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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0-005063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09-20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评定工作的通告
文 号: 深人社规〔2010〕15号
主 题 词:
为进一步向参保人提供就医便利,保障参保人利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2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3号)的有关规定,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医、兼顾需要、总量控制、鼓励竞争,以及与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容量相适应的原则,2010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拟在全市新增定点医疗机构30家(其中有住院部的医院5家,门诊部5家、社康中心及医务室20家),新增定点零售药店140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有住院部的医院、医疗用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综合门诊部或中医门诊部、医院下设的社康中心、企事业单位内设的医务所(室),凡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自通告之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根据医疗机构所属区域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其分局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需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2号)第八条规定,逾期不予受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2010年版)》下载网址为http://www.szsi.gov.cn/xzzq/bgxz/#yb。
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资格:
(一)发生四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二)在卫生监督部门有违规或处罚记录的。
(三)年检校验不合格或暂缓校验的。
(四)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定办法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别对医院、门诊部、社康中心或医务室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定,评分标准共10项,满分100分。根据上述三类医疗机构的综合评定名次,确定60分以上且排名前5的医院、60分以上且排名前5的门诊部、60分以上且排名前20的社康中心或医务室为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体评分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有住院部的医院的评分项目及标准:
1.该医院的注册资金(10分)
(1)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得2分;
(2)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得4分;
(3)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得6分;
(4)人民币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得8分;
(5)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得10分。
说明:“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该医院与其他最近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距离(10分)
(1)100米以下,不得分;
(2)100米以上200米以下,得2分;
(3)200米以上300米以下,得4分;
(4)300米以上600米以下,得6分;
(5)600米以上1000米以下,得8分;
(6)1000米以上,得10分。
3.该医院的连续开业时间(10分)
(1)1年以下的,不得分;
(2)1年以上2年以下的,得5分;
(3)2年以上的,得10分。
4.该医院业务用房面积(10分)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得2分;
(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得4分;
(3)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得6分;
(4)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得8分;
(5)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得10分。
5.该医院具有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医疗保险记账范围内的科室数量(10分)
(1)5个以下,得1分;
(2)5个以上8个以下,得2分;
(3)8个以上10个以下,得4分;
(4)10个以上12个以下,得6分;
(5)12个以上15个以下,得8分;
(6)15个以上,得10分。
6.该医院实际开办病床数量(10分)
(1)50张以下的,得2分;
(2)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得4分;
(3)10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得6分;
(4)200张以上300张以下的,得8分;
(5)300张以上的,得10分。
7.该医院目前是否具有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记账资格(10分)
(1)否,不得分;
(2)是,得10分。
8.该医院配备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种类数(西药种类按通用名计算、中成药种类按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名称计算)(10分)
(1)400种以下的,得2分;
(2)400种以上600种以下的,得4分;
(3)600种以上800种以下的,得6分;
(4)800种以上1000种以下的,得8分;
(5)1000种以上的,得10分。
9.医院药品收费情况(10分)
现场随机抽查5种药品,核对其药品进货价与零售价之间的加成率(按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位),西药、中成药加价在15%以内的,中药饮片加价在25%以内的,得10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10.该医院诊疗项目收费情况(10分)
现场随机抽查门诊收费清单5份及住院收费清单5份,每出现1个违反深圳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未实行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制的医院本项考评不得分。
(二)社康中心或医务室的评分项目及标准:
1.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的注册资金(10分)
(1)人民币5万元以下,得2分;
(2)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得4分;
(3)人民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得6分;
(4)人民币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得8分;
(5)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得10分。
2.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与其他最近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距离(10分)
(1)100米以下,不得分;
(2)100米以上200米以下,得2分;
(3)200米以上300米以下,得4分;
(4)300米以上600米以下,得6分;
(5)600米以上1000米以下,得8分;
(6)1000米以上,得10分。
3.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所在街道辖区内有无其他定点医疗机构(10分)
(1)有3家以上的,不得分;
(2)有2家的,得2分;
(3)有1家的,得5分;
(4)无,得10分。
4.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的连续开业时间(10分)
(1)半年以下的,不得分;
(2)半年以上1年以下的,得5分;
(3)1年以上的,得10分。
5.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业务用房面积(10分)
(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得2分;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得4分;
(3)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得6分;
(4)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得8分;
(5)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得10分。
6.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具有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医疗保险记账范围内的科室数量(10分)
(1)无,不得分;
(2)1个,得2分;
(3)2个,得4分;
(4)3个,得6分;
(5)4个,得8分;
(6)5个以上,得10分。
7.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具有的全科医生(含公共卫生职业医师)和高级职称医生的总数(10分)
(1)无,不得分;
(2)1名,得3分;
(3)2名,得6分;
(4)3名以上,得10分。
8.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配备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种类数(西药种类按通用名计算、中成药种类按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名称计算)(10分)
(1)100种以下的,得2分;
(2)100种以上200种以下的,得4分;
(3)200种以上300种以下的,得6分;
(4)300种以上400种以下的,得8分;
(5)400种以上的,得10分。
9.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药品收费情况(10分)
现场随机抽查5种药品,核对其药品进货价与零售价之间的加成率(按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位),西药、中成药加价在15%以内的,中药饮片加价在25%以内的,得10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10.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诊疗项目收费情况(10分)
现场随机抽查门诊收费清单10份,每出现1个违反深圳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未实行门诊费用清单制的医疗机构本项考评不得分。
(三)门诊部的评分项目及标准:
1.该门诊部的注册资金(10分)
(1)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得2分;
(2)人民币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得4分;
(3)人民币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得6分;
(4)人民币6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得8分;
(5)人民币800万元以上,得10分。
2.该门诊部与其他最近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距离(10分)
(1)500米以下,不得分;
(2)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得2分;
(3)1000米以上1500米以下,得4分;
(4)1500米以上3000米以下,得6分;
(5)3000米以上5000米以下,得8分;
(6)5000米以上,得10分。
3.该门诊部所在街道辖区内有无其他定点医疗机构(10分)
(1)有3家以上的,不得分;
(2)有2家的,得2分;
(3)有1家的,得6分;
(4)无,得10分。
4.该门诊部的连续开业时间(10分)
(1)1年以下的,不得分;
(2)1年以上2年以下的,得5分;
(3)2年以上的,得10分。
5.该门诊部业务用房面积(10分)
(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2500平方米以下,得4分;
(2)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得6分;
(3)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3500平方米以下,得8分;
(4)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以上,得10分。
6.该门诊部具有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医疗保险记账范围内的科室数量(10分)
(1)5个以下,得1分;
(2)5个,得2分;
(3)6个,得4分;
(4)7个,得6分;
(5)8个,得8分;
(6)9个以上,得10分。
7.在该门诊部注册满一年以上的执业医师数量(10分)
(1)5个以下,得1分;
(2)5个,得2分;
(3)6个,得4分;
(4)7个,得6分;
(5)8个,得8分;
(6)9个以上,得10分。
8.该门诊部配备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种类数(西药种类按通用名计算、中成药种类按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名称计算)(10分)
(1)200种以下的,得2分;
(2)200种以上400种以下的,得4分;
(3)400种以上600种以下的,得6分;
(4)600种以上800种以下的,得8分;
(5)800种以上的,得10分。
9.该门诊部药品收费情况(10分)
现场随机抽查5种药品,核对其药品进货价与零售价之间的加成率(按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位),西药、中成药加价在15%以内的,中药饮片加价在25%以内的,得10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10.该门诊部诊疗项目收费情况(10分)
现场随机抽查门诊收费清单10份,每出现1个违反深圳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未实行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制的医疗机构本项考评不得分。
三、定点零售药店申请
在深圳注册、营业执照为企业、其连锁直营零售药店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且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内无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可由其连锁医药企业总部自通告之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需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3号)第五条规定,逾期不予受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2010年版)》下载网址为http://www.szsi.gov.cn/xzzq/bgxz/#yb。
各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工作站辖区内无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各准入1家零售药店为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提出申请的零售药店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资格:
(一)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违规处罚记录的。
(二)年检校验不合格或暂缓校验的。
(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办法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提出申请的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定,评分标准共10项,满分100分。根据综合评定的名次,确定评分60分以上且在同一社区工作站辖区排名第一的零售药店为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具体评分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零售药店或连锁企业的注册资金(5分)。
1.人民币50万元以下,得1分;
2.人民币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得2分;
3.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得3分;
4.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得4分;
5.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得5分。
(二)零售药店与其他最近一家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距离(10分)。
1.1000米以下,得2分;
2.1000米以上1500米以下,得4分;
3.1500米以上2000米以下,得6分;
4.2000米以上3000米以下,得8分;
5.3000米以上,得10分。
(三)药店连锁企业的其他下属零售药店有无纳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5分)。
1.无,不得分;
2.有1家以上3家以下的,得1分;
3.有3家以上10家以下的,得2分;
4.有10家以上20家以下的,得3分;
5.有20家以上30家以下的,得4分;
6.有30家以上的,得5分。
(四)零售药店的营业时间(10分)。
1.8小时以下的,得3分;
2.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得8分;
3.12小时以上15小时以下的,得9.5分;
4.15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得10分。
(五)零售药店有无经营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指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生活用品)(3分)。
1.有,不得分;
2.无,得3分。
(六)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违规处罚记录(10分)。
1.药店的连锁企业或下属其他药店违规情节较重的,不得分;
2.药店的连锁企业或下属其他药店违规情节较轻的,得5分;
3.药店的连锁企业及下属其他药店均无违规处罚记录,得10分。
(七)零售药店注册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数量(营业时间内无上述人员提供在岗服务的,本项不得分)(13分)。
1.无,不得分;
2.有1名的,得10分;
3.有2名的,得12分;
4.有3名的,得13分。
(八)零售药店注册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数量(营业时间内无上述人员提供在岗服务的,本项不得分)(13分)。
1.无,不得分;
2.有1名的,得10分;
3.有2名的,得12分;
4.有3名的,得13分。
(九)零售药店配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医保西药、中成药)种类数(2330种)(西药种类按通用名计算、中成药种类按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名称计算)(15分)。
1.10%以下(232种)的,得1分;
2.10%以上30%以下(233—669种)的,得12分;
3.30%以上50%以下(670—1164种)的,得13分;
4.50%以上80%以下(1165—1864种)的,得14分;
5.80%(1865种)以上的,得15分。
(十)药品零售价格情况(16分)。
现场随机抽查5种药品,核对其药品进货价与零售价之间的加成率(按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位),西药、中成药加价在15%以内的,中药饮片加价在25%以内的,得16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说明:为响应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对药店实际经营范围只有中药饮片、中成药的中药馆(店),采取以下加分办法:在上述评分标准中第七项按13分直接计分,第九项在其实际得分上加3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