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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工贸信合作字〔2010〕123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我委新增“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为行政许可事项。现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实施办法》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行政许可事项: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十条;
(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
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四)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近3年应连续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2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或商务部出具的相应业务统计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列明从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历的个人履历表、当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聘用合同、出入境记录等,以上资料交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六)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原件2份);
(七)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证明或最近3年外商联合年检资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九)法人授权书(授权办理人办理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相关业务,原件1份)。
依据:《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sitic.gov.cn/xzsp/xzsp.htm)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提出拟办意见;
(三)审核;如申请企业为工程建设类,将材料转往市住房和建设局审查,在收到市住房和建设局审查意见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如申请企业为非工程建设类,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直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依据:《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同级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住房和建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交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收到市住房和建设局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九条;《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商务部授权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有效期自发证日起至企业不符合条件丧失资格或企业自愿放弃资格日止。
依据:《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依据:《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