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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2010〕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九日
深圳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包括:
(一)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组织法律知识培训。
第四条 对行政管理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颁布后,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加专项法律知识培训:
(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被行政相对人投诉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经查证确实存在过错的;
(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执法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的。
第六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培训工作,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政机关执法机构的培训要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方式和要求,并确定培训教材、培训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培训人员。
第八条 行政执法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行政基本知识;
(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公共法律知识;
(三)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及业务知识;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知识。
第九条 培训采取集中方式进行。执法人员每期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第十条 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的教学培训及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应组织进行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内容以培训讲授的基础知识为主,侧重行政执法实践和操作实务。考试采取书面答题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参加培训考试的执法人员应当遵守考试纪律,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受训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受训情况和考试(考核)成绩向受训人员所在单位反馈。受训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训人员培训管理,并将受训情况和考试(考核)情况登记在《公务员培训证书》上。
第十四条 受训情况以及考试(考核)成绩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未经批准不参加培训或虽参加培训但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培训,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不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