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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35期(总第7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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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0-005083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0-11 00:00

名 称: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 号:深卫人规〔2010〕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0-10-11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名义发布或者由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委2002—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按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生〔2003〕48号)

  2.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的通知(深计生〔2003〕49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3〕56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4〕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4〕33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4〕32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的通知(深卫医发〔2004〕68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深卫医发〔2004〕57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5〕18号)

  注  2004年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接原市卫生局和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有关职能。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卫生局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均改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卫生与人口计生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

深计生〔2003〕48号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现将我市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办理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时,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及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申请人为男性的,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应提供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

  二、申请人按以下程序办理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一)申请人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证明表》及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原件交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由其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申请人为一方的,将上述材料交本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注1

  (二)申请人持核实过的《证明表》及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申请人为男性的,将上述材料交本人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注2

  (三)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女方户籍地区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人为男性的,将上述材料交其本人户籍地区计划生育部门)。区计划生育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退回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注3

  三、对经区计划生育部门核准合格的申请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内注明何时为其出具《证明表》,并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注4

  四、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上应写明收养人婚姻、生育情况。

  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养,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上应写明收养人婚姻、无子女情况。

  五、非深圳户籍的暂住人员作为收养人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由其户籍地镇或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经其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后,到其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和区计划生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加具意见。注5

  六、申请人办理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时,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及送养子女出生证(申请人为男性的,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及送养子女出生证)。

  七、申请人按以下程序办理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一)申请人持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申请人为一方的,到本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社区工作站在材料齐全时应即时进行初审,并出具证明;注6

  (二)申请人持上述证明和第六条规定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到女方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申请人为男性的,到其本人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并在《计划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中注明何时为其出具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注7

  (三)社区工作站应与收养人加强联系,核实其收养情况,待收养人办理收养证后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上“收养子女情况登记”栏进行登记。注8

  八、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在其接受处理或履行义务后方可为其出具证明。注9

  九、《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及送养人计划生育证明自计划生育部门出具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我办有关收养和送养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注1  此项原文为:(一)申请人到双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或居委会)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证明表》及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原件交双方现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由其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申请人为一方的,将上述材料交本人现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

  注2  此项原文为:(二)申请人持核实过的《证明表》及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人为男性的,将上述材料交本人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注3  此项原文为:(三)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女方现居住地区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人为男性的,将上述材料交其本人现居住地区计划生育部门)。区计划生育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退回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注4  此条原文为:三、对经区计划生育部门核准合格的申请人,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内注明何时为其出具《证明表》,并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注5  此条原文为:五、非深圳户籍的暂住人员作为收养人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由其户籍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经其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后,到其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和区计划生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加具意见。

  注6  此项原文为:(一)申请人持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双方现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申请人为一方的,到本人现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初审),村委会或居委会在材料齐全时应即时进行初审,并出具证明;

  注7  此项原文为:(二)申请人持上述证明和第六条规定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到双方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人为一方的,到本人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并在《计划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中注明何时为其出具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注8  此项原文为:(三)村委会或居委会应与收养人加强联系,核实其收养情况,待收养人办理收养证后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上“收养子女情况登记”栏进行登记。

  注9  此条原文为:八、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在其接受处理或履行义务后方可为其出具证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的通知

(2003年9月12日)

深计生〔2003〕49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定,独生子女是指没有同胞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及养兄弟姐妹的子女。

  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共同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离异或丧偶的,可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提出申请。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小孩的夫妻也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申请人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和全家户口簿。已离异者申请时应提供全家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和前夫或前妻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注1出具的没有再批准生育的证明(申请人为女方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配偶死亡的申请人应提供全家户口簿、配偶死亡证明(申请人为女方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四、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注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写。有工作单位的,交双方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将第三条规定材料及《申请表》交双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申请人将上述材料交本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

  (三)申请人持审核过的《申请表》、第三条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材料齐全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

  五、对经核准符合条件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中登记后,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原因并退回材料原件。

  六、《申请表》由市计划生育部门统一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各区按原《独生子女证》格式制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费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七、调入深圳后要求换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领,并交回原独生子女证。

  八、对于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在批准之日起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其第一个子女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对超计划生育子女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九、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小孩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再生育的,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应全部退回。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小孩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当在为收养人出具收养子女证明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对因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补办的,应由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由单位核实(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后,按程序补发。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1  此处原文为:“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原文中“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均改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

  注2  此处原文为:“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或居委会)”,原文中“村委会或居委会”均改为“社区工作站”。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

(2003年9月12日)

深卫基妇发〔2003〕56号

  为了向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现予印发,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基本条件》的要求对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此款废止)

  注  此款原文为:按照《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基本条件》的要求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校验,促使其提高服务水平,以保障母婴安康。

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一、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资格:

  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有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业务用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科门诊。

  1.普通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2.高危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3.早孕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4.宣教与咨询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二)产科爱婴区。

  产科病房必须单独设立,不得设在综合病房。

  1.住院床位:总床位不得少于10张,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产妇用床及婴儿床合为一个床位单位)。

  2.高危监护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3.抢救室(可与高危监护室合用):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4.设固定宣传栏。

  (三)产房。

  产房应设在产科病区的一端,内设更衣室、换鞋处、待产室、洗手消毒间、分娩室、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间,布局合理,符合消毒隔离要求。

  1.分娩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每增加一张产床至少增加12平方米使用面积;必须设置隔离分娩室(含隔离待产);可设家庭化分娩室,每间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门、窗、地面及墙壁的建筑和通道的要求与手术室相同。

  2.待产室:靠近分娩室;待产床不得少于两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必须设置卫生间,卫生间里应设有预防产妇跌倒的设施。

  3.洗手消毒间:应靠近分娩室;能容纳2—3人同时洗手;洗手池、刷手、泡手设备与手术室相同。

  4.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间:按消毒隔离的相关要求执行。

  5.产房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应有降温、保暖设施。分娩室温维持在24—26℃,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30—32℃。

  三、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科门诊。

  产科门诊应配备检查床,截石位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秤,多普勒胎心诊断仪,胎心听诊器,骨盆测量器,软尺,计算机及拨号上网设备,打印机,有条件的可装备专用B超、心电图机。

  (二)高危监护室。

  高危监护室应配备胎儿监护仪,生命体征监护仪,吸引器,输氧设备,静脉切开包、静脉留置针,开口器,舌钳,压舌板,复苏(包括新生儿)装备等。

  (三)待产室。

  待产室应配备待产床,体重计,血压计,听诊器,多普勒胎心诊断仪,胎心听诊器,外阴冲洗消毒设备,骨盆测量器,软尺,查肛手套,润滑油,备皮用具,床脚垫,胎心监护仪,计算机及拨号上网设备,打印机等。

  (四)产房。

  1.家具类:产床,婴儿床,照明灯,无影灯,应急灯,紫外线灯,敷料柜,推车,急救药品柜,调温控湿设备,通讯设备。

  2.诊断测量用具类: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生命体征监护仪,多普勒胎心诊断仪,胎心听诊器,胎心监护仪,集血器,时钟,消毒手套。

  3.治疗器械类:外阴冲洗消毒设备,电动吸引器,会阴切开缝合器械,吸痰器,沙袋,按摩木板,导尿包,胎头吸引器,产包,各式产钳,头皮钳,穿颅器,线锯,胎膜穿刺针,阴道拉钩,无齿和有齿卵园钳,刮匙,输氧、输血、输液设备,静脉切开包,静脉留置针,开口器,舌钳,压舌板,成人气管插管设备,开放式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复苏设备(面罩、复苏气囊、成套的一次性气管插管,喉镜,低压吸痰器),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保温复苏台。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要定位定数、随时可及、随时能够投入抢救。

  4.母婴常用抢救药品(包括催产素、卡孕栓或米索前列醇,垂体后叶素、西地兰、罂粟碱、代血浆、纤维蛋白原、立止血、纳络酮等)。

  (五)爱婴区每床单元设备床(包括婴儿床)各1张,床头柜、暖水瓶、床头信号灯、夜用灯,有调温设备,床垫、被子、褥子各1.2条,被套、床单、枕芯、枕套、蚊帐、面盆各2个(条)。

  (六)手术室。

  剖宫产手术在综合手术室进行,综合手术室的设施按卫生部颁发标准执行。必须配备新生儿复苏设备。

  (七)转、接诊条件。

  以院为单位配备救护车、通讯工具及抢救物品。除常规检验外,可开展纤维蛋白原测定、3P实验等。

  (八)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

  宣教与咨询室应配备:坐椅,电视,VCD播放机,娃娃模型,固定宣教模具,宣传栏和展柜,宣传资料(母乳喂养、孕产期教育、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等书刊及光碟)等。

  四、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人数按床位:人=1∶1.3—1.7的比例配备。

  (二)科室负责人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妇产科医师,应有两名以上妇产科主治医师,3名以上妇产科住院医师,6名以上助产士,1名以上新生儿科医师。

  (三)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师和助产士,必须具有注册医师或注册护士证书,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助产士必须是助产专业毕业。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应是医院正式职工或聘任合同在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配套科室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科室:

  业务科室应设置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有条件的应设立新生儿科。

  (二)医技科室:

  医技科室应设置药房、检验科(含输血技术)、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放射科、B超室和心电图室等。

  六、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制订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主要包括:

  (一)产科门诊、高危门诊、爱婴区、产房工作制度。

  (二)产、儿科合作制度。

  (三)全程助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四)产科隔离消毒制度。

  (五)促进母乳喂养制度。

  (六)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的制度。

  (七)登记统计制度。

  (八)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九)助产常规。

  (十)催产素使用常规。

  (十一)产后出血诊疗常规。

  (十二)新生儿护理常规。

  (十三)新生儿窒息诊疗常规。

  (十四)其它有关诊疗常规、医疗保健常规。

  以上制度、常规要求成册可用。

  七、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规定》、《深圳市孕产妇系统保健分级管理办法(修订)》、《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深圳市爱婴医院管理办法》、《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等规定。

  (二)开展全程助产责任制;按规定使用深圳市妇幼保健管理网络;按规定用电脑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三)执行助产技术有关标准、操作常规和管理制度,实施安全分娩、爱母行动有关措施。

  (四)开展孕产期保健的健康教育和咨询,开设孕妇学校、咨询门诊等。

  (五)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高危孕妇筛查与管理、正常产助产、高危孕妇分娩、抢救及转诊工作,使用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推广新生儿窒息复苏等适宜技术。

  (六)配合儿科做好新生儿处理、新生儿窒息复苏和其他异常情况的抢救。

  (七)对下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进行业务指导。

  (八)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每季度组织产科医护人员查阅接诊记录、会诊记录、查房记录及病历讨论记录等,负责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评审和报告,填写出生缺陷报告。

  (九)对在本院出生的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十)坚持以人为本、知情选择的原则。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3月12日)

深卫发〔2004〕4号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以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激励医务人员提高诊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及其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医疗执业风险保险。

  在深圳市注册执业的其他各级、各类和各种性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参加医疗执业风险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执业风险保险是指由医疗机构和开展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依法签订保险合同,在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医疗意外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医疗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见附件),是由深圳市卫生局与保险公司共同商定,规定保险公司与投保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权利义务,并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法律文件。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诊疗、护理、医技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开展医疗执业风险保险,应当由医疗机构同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及本办法的规定,协商签订医疗执业风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依法签订后,应当抄送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  保险公司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投保资格进行查询,对不具备投保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拒绝承保。

  第六条  医疗执业风险保险费由医疗机构固定保费和医务人员个人风险储金两部分组成。

  医疗机构固定保费由医疗机构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缴纳,不予返还。

  医务人员个人风险储金由医疗机构支付80%、医务人员个人支付20%,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使用和返还。

  第七条  医疗机构固定保费和医疗机构承担的医务人员个人风险储金部分从医疗机构业务收入中提取缴纳,计入医疗机构成本。

  第八条  医务人员个人承担的风险储金从个人工资中扣缴,其缴费标准与本人的职称系数、职务系数及其所在医疗机构的风险系数挂钩。

  第九条  医疗机构固定保费标准,区分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和诊所,按照医疗机构工作量及其分级管理等级,分别确定为十个风险等级。

  医疗机构风险等级,由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医疗机构固定保费参考标准,由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条  医务人员个人风险储金标准确定为十个风险等级,由医疗机构根据专业和学科分类,按照个人所承担的不同风险分别确定。

  第十一条  在见习或实习期内的医务人员不参加医疗执业风险保险。

  见习或实习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和负责指导的医务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经医疗机构同意请外院专家进行会诊、手术和抢救等医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导致的赔偿费用,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邀请会诊、手术和抢救的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执业期间调离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医技工作岗位(包括离岗学习6个月以上或专门从事院内非临床、医技工作)的,中止其个人风险储金的缴纳,待其重新返回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医技及其他有关工作岗位时,再恢复缴纳个人风险储金。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保险年度内未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医疗意外等保险责任事件的,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医疗机构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事故争议协调处理小组,负责协商认定医疗事故争议的性质和医疗事故争议的赔偿调解。

  医疗事故争议协调处理小组,由医疗机构中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等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组织各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医疗事故争议的性质进行协商认定。

  第十七条  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争议的性质认定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民事诉讼时,应通知保险公司。

  第十八条  经医患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医患双方

  对赔偿数额协商一致的,经保险公司书面认可,医患双方应签署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协议书。

  医患双方对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机构凭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协议书或者行政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十九条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争议,由医患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经医患双方协商确定为医疗差错或者医疗意外,且医患双方对赔偿数额协商一致的,经保险公司书面认可,医患双方应签署医疗争议处理协议书。

  医患双方对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机构凭医疗争议处理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保险条款》中有关医疗争议处理程序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医疗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及经深圳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的医疗差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给病人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治疗费用,但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且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争议;或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虽然医务人员有诊疗护理过失,但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任何后果;或者医务人员有诊疗护理过失,但患者的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等后果属于疾病的自然转归,与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医疗争议。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的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下列医疗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患者轻度伤残、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八条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造成的医疗差错,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九条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医疗意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条  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的鉴定检验费、尸检费、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同意的律师费,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发生一次或者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照第七条至第十条的约定在每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责任限额进行一次性赔偿。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行为的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但属于第九条的情形除外;

  (二)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三)非法行医;

  (四)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醉酒或精神不正常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伪劣卫生材料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第十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起始日以前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章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行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以及《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责任免除等全部条款内容,并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章。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七条  在收到投保人批改申请时,保险人同意的,应及时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八条  在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时,保险人应在接到通知当天,组织被保险人的医疗争议协调处理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组织评估和协调处理,并尽力配合被保险人采取必要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  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和受害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保险人应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条  保险人在保险期结束时,必须给每个医务人员打印发放个人风险储金清单,详细列明个人风险储金的扣、交情况和余额。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延迟处理或延迟付款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

第五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和个人风险储金。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医务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从事高于投保时风险等级的工作时,被保险人应自正式调整该医务人员工作岗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相应提高该医务人员的个人风险储金标准。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一起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患者或其近亲属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医疗争议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整改措施。

  第三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章  保险费和个人风险储金的提取

  第三十一条  医疗执业风险保险费由医疗机构固定保费和医务人员个人风险储金两部分组成。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固定保费,按《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划分为十个风险等级由投保医疗机构与保险人双方协商认定。

  第三十三条  医务人员个人风险储金标准规定为十个风险等级。投保医务人员的风险等级确认,由投保医疗机构按照本单位的专业设置情况,区分专业和学科分类及同一专业、学科中个人所承担的风险不同分别认定。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固定保费按年度缴纳,不再返还。

  第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个人风险储金由保险人为投保的医务人员建立个人专户每月对本金进行积累,形成个人风险储金。个人风险储金为可返还储备金。

  第三十六条  从事医院管理工作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如有参与医疗业务者,亦可参加医疗执业风险保险,按参与医疗业务的时间酌情确认本人的风险等级。

  第三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执业期间调整岗位或职称要相应调整本人的风险等级。医务人员在执业期间调离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医技工作的岗位时(包括离岗学习六个月以上或专门从事院内非临床、医技工作),必须中止风险储金的积累,待重新返回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医技工作的岗位时,再据情继续积累风险储金。

第七章  理赔程序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争议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保险人应牵头及时与被保险人的医疗争议协调处理小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深圳市医疗质量评估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医疗争议进行协商处理。

  第三十九条  患者或其近亲属和被保险人均认可医疗争议协商处理结论时,该结论经保险人认可可作为进行保险事故赔偿的依据,被保险人根据处理结论向保险人索赔。

  第四十条  患者或其近亲属和被保险人对医疗争议的协商处理有异议时,可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患者或其近亲属和被保险人均认可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时,该结论应作为进行保险事故赔偿的依据,被保险人根据鉴定结论向保险人索赔。

  第四十一条  患者或其近亲属和被保险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被保险人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也可直接向被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再次鉴定结论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作为进行保险事故赔偿的依据,被保险人根据再次鉴定结论或者生效判决向保险人索赔。

  第四十二条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是医疗事故但又确实存在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过失行为的医疗争议,由保险人组织被保险人的医疗争议协调处理小组,根据《深圳市医疗质量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医疗差错评定,评定为医疗差错的,被保险人根据与患者或其近亲属协商的赔偿结果向保险人索赔。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的认定,由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鉴定确认;也可由保险人组织被保险人的医疗争议协调处理小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患者或其近亲属协商认定。

  第四十四条  医疗差错和医疗意外的认定,由保险人组织被保险人的医疗争议协调处理小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深圳市医疗质量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也可由保险人组织被保险人的医疗争议协调处理小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深圳市医疗质量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与患者或其近亲属协商认定。

第八章  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第四十六条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有权自负费用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患者或其近亲属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人对每例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的赔偿额度,在以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协商结果为赔偿处理依据时,按照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并经保险人认可的赔偿数额赔偿;在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赔偿处理的依据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列项目和标准赔偿;在以人民法院判决的结果作为赔偿处理的依据时,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数额赔偿。

  第四十九条  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的赔偿为一次性赔偿。赔偿金由保险人统一向患者或其近亲属支付。赔偿金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人和造成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医务人员共同负担。

  第五十条  根据《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投保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发生的,投保医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投保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投保医务人员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从医务人员交付的个人风险储金中扣减。

  第五十一条  当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时,保险人负担赔偿金的60%,承担赔偿责任的医务人员负担赔偿金的40%;当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时,保险人负担赔偿金的70%,承担赔偿责任的医务人员负担赔偿金的30%;当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时,保险人负担赔偿金的80%,承担赔偿责任的医务人员负担赔偿金的20%;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时,保险人负担赔偿金的90%,承担赔偿责任的医务人员负担赔偿金的10%。

  发生医疗差错导致的赔偿,保险人负担赔偿金的95%,承担赔偿责任的医务人员负担赔偿金的5%。

  发生医疗意外导致的赔偿,赔偿金完全由保险人承担。每次事故每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

  第五十二条  医务人员在保险期间造成的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应由个人承担的赔偿金,由保险人从个人风险储金中代扣。

  若个人风险储金不足,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代付,不计利息。在医务人员离岗时其个人风险储金仍不足的部分,医务人员个人必须向保险人补齐赔偿金差额的20%才能离岗,由被保险人从其个人收入中代扣交付,医务人员本人的个人风险储金帐户作销户处理。赔偿金差额的80%由保险人支付。保险人有权在支付赔偿金额范围内对该医务人员进行追偿。

  在医务人员离岗时,若个人风险储金尚有结余,保险人凭被保险人证明一次性返还本人所有结余的个人风险储金,包括被保险人交付的个人风险储金部分,但不计利息。医务人员本人的个人风险储金帐户作销户处理。

  第五十三条  承担赔偿责任的医务人员有两个人时,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务人员要赔偿个人负担部分的70%,承担次要责任的医务人员赔偿个人负担部分的30%。

  承担赔偿责任的医务人员有两个人以上时,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务人员要赔偿个人负担部分的50%,其他承担次要责任的医务人员平均分摊另外个人负担部分的50%。

  第五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的执业证明、造成保险事故的医务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证明、被保险人与造成保险事故的医务人员的雇佣关系证明、事故鉴定书、医疗争议协商处理协议书、损失清单、裁决书以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材料。

  第五十五条  保险事故涉及第三责任方时,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提出书面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的索赔权利。

  第五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第三方索赔。但是不管索赔成功与否,保险人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五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章  其    他

  第六十条  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和个人风险储金的交付和管理办法以及本条款中有关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的未尽事宜,按《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只负责承担被保险人出现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时的民事赔偿责任,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的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须经保险人同意;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3月12日)

深卫发〔2004〕33号

  为提高我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医德医风的奖励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深圳市民营、驻深等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医德医风的奖励和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三条  奖励分为:

  (一)在单位内部通报表扬;

  (二)授予本单位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称号;

  (三)在全市(区)卫生系统通报表扬;

  (四)授予全市(区)卫生系统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或给予其他形式的物质奖励。

  第四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可在单位内部予以通报表扬或授予本单位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称号;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的工作人员,可在全市(区)卫生系统予以通报表扬或授予全市(区)卫生系统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称号:

  (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的;

  (二)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

  (三)在社会评选活动中,被评为群众最满意的工作人员的;

  (四)在工作中,能顾全大局,能正确对待各种复杂事件,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的;

  (五)敢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事迹突出的;

  (六)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在扶贫、助残等各项医疗卫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七)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献计献策且被采纳,效果突出的;

  (八)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为单位创造良好效益的。

第三章  处理的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处理分为:

  (一)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二)在全市(区)卫生系统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四)取消当年评职称资格;

  (五)缓聘;

  (六)低聘;

  (七)解职待聘;

  (八)解聘。

  在给予上述处理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较重的,可给予取消当年评职称资格、缓聘、低聘;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系统通报批评、解职待聘、解聘处理:

  (一)无故脱岗的;

  (二)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的;

  (三)对服务对象有“生、冷、硬、顶、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

  (六)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

  (七)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的;

  (九)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收费标准,以及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的;

  (十)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临危退缩的;

  (十一)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

  (十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服务对象财物的;

  (十三)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扣”的。

  第七条  对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工作人员需要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或者需要暂停其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执行违规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为:

  (一)单位内部通报表扬、授予单位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称号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二)全市(区)卫生系统通报表扬、授予全市(区)卫生系统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称号由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

  (二)群众评议;

  (三)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核;

  (五)按照作出奖励决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六)公示(发布奖励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七)公示结果不影响奖励的,办理奖励手续;

  (八)将奖励的有关材料存入受奖励人的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奖励的评选一般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奖励决定,收回所发奖状、奖旗、奖励证书和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处理的审批权限为:

  (一)给予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取消当年评职称资格、缓聘、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的,由其所在单位决定(其中给予解职待聘、解聘处理的,报其所在单位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给予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全市(区)卫生系统通报批评的,由其所在单位报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三)给予领导班子成员各种处理的,均由其所在单位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其中给予解聘处理的,报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二)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有关人员将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当事人拒绝签署意见的,有关人员应写明情况并签名);

  (三)按照作出处理决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四)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有关人员将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有关人员应写明情况并签名);

  (五)处理决定书可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未向当事人告知给予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该处理决定无效。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的通知

  (2004年7月8日)

  深卫基妇发〔2004〕32号

  为加强和规范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

  一、基本条件

  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和门诊部。

  本规范所称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是指用人工流产方法终止12周内妊娠的技术服务。

  二、业务用房

  (一)手术室设在门诊或病区的一端,内设更衣处、换鞋处、洗手间、手术间、术后休息间、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台,布局合理,符合消毒隔离要求。

  (二)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每增加一张手术床至少增加8平方米使用面积;门、窗、地面及墙壁的建筑和通道的要求与医院综合手术室相同。

  (三)术后休息间:靠近手术间;床位不得少于2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设置卫生间并有防滑的措施。

  (四)洗手间、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台:按消毒隔离的相关要求执行。

  (五)手术间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应有降温、保暖设施,室温应维持在24—26℃。

  三、手术间设备

  (一)设施:手术床,手术凳,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会阴冲洗设备,无影灯,照明灯,紫外线灯,应急灯。

  (二)物品: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静脉留置针,输氧、输血设备,有效消毒设施,挂钟,温度计,筛网,量杯及送病理检查的用品。

  (三)手术器械:探针,成套扩宫器械,成套吸刮头,橡皮管,刮匙等。

  (四)常用抢救药品:包括催产素,卡孕栓或米索前列醇,垂体后叶素,西地兰,罂粟碱,地塞米松,肾上腺素,立止血,低分子右旋糖苷,平衡液等。

  (五)转诊、接诊条件:以医院为单位配备救护车、通讯工具及抢救物品,开展常规检验等。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要定位定数、随时可及、随时能够投入抢救。

  四、人员配备

  从事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并获得妇产科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为医院正式职工或其聘任合同在1年以上。

  五、规章制度

  申请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执行卫生部与国家计生委联合颁发的《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号);建立统计制度以及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使用深圳市妇幼保健网络管理系统。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的通知

(2004年6月22日)

深卫医发〔2004〕68号

  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和储血室的设置,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

  一、基本规范

  (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三)一级医疗机构应设立储血室;二级医疗机构应设立血库或输血科;三级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

  (四)临床用血须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市中心血站或宝安血站、龙岗血站)供给。

  (五)应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六)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临床输血技术操作规程。

  二、输血科设置规范

  (一)业务用房。

  1.输血科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技术操作规程,符合人流、物流的卫生标准。

  2.输血科(血库)年供血量>400万ml的,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200m2;年供血量在200—400万ml的血库,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150m2。业务用房包括:配血室、发血室、贮血室、治疗室、血型实验室、输血研究室、计算机室、洗涤室、贮藏室、办公用房、值班室。

  (二)人员配备。

  输血科专业人员应配备8—15名。输血科主任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专业职称,并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输血业务知识。临床用血医生须经过成分输血知识的培训。

  (三)仪器设备。

  输血科应配备:

  1.4℃贮血专用冰箱1—2台;4℃试剂冰箱2—3台;-30℃低温贮血冰箱1—2台;-80℃深低温贮血冰箱1台。

  2.台式离心机2—3台。

  3.普通光学显微镜1台;倒置相差显微镜1台。

  4.电脑3台,打印机3台,深圳市输血管理系统1套,互联网VPN线路,与市(区)卫生局及供血单位VPN专网联网管理。

  5.血小板摇床、专用血浆解冻箱、传真机各1台。

  6.水浴保温箱1台;高频热合机1台,封口机1台;生物净化工作台1个。

  (四)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包括:住院病人ABO和Rh(D)血型常规检查;输血前ABO正、反定型和供受者间主、次侧交叉配型;有输血史或妊娠史输血患者的额外抗体筛查;PT、KPTT纤维蛋白原、FⅧ等凝血机制(因子)的检测项目。

  三、血库设置规范

  (一)业务用房。

  1.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包括配血室、发血室、贮血室、血型实验室、贮藏室、办公室,面积一般不少于100m2。

  2.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技术操作规程,符合人流、物流的卫生标准。

  (二)人员配备。

  血库专业人员应配备4—6名。血库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的专业职称,并有3年以上临床输血工作的经历。临床用血医生须经过成分输血知识的培训。

  (三)仪器设备。

  血库应配备:

  1.4℃贮血专用冰箱和试剂冰箱各1台;-30℃低温贮血冰箱1台。

  2.台式离心机1台。

  3.普通光学显微镜1台。

  4.电脑1—2台,打印机1台,深圳市输血管理系统1套,互联网VPN线路,与市(区)卫生局及供血单位VPN专网联网管理。

  5.水浴保温箱1台,高频热合机和封口机各1台。

  (四)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包括:住院病人ABO和Rh(D)血型常规检查;输血前ABO正、反定型和供受者间主、次侧交叉配型;有输血史或妊娠史输血患者的额外抗体筛查等。

  四、储血室设置规范

  (一)业务用房。

  1.储血室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包括配(发)血室、贮血室、血型实验室,面积一般不少于40m2。

  2.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技术操作规程,符合人流、物流的卫生标准。

  (二)人员配备。

  储血室可设置在检验科,须配备2—3名具有检验师(士)以上职称并经过临床输血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专业人员。临床用血医生须经过成分输血知识的培训。

  (三)仪器设备。

  储血室应配备:

  1.4℃贮血专用冰箱1台;-30℃低温贮血冰箱1台。

  2.台式离心机1台。

  3.普通光学显微镜1台。

  4.水浴保温箱1台;高频热合机1台。

  (四)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包括:住院病人ABO和Rh(D)血型常规检查;输血前ABO正、反定型和供受者间主、次侧交叉配型等。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

(2004年7月19日)

深卫医发〔2004〕57号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机构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广东省医院基本现代化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规范是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建设的依据,未列入该规范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同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进行建设。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目  录

  第一部分  医院设置规范

  一、综合医院

  (一)一级综合医院

  (二)二级综合医院

  二、中医医院

  (一)一级中医医院

  (二)二级中医医院

  三、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四、专科医院

  (一)口腔医院

  (二)康复医院

  (三)医疗美容医院

  (四)耳鼻喉医院

  (五)骨科医院

  (六)心血管病医院

  (七)皮肤病医院

  (八)肿瘤医院

  (九)精神病医院

  (十)中医专科医院

  第二部分  门诊部设置规范

  一、综合门诊部

  二、中医门诊部

  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专科门诊部

  (一)普通专科门诊部

  (二)口腔门诊部

  (三)医疗美容门诊部

  (四)耳鼻喉门诊部

  (五)中医专科门诊部

  第三部分  诊所、医务室设置规范

  一、普通诊所

  二、口腔诊所

  三、中医诊所

  四、中西医结合诊所

  五、医务室

第一部分  医院设置规范

一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六)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四、选址注1

  (一)一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万—15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要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注2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注3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基础面积)+床位数×1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应辅设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布局合理,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每间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分区及通道设计合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住院、门诊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00平方米,中、西药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按业务要求另行设置。

  (十二)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四)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胃镜、妇科检查床、冲洗车、裂隙灯、牙科治疗椅、牙钻机、银汞搅拌机、500MAX光机、彩色B超、冷冻切片机、紫外线灯。

  临床检验设备:显微镜、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接种器具、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石蜡切片机、CO2培养箱、厌氧培养箱、生化分析仪、酶标洗板机、酶标分析仪、光电比色计、超净工作台。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二)病室配备供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病区配有病床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开展产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美容、性病、传染病、精神病、颅脑外科、心脏外科、医疗介入手术等医疗项目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八、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九、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注1  此文件中“选址”部分均为新增加内容。

  注2  此文件第一部分第五条第(一)项原文中“医院应有独立楼房,与同类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不少于2公里”或“医院应有独立楼房,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相同专科医疗机构”均改为:(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注3  此文件第一部分第五条第(二)项中“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均为新增加内容。

二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另外应设有1至2个以上重点专科,同时还应设有综合性加强监护病房,手术室要有复苏室。其中,内科、外科至少各设3个二级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手术室、血库或输血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室、手术室、功能科室(含心、肺电生理)。

  (三)其他科室:医务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医疗质量控制科(含院内感染控制)。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二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至少有副主任护师1名,主管护师5名。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一级临床科室和重点专科的主任必须是相应专业的主任医师,二级科室的主任至少50%是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等医技科室正高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占25%以上。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8%,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六)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七)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四、选址

  (一)二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床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1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等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应辅设防滑、防躁音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每间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中、西药房、药库应分开设置,住院、门诊中、西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50平方米,中、西药库面积各不少于200平方米。开展TPM、临床药学等其它业务的,应按要求另行设置。

  (十二)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四)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中央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移动式X光机、8OOMAX光机、彩色B超、多普勒成像仪、动态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血流图机、血液透析器、肺功能仪24小时血压测量仪、纤维食道镜、纤维胃镜、纤维支气管镜、纤维十二指肠镜、纤维结肠镜、纤维直肠镜、纤维腹腔镜、纤维膀胱镜、纤维宫腔镜、平板运动试验、妇科检查床、骨科牵引床、裂隙灯、涡轮机、牙钻机、牙科治疗椅、银汞搅拌机、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

  临床检验设备:血气分析仪、自动凝血分析仪、骨髓分类电脑处理系统、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血球计数仪、全自动细菌鉴定仪、血细菌培养箱、显微镜、CO2培养箱、厌氧培养箱、低温冰箱、低温高速离心机、渗透压计、超净工作台、急诊生化分析仪、酶标洗板机、全自动电泳分析仪、1/10000分析天平、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化学发光或电子发光分析仪、细胞自动筛选器。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其他:中药煎药设备。

  (二)病室配备供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病区配备病床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开展产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医疗美容、性病、传染病、精神病、颅脑外科、心脏外科、医疗介入手术等医疗项目,应依有关法规和标准专门申请批准。

  八、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九、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一级中医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床位在20张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设有急诊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骨伤科、中医针灸科或推拿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含西药房、中药房、煎药室)、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60%。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

  四、选址

  (一)一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万—15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基础面积)+床位数×1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等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院内部各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噪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设有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每间手术间的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分区及通道设计合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药房、药库、煎药室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疗机构“放心药房”建设规范》建设。中、西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00平方米,药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如开展TPM、临床药学等其它业务,按相应要求另行设置。

  (十二)门诊、住院检验室面积分别不少于8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四)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麻醉机、胃镜、妇科检查床、冲洗机、500MAX光机、彩色B超、紫外线灯。中药熏蒸治疗仪、电针仪等中医诊疗设备。

  临床检验设备:显微镜、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接种器具、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石蜡切片机、CO2培养箱、厌氧培养箱、生化分析仪、酶标洗板机、酶标分析仪、光电比色计、超净工作台。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煎药室设备:煎药机、包装机、储药器、储药柜、冰箱、清洗设备等。

  (二)病室配备供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还应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及中医诊疗设备。

  七、开展产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美容、性病、传染病、精神病等医疗项目,应依有关法规和标准专门申请批准。

  八、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等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九、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二级中医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住院床位在80张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预防保健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骨伤科、中医皮肤科、中医针灸科、推拿科。其中,中医内科、外科各设二级科室3个以上;设中医或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2个以上;设有综合加强监护病房,手术室要有复苏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含西药房、中药房、煎药室等)、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功能科室(含心、肺电生理)。

  (三)其他科室:医务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质量控制科(含院内感染控制)。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二级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其中至少有副主任护师1名,主管护师5名。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一级临床科室和重点专科的主任必须是相应专业的主任医师;二级科室的主任至少50%是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病理科等医技科室正高职称的卫技人员占25%以上。

  (五)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的比例均不低于60%。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8%。

  (六)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七)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四、选址

  (一)二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床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1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等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噪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手术间的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药房、药库、煎药室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疗机构“放心药房”建设规范》建设。中、西药房分开设置,门诊、住院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50平方米,药库的面积各不少于200平方米。开展TPM、临床药学等其它业务的,应按相应要求另行设置。

  (十二)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四)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中央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肺功能仪24小时血压测量仪、纤维食道镜、胃镜、纤维直肠镜、妇科检查床、冲洗机、移动式X光机、800MAX光机、彩色B超、骨科牵引床、紫外线灯、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中药熏蒸治疗仪、电针仪等中医诊疗设备。

  临床检验设备:血气分析仪、自动凝血分析仪、骨髓分类电脑处理系统、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血球计数仪、全自动细菌鉴定仪、血细菌培养箱、显微镜、CO2培养箱、厌氧培养箱、低温冰箱、低温高速离心机、渗透压计、超净工作台、急诊生化分析仪、酶标洗板机、全自动电泳分析仪、1/10000分析天平、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化学发光或电子发光分析仪、细胞自动筛选器。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煎药室设备:煎药机、包装机、储药器、储药柜、冰箱、清洗设备等。

  (二)病室配备供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病区配有病床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及中医诊疗设备。

  七、开展产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美容、性病、传染病、精神病、颅脑外科、心脏外科、医疗介入手术等医疗项目,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八、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等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九、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住院床位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针灸科或推拿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含西药房、中药房、煎药室)、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可与医务科合设)、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六)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

  四、选址

  (一)一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万—15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基础面积)+床位数×1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等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院内部各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噪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医院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手术间的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药房、药库、煎药室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疗机构“放心药房”建设规范》建设。中、西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00平方米,药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开展TPM、临床药学等其它业务的,应按相应要求另行设置。

  (十二)门诊、住院检验室面积分别不少于80和15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四)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胃镜、妇科检查床、冲洗机、500MAX光机、彩色B超、冷冻切片机、紫外线灯。

  临床检验设备:显微镜、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接种器具、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石蜡切片机、CO2培养箱、厌氧培养箱、生化分析仪、酶标洗板机、酶标分析仪、光电比色计、超净工作台。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煎药室设备:煎药机、包装机、储药器、储药柜、冰箱、清洗设备等。

  (二)病室配备供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还应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及中医诊疗设备。

  七、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美容、性病、传染病、精神病等医疗项目,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八、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九、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住院床位在100张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皮肤科、骨伤科,针灸科或推拿科,预防保健科、麻醉科。其中,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各设二级科室3个以上;设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2个以上;设有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室;设有综合加强监护病房,手术室要有复苏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含西药房、中药房、煎药室等)、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血库或输血科、营养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功能科室(含心、肺电生理)。

  (三)其他:医务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质量控制科(含院内感染控制)。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二级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98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其中至少有副主任护师1名,主管护师5名。护士均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一级临床科室和重点专科的主任必须为相应专业的主任医师,二级科室的主任至少50%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等医技科室正高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占25%以上。

  (五)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8%。

  (六)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七)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四、选址

  (一)二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床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1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等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噪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手术间的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药房、药库、煎药室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疗机构“放心药房”建设规范》建设。中、西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50平方米,药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开展TPM、临床药学等其它业务的,应按相应要求另行设置。

  (十二)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四)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中央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肺功能仪24小时血压测量仪、纤维食道镜、胃镜、纤维直肠镜、妇科检查床、冲洗机、移动式X光机、800MAX光机、彩色B超、骨科牵引床、紫外线灯、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中药熏蒸治疗仪、电针仪等中医诊疗设备。

  临床检验设备:血气分析仪、自动凝血分析仪、骨髓分类电脑处理系统、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血球计数仪、全自动细菌鉴定仪、血细菌培养箱、显微镜、CO2培养箱、厌氧培养箱、低温冰箱、低温高速离心机、渗透压计、超净工作台、急诊生化分析仪、酶标洗板机、全自动电泳分析仪、1/10000分析天平、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化学发光或电子发光分析仪、细胞自动筛选器。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煎药室设备:煎药机、包装机、储药器、储药柜、冰箱、清洗设备等。

  (二)病室配备供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病区配有病床单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开展产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美容、性病、传染病、精神病、颅脑外科、心脏外科、医疗介入手术等医疗项目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八、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等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九、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口腔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牙科治疗椅20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预防保健科、口腔急诊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储血室或血库、放射科、消毒供应室、营养室、麻醉科。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台牙椅平均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1.5,护师占护理人员数30%以上。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应具有相应专业的、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占全院比例8%以上。

  (五)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六)临床营养师1人。

  (七)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0.5。

  (八)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九)有口腔专家参与医院的筹建。

  四、选址

  (一)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基础面积)+床位数×1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院内绿化率至少达30%,按每台牙椅平均配0.5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达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住院、门诊药房面积各不少于80平方米,中、西药库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十二)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四)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手术床、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多功能口腔综合治疗台、银汞搅拌机、超声洁治器、光敏固化灯、配套微型骨科器械、光固化烤塑机、X光机、X光牙片机、口腔体腔摄片机、牙种植机、超短波治疗器、激光器、肌松弛仪、石腊切片机、肌电图仪、紫外线灯、颌力测试仪、冷冻切片机。

  临床检验设备:显微镜、全自动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紫外分光光度计、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离心机、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血气分析仪、酶标洗板机、凝血分析仪、钾钠氯分析仪、超净工作台。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二)病室配备吸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病区配有病床单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七、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康复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功能评定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可分为作业治疗室、认知治疗室和日常生活活动训练室)、传统康复治疗室、言语治疗室、心理治疗室、器具制作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医疗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二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至少有10名康复医师和20名康复治疗人员(含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传统康复治疗、假肢矫形、职业咨询、兼职或专职的心理学和社会学工作者),康复治疗人员总数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平均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平均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护师。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康复医师。

  (六)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选址

  (一)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优美和谐的康复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基础面积)+床位数×1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院内绿化率至少达35%,每100床位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运动治疗室面积应大于200平方米,总使用面积(治疗)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七)中药房、西药房、药库分开设置,住院、门诊中、西药房面积各不少于80平方米,中药、西药库面积各不少于100平方米。

  (八)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九)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分光光度计、颈椎牵引设备、腰椎牵引设备、供氧装置、紫外线灯、显微镜、洗衣机、灌肠器、高压灭菌设备、电冰箱、水浴箱。

  (二)运动治疗设备:训练用的垫和床、训练用扶梯、助木、姿式矫正镜、训练用棍和球、常用规格的沙袋和哑铃、常用规格的轮椅和助行器、墙拉力器、划船器、手指肌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常用规格的拐杖、助力平行木、直立床、关节主动、被动训练器、减重训练架、平衡训练仪。

  (三)物理因子治疗设备:中频治疗仪、低频脉冲电疗机、磁疗机、音频电疗机、超短波治疗机、红外线治疗机、超激光治疗机、腊疗机。

  (四)作业治疗设备: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训练用球、日常生活训练用具。

  (五)传统康复治疗设备:针灸用具,民族特色的医疗体育用品。

  (六)言语治疗设备:录音机或言语治疗机、非语言交流写字画板、言语治疗和测评用具(实物、图片、卡片、记录本等)。

  (七)功能测评设备:关节功能评定装置、肌力计、血压计、心电图机、脑血流图仪、X光机、眼底镜、血球计数器。

  (八)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各病区配病床单位消毒器。

  (九)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七、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医疗美容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储血室或血库、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影像室。

  (三)其他:医务科、医疗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椅)平均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椅)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五)每科室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医师。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六)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七)执业人员资格要同时符合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选址

  (一)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基础面积)+床位数×1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牙科治疗椅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美容治疗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院内绿化率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等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达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七)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八)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九)中药房、西药房、药库分开设置,住院、门诊中、西药房面积各不少于80平方米。

  (十)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十一)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二)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电动吸引器、体外除颤器、麻醉机、吸脂机、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器械柜、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喷砂洁牙器、光固化治疗机、正颌外科器械、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技工设备、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电凝器、激光机、电子治疗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文眉机、皮肤测试仪、超声波美容治疗机、多功能健胸治疗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洗衣机、消毒柜、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床配备吸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各病区配有病床单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八、符合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九、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耳鼻咽喉专科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耳科(包括耳显微外科及耳神经外科)、鼻科、咽喉—头颈外科、中医耳鼻喉科、麻醉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其中,应设有1至2个以上的重点专科;应设综合性加强监护病房,手术室要有复苏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手术室、血库或输血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功能科室(含心电生理)。

  (三)其他科室:医务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医疗质量控制科(含院内感染控制)。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二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至少有副主任护师1名,主管护师5名,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科必须有主任医师,医师至少50%是高级职称,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等医技科室正高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占25%以上。

  (五)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选址

  (一)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每床平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等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医院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每个手术室的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达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中药房、西药房、药库分开设置,住院、门诊中、西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00平方米,中药、西药库面积各不少于150平方米,开展TPM、临床药学等业务的,应按要求另行设置。

  (十二)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四)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中央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血氧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8OOMAX光机、彩色B超、石蜡切片机。

  听力学检查设备:包括脑干诱发电位仪、电测听仪、声导抗仪、耳声发射仪。

  内窥镜检查及手术设备:包括纤维鼻咽喉镜、喉动态镜、鼻内窥镜及手术器械、耳内窥镜以及内窥镜图象显示系统、手术显微镜、耳科手术电钻及耳显微手术器械、支撑喉镜、鼻切割器及动力系统、小儿硬管支气管镜、硬管食管镜、过敏源检测系统、睡眠呼吸监测仪。

  临床检验设备:血气分析仪、自动凝血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血球计数仪、细菌鉴定仪、血细菌培养箱、显微镜。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其他:中药煎药设备。

  (二)病室配备供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病区配有病床单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开展医疗美容,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八、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九、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骨科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床位在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骨外科、骨内科、中医科、麻醉科、康复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或输血科、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医疗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二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1.05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医师总数的25%。

  (四)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5名护士,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不少于护士总数的30%,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每个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任医师职称的医师。

  (六)医技科室中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各有1名副高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七)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选址

  (一)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每床平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1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医院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每个手术室的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达25平方米,分区及通道设计合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中药、西药房、药库分开设置,住院、门诊中、西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00平方米,中药、西药库面积各不少于150平方米,其它业务按要求另行设置。

  (十二)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四)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呼吸机、麻醉机、心电监护仪、体外除颤器、自动血压监测仪、中心吸氧装置、吸入麻醉的浓度测定仪、骨外科手术的各种器械、物理因子治疗设备、脑血流图仪、冰冻切片机、床旁X光机、500MAX光机、洗片机、关节腔镜、肌电图机、B超、颈牵引设备、腰椎牵引设备、关节功能评定装置、肌力计、电磁疗机、介入治疗设备、离子导入机、各种助行器。

  检验设备: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显微镜、血球计数仪、酶标仪、酶标洗板机、恒温培养箱、血气分析仪。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二)病室配备供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病区配有病床单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七、医院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心血管病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1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心内科(并设重症监护室)、心外科(并设重症监护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含介入室)、血库或输血科、手术室、核医学科、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护师,6名主管护师,所有护士应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副高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的比例不少于8%,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五)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心内科、心外科至少有1名主任医师。

  (六)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七)指定心血管专家负责参与医院筹建。

  四、选址

  (一)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每床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每床平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1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医院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每个手术室的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达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住院、门诊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50平方米,中药、西药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按业务要求另行设置。

  (十二)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四)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呼吸机、DSA、麻醉机、电监护仪、临时心内起搏器、体外循环机、体内(外)除颤器、血气分析仪、动态心电图机、24小时血压测量仪、ECT、800MAX光机、超声图像分析仪、床旁超声心动图机、心电图平板运动试验仪、放射性活度测量仪、数据处理系统、床旁X光机、酶标分析仪、酶标洗板机、超净工作台、心脏彩色B超、彩色B超。

  临床检验设备:免疫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凝血/纤溶析仪、1/10000分析天平、血液分析仪、全自动血培分析仪、全自动尿分析仪、电冰箱、恒温箱。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设置。

  (二)病室配备供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病区配有病床单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医院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皮肤病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设有皮肤内科、皮肤外科、真菌病科、康复理疗科、中西医结合科、性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设有药剂科(含制剂室)、检验(含真菌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血库或输血科、病理科、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医疗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二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副主任护师1名、主管护师4名。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副高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人数应不少于8%。

  (五)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选址

  (一)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每床平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院内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处于医院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药剂科(含制剂室),应符合GMP要求,住院、门诊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00平方米,中药、西药库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他按业务要求另行设置。

  (十二)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四)医院总体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呼吸机、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荧光显微镜(带照相)、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免疫分析仪、全自动尿液分析仪、500MAX光机、肌电图机、全自动血球计数仪、B超、离子分析仪、生物显微镜、八导生理仪、X光治疗机、激光治疗机、冷冻治疗设备、光治疗设备、水治疗设备、电治疗设备、冷冻切片机、超薄切片机、消毒灭菌密闭柜、高压灭菌设备、电冰箱、高精密显微镜、酶标洗板机、酶标分析仪、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全自动血培养箱、全自动药物鉴定仪、洗衣机、超净工作台。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二)病室配备供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病区配有病床单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医院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肿瘤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肿瘤妇科、放射治疗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麻醉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包括细胞学诊断)科、输血科、核医学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三级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医护之比为1∶1.6,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肿瘤内、外科各专业各有一名专科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

  (五)至少有3名副主任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分别在护理部、住院内科和外科,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不少于护理人员总数的30%。

  (六)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10%,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七)至少有1名具有营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营养专业技术人员。

  (八)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

  (八)肿瘤专家参与医院的筹建。

  四、选址

  (一)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每床平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1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院内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住院、门诊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50平方米,中药、西药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按业务要求另行设置。

  (十一)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十二)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三)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心电图机、彩色B超、纤维胃镜、电脑骨髓分析仪、膀胱镜、麻醉机、电止血器、电手术刀、模拟定位机、800MA以上X光机、钴60治疗机、直线加速器、肺功能测定仪、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纤维支气管21镜、结肠镜、螺旋CT、MR、ECT、乳腺X光照相机、介入治疗、放射治疗后装机、立体定位机。

  临床检验设备:化学发光分析仪、酶标洗板机、酶标分析仪、血气分析仪、急诊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凝血分析仪、自动尿液分析仪、超净工作台、全自动血培养仪、细菌药敏鉴定仪、显微镜、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血细胞计数仪、电冰箱。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二)病室配备吸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病区配有病床单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七、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一级精神病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部(含急诊科、心理咨询室)、精神科男病区、女病区、康复科、预防保健科和娱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脑电图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门诊病案室、住院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3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配备的护士(护师)中必须有50%以上有近3年从事精神科护理工作的经历。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全院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精神科的临床医师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至少有5年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经历。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六)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四、选址

  (一)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基础面积)+床位数×1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噪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八)住院、门诊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00平方米,中药、西药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按业务要求另行设置。

  (九)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十)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一)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供氧装置、呼吸机、洗胃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气管开包、显微镜、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光光度计、自动化分析仪、血气分析仪、荧光光度计、血小板计数仪、pH计、自动稀释器、恒温箱、干燥箱、分析天平、离心机、超净操作台、电动振荡器、电冰箱、X光机、脑电图仪、脑电地形图仪、脑血流图仪、B超、眼底镜、五官检查器、常用处置器械、体疗设备、电休克治疗仪、超声治疗仪、音频电疗仪、音乐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机、电视机、录音机、扩音机、储存柜、紫外线灯、蒸馏装置、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二)病室配备供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病区配有病床单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开展产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美容、性病、传染病、颅脑外科、心脏外科、医疗介入手术等医疗项目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八、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九、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一级中医专科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住院床位在20张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中医内科,命名的中医专科设有专科专病科室3个以上。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含西药房、中药房、煎药室)、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可与医务科合设)、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各专科病室必须有1名副主任以上职称医师。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六)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

  四、选址

  (一)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基础面积)+床位数×1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噪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医院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分区及通道设计合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药房、药库、煎药室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疗机构“放心药房”建设规范》建设。住院、门诊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00平方米,中药、西药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开展TPM、临床药学等其它业务的,应按相应要求另行设置。

  (十二)门诊、住院检验室面积分别不少于8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四)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500MAX光机、彩色B超、紫外线灯。

  专科诊疗设备:根据专科临床需要配置相应设备。

  临床检验设备:显微镜、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接种器具、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石蜡切片机、CO2培养箱、厌氧培养箱、生化分析仪、酶标洗板机、酶标分析仪、光电比色计、超净工作台。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煎药室设备:煎药机、包装机、储药器、储药柜、冰箱、清洗设备等。

  (二)病室配备供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配备和提供与承担药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及中医诊疗设备。

  七、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美容、性病、传染病、精神病等医疗项目,应依有关法规和标准专门申请批准。

  八、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等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九、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第二部分  门诊部设置规范

综合门诊部设置规范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X光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注1

  (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注2

  二、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注3

  (二)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急诊室、内科、外科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注4

  (三)每个医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三、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万—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注5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注6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基础面积)+临床科室数×80平方米。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门诊部的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六)手术室处于门诊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专业的要求。

  (七)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八)中、西药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其它业务按要求另行设置。

  (九)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氧气瓶、除颤器、呼吸机、麻醉机、B超、心电图、酶标仪、酶标洗板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电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

  检验设备:血球计数仪、钾钠氯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液粘度仪、分光光度计、恒温箱、显微镜、电冰箱、300MA以上X光机及配套设备、离心机。

  供应室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空气消毒设备。

  (二)药房应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性病、医疗美容、精神病诊疗服务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七、门诊应有健全且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200万元。

  注1  此项原文为:(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心电图、B超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为选设科室。

  注2  此项原文为:(三)设医疗质量控制科,由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医师负责。

  注3  此项原文为:(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注4  此项原文为:(二)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医师,急诊室、内科、外科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注5  此文件第二部分“建筑、设施与环境”部分第(一)项原文中“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与同类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不少于1公里”或“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与同类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不少于2公里”均改为“(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注6  此句为新增加内容。

中医门诊部设置规范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急诊科、中医内科、中医妇科、针灸科(或推拿科)为必设科室;中医外科、中医儿科、中医眼科、中医耳鼻喉科、中医骨伤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必设中、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X光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注1

  (三)(此项废止)注2

  二、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注3

  (二)至少有5名中医医师,其中急诊科、中医内科、中医妇科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注4

  (三)每个医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主管护师以上职称,所有护士均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少于50%。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万—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注5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基础面积)+临床科室数×60平方米。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门诊部的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检测验收合格。

  (六)设手术室的,应位于门诊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手术室使用面积至少达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专业的要求。

  (七)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八)中、西药房分开设置,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其它业务按要求另行设置。

  (九)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氧气瓶、除颤器、呼吸机、麻醉机、B超、心电图、酶标仪、酶标洗板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电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

  检验设备:血球计数仪、钾钠氯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液粘度仪、分光光度计、恒温箱、显微镜、电冰箱、300MA以上X光机及配套设备、离心机。

  供应室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空气消毒设备。

  (二)药房应配备能满足临床药学任务需要的相应仪器和设备。

  (三)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性病、医疗美容、计划生育手术、精神病等医疗项目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七、门诊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流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150万元。

  注1  此项原文为:(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中、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隔离室。

  注2  此项原文为:(三)设医疗质量控制科,由1名副高职称以上医师负责。

  注3  此项原文为:(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医院从事中医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注4  此项原文为:(二)至少有5名中医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中医医师,急诊科、中医内科、中医妇科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注5  此句为新增加内容。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设置规范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设有5个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急诊室、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妇科、针灸科(推拿科)为必设科室;中西医结合儿科、眼科、耳鼻喉科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中、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隔离室。

  (三)(此项废止)注1

  二、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注2

  (二)至少有5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医师,急诊科、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医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为主管护师以上职称,所有护士均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少于50%。注3

  三、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万—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注4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基础面积)+临床科室数×60平方米。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门诊部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检测验收合格。

  (六)手术室处于门诊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手术室使用面积至少达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专业的要求。

  (七)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八)中、西药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其他业务按要求另行设置。

  (九)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氧气瓶、除颤器、呼吸机、麻醉机、B超、酶标仪、酶标洗板机、 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电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

  红外线治疗仪、中药汽疗仪、中药熏蒸机。中药熏蒸治疗仪、电针仪等中医诊疗设备。

  检验设备:血球计数仪、钾钠氯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液粘度仪、分光光度计、恒温箱、显微镜、电冰箱、300MA以上X光机及配套设备、离心机。

  (二)药房应配备与承担药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性病、医疗美容、精神病等诊疗项目,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七、门诊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流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150万元。

  注1  此项原文为:(三)设医疗质量控制科,由1名副高以上职称医师负责。

  注2  此处原文为:(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医院从事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注3  此项为新增加内容。

  注4  此句为新增加内容。

普通专科门诊部设置规范

  一、科室设置

  (一)至少设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者设4个以上的专业科室。

  (二)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X光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注1

  (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注2

  二、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注3

  (二)设2个二级科目的,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本专业医师,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的执业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专科护士,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医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五)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三、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万—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注4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基础面积)+临床科目数×60平方米。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门诊部的地面装修要使用防滑、防噪音的材料,墙面使用材料易于清洗消毒,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应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六)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七)药房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八)检验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氧气瓶、气管插管、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恒温箱、电冰箱、100MA以上X光机、B超、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三)药房应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性病、医疗美容、精神病诊疗服务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七、门诊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150万元。

  注1  此项原文为:(二)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注射室、医疗质量控制室。

  注2  此项为新增加内容。

  注3  此项原文为:(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注4  此句为新增加内容。

口腔门诊部设置规范

  一、牙椅

  至少有牙科综合治疗椅6台。

  二、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不设分科,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注1

  (二)每台牙科治疗椅平均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6名口腔执业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牙科治疗椅超过6台的,每增设1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执业医师。

  (五)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至少有2名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四、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万—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注2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基础面积)+牙椅数×50平方米。

  (三)每台牙科治疗椅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并相对隔开。

  (四)门诊部的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的材料,墙面使用材料应易于清洗消毒,各诊室相互独立,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应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六)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七)药房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八)检验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电动吸引器、显微镜、X光牙片机、全景X光机、银汞搅拌器、光敏固化灯、超声洁治器、铸造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有开展血常规,出凝血时间的检验设备。

  (二)牙椅单元设备:牙科综合治疗椅1台、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医师座椅1个、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药房应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门诊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150万元。

  注1  此项原文为:(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医院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注2  此句为新增加内容。

医疗美容门诊部设置规范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台,观察床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注

  (二)每台手术床平均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三)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平均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主诊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主诊医师。

  (六)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所有护士应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七)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四、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万—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二)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诊室每张美容治疗床、牙科每台综合治疗椅平均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三)诊室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门诊部地面应使用防滑、防噪音的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应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六)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七)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布局要符合医院感染控制专业的要求,有独立的空气调节系统,配备相应的手术设备。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每增加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

  (八)药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九)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电凝器、电动吸引器、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纹眉机、激光治疗机、电冰箱、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三)药房应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八、符合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九、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150万元。

  注  此项原文为:(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设置规范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耳鼻喉科、中医耳鼻咽喉科、急诊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X光室为选设科室。

  (三)(此项废止)注1

  二、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注2

  (二)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每临床科室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增加一临床科室,应增加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注3

  (三)每个医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三、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万—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注4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基础面积)+临床科室数×60平方米。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门诊部的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六)手术室处于门诊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专业的要求。

  (七)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八)中、西药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其它业务按要求另行设置。

  (九)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氧气瓶、除颤器、呼吸机、麻醉机、B超、心电图、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血氧心电监护仪。

  专科设备:电测听、声导抗、纤维鼻咽喉镜、鼻内窥镜及手术器械以及内窥镜图象显示系统;如开展耳显微手术需手术显微镜、耳科手术电钻及耳显微手术器械。

  检验设备:血球计数仪、钾钠氯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恒温箱、显微镜、电冰箱、离心机。

  供应室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药房应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七、门诊应有健全的、行之有效的、全面的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150万元。

  注1  此项原文为:(三)设医疗质量控制科,由1名副高职称以上医师负责。

  注2  此处原文为:(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注3  此项原文为:(二)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医师,每临床科室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增加一临床科室,应增加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注4  此句为新增加内容。

  中医专科门诊部设置规范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1个或若干个相关的一级科目,下设3个以上二级科目或专业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中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此项废止)注1

  二、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从事相应中医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注2

  (二)至少有5名中医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本专业医师,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医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所有护士均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50%,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万—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注3业务用房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基础面积)+临床科室数×60平方米。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四)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监督等部门的检测验收合格。

  (六)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七)中、西药房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其它业务按要求另行设置。

  (八)检验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临床诊疗设备:氧气瓶、呼吸机、B超、心电图机、自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紫外线灯等。

  红外线治疗仪、中药汽疗仪、中药熏蒸机。中药熏蒸治疗仪、电针仪等中医诊疗设备。

  检验设备: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恒温箱、显微镜、电冰箱、离心机。

  (二)药房应配备与承担药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三)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诊疗设备。

  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性病、医疗美容、精神病等诊疗项目,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七、门诊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150万元。

  注1  此项原文为:(三)设医疗质量控制科,由1名副高职称以上医师负责。

  注2  此项原文为:(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相应中医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注3  此句为新增加内容。

第三部分  诊所、医务室设置规范

普通诊所设置规范

  一、科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注1

  (二)可选设化验室、心电图检查室、药房。注2

  二、人员

  (一)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注3

  (二)至少有1名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可配备相应的检验、心电图和药剂技术人员各1名。注4

  三、选址

  (一)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

  (二)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四、房屋

  (一)(此项废止)注5

  (二)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各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注6

  (三)诊所的地面和墙面要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要有经验收合格的消防和污水处理设施,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消毒供应室应有合理的工作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不得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医疗美容、性病、戒毒、精神病诊疗服务,不得开展任何手术治疗。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20万元。

  注1  此项原文为: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药房、消毒供应室。

  注2  此项为新增加内容。

  注3  此项原文为:(一)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注4  此项原文为:(三)至少配备相应的检验和药剂技术人员各1名。

  注5  此项原文为:(一)诊所相对独立,医疗用房与生活用房分开。与同类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不少于0.5公里。

  注6  此项原文为:(二)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各室必须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口腔诊所设置规范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综合治疗椅1台。

  二、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三、人员

  (一)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医疗机构注1从事口腔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至少有1名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选址

  (一)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

  (二)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房屋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诊室每台牙科治疗椅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注2

  (二)诊所的地面和墙面要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要有经验收合格的消防和污水处理设施,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消毒供应室应有合理的工作流程。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电动吸引器、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

  (二)牙椅单元设备:牙科综合治疗椅1台、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医师座椅1个、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不得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医疗美容、性病、戒毒、精神病诊疗服务,不得开展任何手术治疗。

  八、制订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九、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20万元。

  注1  此项原文为:(一)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口腔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注2  此项原文为:(二)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各诊室必须独立,诊室每台牙科治疗椅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中医诊所设置规范

  一、科室

  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可选设药房。注1

  二、人员

  (一)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中医本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注2

  (二)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1名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中药人员。

  三、选址

  (一)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

  (二)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四、房屋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各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注3

  (二)诊所的地面和墙面要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要有经验收合格的消防和污水处理设施,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消毒供应室应有合理的工作流程。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灭菌设备、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六、不得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医疗美容、性病、戒毒、精神病诊疗服务,不得开展任何未经许可的手术治疗。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20万元。

  注1  此款原文为: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药房、消毒供应室。

  注2  此项原文为:(一)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医院从事中医本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注3  此项原文为:(二)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各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中西医结合诊所设置规范

  一、科室

  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可选设药房。注1

  二、人员

  (一)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中西医结合本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注2

  (二)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设置有药房的,配备药士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至少1名。注3

  三、选址

  (一)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

  (二)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四、房屋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各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注4

  (二)诊所的地面和墙面要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要有经验收合格的消防和污水处理设施,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消毒供应室应有合理的工作流程。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诊槌、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灭菌设备、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中西医诊疗设备。

  六、不得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医疗美容、性病、戒毒、精神病诊疗服务,不得开展任何未经许可的手术治疗。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20万元。

  注1此款原文为: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注2  此项原文为:(一)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医院从事中西医结合本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注3  此项原文为:(三)配备药士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至少1名。

  注4  此项原文为:(二)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各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医务室设置规范

  一、科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注1

  (二)可选设化验室、心电图检查室、药房。注2

  二、人员

  (一)医务室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注3

  (二)至少有1名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可配备相应的检验、心电图和药剂技术人员各1名。注4

  三、选址

  (一)医务室所在单位的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上。

  (二)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房屋

  (一)医务室设置在单位内部,相对独立,医疗用房与生活用房分开。

  (二)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各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注5

  (三)医务室的地面和墙面要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要有经验收合格的消防和污水处理设施,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消毒供应室应有合理的工作流程。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不得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医疗美容、性病、戒毒、精神病诊疗服务,不得开展任何手术治疗。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20万元。

  注1  此项原文为: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药房、消毒供应室。

  注2  此项为新增加内容。

  注3  此项原文为:(一)医务室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注4  此项原文为:(三)至少配备相应的检验和药剂技术人员各1名。

  注5  此项原文为:(二)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各室必须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2月3日)

深卫发〔2005〕18号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深圳市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一)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馈);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

  第五条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方可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但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七条  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取得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项目资格的机构,可以购买和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诺尔)以外的终止妊娠药品。

  第八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第九条  终止妊娠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应严格审查购买和使用者的资质,对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要建立完整的销售档案,并保存3年以上。

  第十条  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应制定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购买和使用的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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