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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36期(总第7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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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0-005087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0-10-20 00:00

名 称: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文体旅〔2010〕62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0-10-20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深圳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变更。

  本许可事项中游艺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游艺场所。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设立游艺娱乐场所有数量限制。总量布局规划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向广东省文化厅备案后公布下达。本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如果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少于规划的总量,由文化部门按照先来后到的方式给予行政许可;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多于规划总量的,由文化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据:《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0〕95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符合深圳市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布局规划的要求;

  2.有游艺娱乐场所的名称和章程;

  3.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游艺娱乐器材设备;

  5. 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和环境噪声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6.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开设在下列场所: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其中与中小学校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3)车站、机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7.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标准:深圳市主城区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他区域不少于400平方米。主城区与其他区域的划分由各区政府决定;

  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条件:

  游艺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符合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许可条件。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文市〔2009〕533号);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文市〔2007〕17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筹建时应提交: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申请书》(包括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原件1份);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游艺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住址、个人简历及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声明)(原件各1份);

  4.经营场所证明:

  (1)属自有房产的:

  A、已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B、未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

  a.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委托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检测鉴定文件报送房屋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租赁场所经营的:

  A、租赁已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B、租赁未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

  a.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委托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检测鉴定文件报送房屋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c.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设游艺、游戏设备相关文字、图片材料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设备安放平面图(原件各1份);

  6.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其中,属中外合资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属中外合作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经营的投资大部分或全部由外方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其他依法需提交的材料。

  筹建完毕申请发证时应提交: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发证申请书》(原件1份);

  2.市文体旅游局核发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筹建通知书》(原件1份);

  3.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其他依法需提交的材料。

  (二)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申请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时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变更筹建时应提交: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变更申请书》(包括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原件1份);

  2.拟变更事项的有关材料。其中涉及变更股权或投资人员的,还要提供外经贸部门重新出具的投资证明;属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要提供变更后营业场所或扩大部分营业场所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变更发证时应提交: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变更发证申请书》(原件1份);

  2.市文体旅游局核发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变更筹建通知书》(原件1份);

  3.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4.属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要提交:

  (1)公安消防机构重新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环境保护部门重新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申请书》、《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发证申请书》、《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变更申请书》、《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变更发证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公布深圳市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布局规划;

  (二)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筹建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预先审查、实地查看——公示、组织听证——正式受理。经审查同意的,准予筹建,发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筹建通知书》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变更筹建通知书》;经审查不同意的,做出书面答复;

  (三)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发证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经审查后不同意的,做出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预先审查:自申请人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筹建: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三)发证:自受理发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筹建通知书》,有效期6个月;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变更筹建通知书》,有效期6个月;

  (三)《娱乐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规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获得筹建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筹建,并办理公安消防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娱乐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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