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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26期(总第7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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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0-005020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28 00:00

名 称: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 号: 深科工贸信规字〔2010〕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0-07-28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发布或者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分以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贸易工业局,承接原市经济贸易局职责。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原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市政府驻深单位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原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96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101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115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市场加强肉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深经贸通〔2002〕83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19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27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局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76号)

  8.关于改革特区内生猪肉品流通体制的通知(深经贸通〔2004〕29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4〕30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深贸工运字〔2004〕62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贸工技字〔2004〕87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6〕47号)

  14.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6〕108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的通知(深安监管〔2006〕31号)

  16.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矿企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指南》和《深圳市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指南》的通知(深安监管〔2006〕32号)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24日)

深科〔2002〕96号

  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促进我市软科学研究活动,根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了《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的软科学研究经费是用于资助本地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专项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对软科学研究经费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按合同管理的办法。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签定《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软科学研究项目)》时,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的开支,以保证收支平衡,满足完成项目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完成经费预算后,应先报本单位财务部门,由其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严格审查。

  第五条  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全权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一经发现经费预算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时,有权驳回该预算方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另行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并重新上报。

  第六条  经费使用合同一经签定,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户头、帐号和开户银行等办理拨款,其经费按如下规定拨付:

  (一)经费不足3万元的项目,分两次拨款,可先拨付70%,结题验收后拨付30%;

  (二)经费在3—10万元的项目,分两次拨款,可先拨付50%,结题验收后拨付50%;

  (三)经费超过10万元的项目,分三次拨款,可先拨付40%,中期拨付30%,结题验收后拨付30%;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进度中期,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提交《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和项目阶段研究报告,经审查合格后,再予办理续拨款手续;

  (五)由有关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匹配投资的项目,待匹配投资已落实或下达后,软科学研究计划批准的经费,如数额不大,可一次拨付。

  第七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规定。

  (一)经费开支范围: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等;

  3.研究资料文印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专家咨询费和技术论证费等;

  6.必需的分析化验费和有关试验费等;

  7.必需的会议费等;

  8.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它费用。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软科学研究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等;

  (三)已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等费用,不得在软科学研究经费中开支。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按照下述规定对软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实行财务监督和管理。

  (一)专项经费,专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置“拨入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和“拨出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科目;

  (二)项目经费实行承包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财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拥有监督权。财务部门一经发现课题组经费开支违犯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有权不予借款或报销。课题组应自觉接受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

  (三)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项目经费拨款后,应及时将收据寄回。在经费管理过程中,财务部门如发现课题组有违反财会制度等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第九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其项目经费原则上拨给项目的主持单位。因研究工作需要,项目主持单位需向各协作单位下拨经费时,应由项目主持单位制定拨款分配方案,报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项目主持单位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由一个单位承担的项目,因研究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承担部分研究任务,需拨付研究经费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经常组织专门检查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对开展研究工作不力,研究效率和研究质量低劣,或不能胜任研究任务的,可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部分的余款。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偿还全部经费,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经费和违约金上缴给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

  对经批准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中止或撤销通知后,应如实填写项目经费最终决算表,报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并在两个月之内将余款上缴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如有结余,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报告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可将结余经费作为该单位的软科学研究基金,用于资助有利于该单位发展的软科学研究活动。

  对携带结余经费申请继续承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单位,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因项目中止或撤消而停止拨款后结余的软科学研究经费,暂留在市软科学管理部门帐户中滚存,当结余资金滚存至50万元或不足50万元且滚存时间超过3年时,由市软科学管理部门安排软科学研究计划,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由深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科技和信息局,承接原市科学技术局职能(知识产权工作除外)。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接原市科技和信息局的职能。(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24日)

深科〔2002〕101号

  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促进我市软科学研究活动,根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促进我市科学研究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是深圳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奖励,以及成果应用推广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  研究范围

  第三条  软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数学和哲学的交叉与综合。软科学研究是以解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三章  计划的管理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本市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本市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市科学技术局软科学研究归口管理部门是政策法规处。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应加强对各部门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做好各部门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协调,避免多层次的重复研究,以使我市软科学研究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四章  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  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在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时,应贯彻中央的发展方针和政策,密切结合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八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选题范围应符合当年公布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章  计划的实施管理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即具有指令性效力,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认真执行,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为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在软科学研究计划下达后,为保证软科学研究计划具有科学性、连续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适应我市重大决策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之后,可对软科学研究计划进行修改和调整。修改和调整包括撤销、合并、分解和增加项目,改变项目的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增减项目经费,变动项目完成期限,改换或增减项目承担单位等。

  对已签定合同并开始实施的项目进行修改或调整时,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协商,提出修改、调整意见,并签定补充合同。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中的项目,除必须委托指定单位进行研究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并应积极鼓励多单位联合投标。在评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支持自带资金的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中的项目,均应实行合同制,按合同规定条款对项目实施管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实施管理,按合同规定检查和督促项目的进展。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处理和解决。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是从市本级财政中拨出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软科学研究经费由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章处罚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变更,其经费管理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的结题

  第十五条  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结题可采取评审、验收和撤销三种方式。

  第十六条  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两个月之内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的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的总结报告和全套研究资料。结题的形式由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视项目情况决定。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和验收由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会同市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共同组织。

  第十八条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办理中止或撤销手续;未使用完的经费应全部退还经费下达单位。

  中途停止而又不及时上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除应将下达经费退还给经费下达单位,并应按合同约定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第八章  成果的归档和登记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成果上报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上报。

  第二十一条  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各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及时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予公布。公布后在规定期限内若无异议,则可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九章  成果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省部级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及其他奖励,但应在申报前报告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可根据成果的具体情况出具有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  申报国家、省部级和市级科技进步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按国家、省部级和市级科技进步奖奖励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奖。

第十章  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  执行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属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共有。

  第二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国家宝贵的财富和资源,应积极开发这批资源,提高它们的效益,充分发挥其作用。研究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实施措施、预警报告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结果,凡对国家、部门和地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将会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努力,推广其应用。成果完成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在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将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深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8月31日)

深科〔2002〕115号

  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促进我市软科学研究活动,根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择优中标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对软科学研究招标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单位和招标工作主管部门。

  第六条  设立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依法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市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和有关软科学研究专家组成。

  每次评标应有7名以上评标委员会委员出席。

第二章  招标项目和投标资格

  第七条  招标项目由市主管部门公布预期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成果形式等具体指标。

  第八条  招标项目应对促进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或者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招标项目应当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高等院校等所属软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均可参加投标。

  民办软科学研究机构具有招标单位认可的保证单位和保证人的,也可参加投标。

  第十条  投标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工作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市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招标项目;

  (二)在深圳科技信息网(http://www.szsti.net)以及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

  (三)投标单位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申请投标,领取标书;

  (四)投标者投标;

  (五)评标;

  (六)开标;

  (七)签订合同,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根据标书要求和自身的研究能力确定是否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应在招标公告规定日期内,按规定要求向市主管部门提交标书。

  第十三条  投标期届满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标书进行评审,作出综合评价,并由参加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委员投票择优选出中标者。

  第十四条  评标的评价指标是:

  (一)研究内容的完备性和科学性;

  (二)研究方法、方案、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三)研究能力的适应性;

  (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五)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投标者的信誉。

  第十五条  中标结果通过“深圳科技信息网”或召开会议公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同市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项目研究申请,由市主管部门对研究项目另行投标或者指定其他单位承担研究任务。无合适单位承担研究任务,取消该研究项目。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或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主管部门可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该项目的研究。

  如主管部门决定终止该研究项目,除追回所余经费之外,中标单位还应偿还已开支的全部经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干扰招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市场加强肉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2002年8月23日)

深经贸通〔2002〕83号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市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多渠道少环节,经营上适度竞争,从源头上管好食品安全”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符合下列条件的连锁超市、连锁餐饮企业可自营生猪肉品采购业务:

  (一)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日销售生猪(猪肉)40头以上或直营分店达到10家以上;

  (二)对肉品实行统一配送(包括自营配送或委托第三方配送);

  (三)具有预冷、分割、包装、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营业场所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连锁企业可直接采购生猪,自行委托清水河肉联厂或南山肉联厂屠宰,在全市范围内对其分店统一配送。

  自营生猪肉品采购业务的连锁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不得采购、销售私宰肉。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兽医卫生防疫检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自营生猪肉品采购业务的连锁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带违禁药物残留的生猪肉品流入市场,确保食品安全。违反规定的,由工商、农业、卫生部门按《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自营生猪肉品采购业务的连锁企业不得将生猪及肉品批发到所属连锁店以外的市场、企业或单位。

  三、特区内定点屠宰场之间实行适度竞争,批发行及自营生猪肉品采购的连锁企业可以在清水河肉联厂、南山肉联厂两家定点屠宰场中选择委托代宰,原沙头角肉联厂的供应体制暂时不变。

  四、对肉菜市场肉品供应体制进行改革,引进竞争机制,改原来1个市场由1家批发行供应为多家批发行在一定区域内进行竞争,同一市场的零售肉贩可以在多家批发行中自主选择供货方。具体办法由市工商部门研究制订。

  五、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瘦肉精”检测公布制度。由肉品卫生检验部门对生猪、肉品“瘦肉精”残留情况进行抽检,市经贸、农业、工商部门每季度(或不定期)将检测过程中无“瘦肉精”阳性记录的批发行和自营生猪肉品采购的连锁企业名单在媒体上公布,提醒市民注意。根据“瘦肉精”等有害残留物的检测情况,加强对批发行、自营生猪肉品采购连锁企业的监管,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农业、工商等部门另行制订。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设立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承接原市农林渔业局除林业管理以外的职责。(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5日)

深经贸发〔2003〕19号

  为规范我市能源基金的收支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电力、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等事业发展,根据《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报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能源基金(以下简称市能源基金)的收支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电力、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等事业发展,根据《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能源基金实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能源基金应当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市能源基金包括:广东省电力建设费返还款、电源建设费返还款、市能源基金财政专户的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深圳市能源办(以下简称市能源办)应当按有关规定在银行设立相应的支出专户,用于市能源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能源办根据国家电力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归集的能源基金应直接缴入市能源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市能源基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包括涉及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等方面的项目贴息或补贴;

  (二)电力规划、电力方面的专项课题研究;

  (三)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包括涉及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专项课题研究、规划、宣传、审核及成果奖励(奖励具体方案须经市主管领导批准)等经费支出。

  第八条  市能源办应当编制市能源基金年度收支计划,内容包括:

  (一)预期收入总额;

  (二)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

  (三)支出总额、构成;

  (四)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计划;

  (五)政府采购项目支出计划;

  (六)专项支出计划;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计划。

  收支计划应当编制说明。

  第九条  市能源办申请使用市能源基金,应向市财政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经分管副市长批准的市能源基金年度收支计划;

  (二)深圳市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用款申请书;

  (三)其他有关材料。

  计划外支出市能源基金时,由市能源办向市财政局提交正式申请函,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能源办填报的《深圳市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用款申请表》的内容,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核准拨款,款项直接拨入市能源办能源基金支出专户(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市能源办应当严格依照基金的使用范围使用资金,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能源办应每半年一次向市财政局报送市能源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1999年印发的《深圳市能源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深财综〔1999〕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用款申请书(略)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财政委员会,承接原市财政局的职责。(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3月24日)

深经贸发〔2003〕27号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我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步伐,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提升全民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清洁生产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我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步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提升全民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特制订本意见。

  一、组织协调

  成立深圳市清洁生产协调小组,负责出台有利于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以及清洁生产规划;协调解决清洁生产推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由市经贸局作为牵头单位。

  成员单位:市经贸局、环保局、科技局、计划局、财政局、外经贸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林渔业局、水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等。注

  二、总体目标

  将清洁生产纳入到市、区政府各部门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通过行之有效的政策倾斜、总体与行业规划、投资导向、技术开发、信息咨询、宣传和培训等机制和措施,引导企业逐步将清洁生产纳入到日常经营战略之中,实现我市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近期目标(2002—2003年):以清洁能源和印染行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为突破口,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和培训,加强清洁生产中介队伍建设。

  中期目标(2004—2005年):开展其他行业工业污染源和服务业、农业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建设,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广清洁生产的新模式。

  远期目标(2006—2010年):在各行各业全面开展清洁生产。

  三、具体任务

  (一)市、区发展计划局在制订全市和区域内经济发展计划以及产业政策导向时,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布局,体现清洁生产的原则,促进资源和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循环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

  市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外经贸局等部门在审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时,应当查阅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委发布的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严格把关。

  (二)市经贸局应当会同市环保、计划、科技、规划国土、农林渔业、建设、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市清洁生产推行计划。特区外宝安和龙岗两区的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应在全市推行计划的指导下,分别由两区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行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可制定相应行业计划,确保全市清洁生产的实施。

  (三)市经贸局应当会同市环保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市经贸局会同市环保局、科技局、农林渔业局、建设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并支持相关行业协会推进各行业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编制有关行业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鼓励各行业协会编制各行业的清洁生产规划、指导实施其行业内的清洁生产。

  (四)市、区科技局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五)市教育局应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市经贸局应会同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报纸、广播电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六)市政府物料采购中心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七)市、区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贸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

  (九)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对国家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市、区经贸局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十)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本项工作由市农林渔业局负责。

  (十一)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本项工作分别由市经贸局、旅游局负责。

  (十二)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本项工作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负责,市经贸局、水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

  (十三)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市环保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市环保局。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环保局另行制定。

  (十四)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市经贸局和环保局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市经贸局和环保局应当在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十五)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有资格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十六)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十七)各区政府可以参照执行本意见,或者参照本意见自行或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政策措施

  (一)通过竞争机制,择优选取清洁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担清洁生产的宣传、培训、审核等具体工作。

  本项工作由市经贸局、环保局负责。

  (二)对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关键技术,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中重点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开发等,市科技局给予资金支持;

  对列入国家、省、市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符合技术改造条件,并通过银行获得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由市经贸局考虑给予技改贴息;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环保局给予支持。

  (三)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或产品、环保设备(产品)以及节水设备(产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技改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减免优惠政策。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采用清洁能源、清洁原材料以及清洁工艺和设备。排放的污染源种类、数量减少、浓度降低,对环境危害较小的项目,环保部门优先批准。

  (五)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列入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扶持范围,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六)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七)由市经贸局会同环保局在对企业进行全面考评的基础上,对清洁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认定,颁发标志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清洁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单。

  清洁产品认定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市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制订。

  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的清洁生产标准。对于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由市经贸局会同市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制订。

  (八)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对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实施清洁生产进展报告的企业,优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转用于企业的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九)积极争取与境外资金、外国政府的合作,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和示范,多渠道加大对清洁生产方面的投入与交流合作。

  本项工作由市经贸局、环保局负责。

  (十)在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以及在清洁生产研究、开发和推广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市清洁生产协调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承接原市环境保护局职责。(以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接原市计划局职责。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原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分别承接原规划国土局职责。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承接原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职责除外)的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住房和建设局,承接原市建设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文体旅游局,承接原市旅游局职责。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局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31日)

深经贸发〔2003〕76号

  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136号)的要求,经研究,我局制定了《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周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大企业扎根深圳并发展壮大,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市政府《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要求,就我局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缩减大企业办事时限

  按照《若干措施》要求,对大企业的各项审批事项办理,原则上应比公开对外承诺的时限缩短一半。具体如下:

  (一)受理大企业进口钢材申请,我局初审时间由3个工作日减为1个工作日,力争能够保证大企业生产用钢材需要。

  (二)产品出口企业考核认定,从我局对外承诺由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初审、半个月集中办理一次、7个工作日完成,改为由我局直接审核,4个工作日完成。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对大企业在严格审查程序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初审从原来20个工作日完成改为10个工作日完成;乙种《经营许可证》从30个工作日完成改为15个工作日完成;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初审从30个工作日完成改为15个工作日完成。

  (四)对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主任的考核发证业务优先办理。从原来17个工作日内发证改为7个工作日。

  二、支持大企业技术进步

  (一)鼓励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凡是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一律列入当年我市的重点技改项目计划,并积极与银行衔接落实项目贷款,对项目贷款所发生的利息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全额贴息。

  (二)鼓励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引导重点生产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凡符合条件的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给予办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达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标准的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300万元的资助。

  (三)支持大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协助大企业做好创名牌规划,并优先列入全市创名牌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及《十年远景规划》,政府相关部门予以重点培育和政策倾斜。

  三、保证大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一)提供电力保障。对大企业不实施计划错峰,保障用电;对商贸类大企业用电按“同类别工业电价”收取电费。

  (二)优先在大企业中推行节能改造、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有关咨询、培训和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实行减免。

  (三)设立大企业服务窗口。我局加工贸易处、重要工业品进出口审核办等处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处室对大企业申办的事项实行“专窗受理、专人负责”,加工贸易大企业服务窗口原则上实行办件当日可取。

  (四)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大企业优先列入全市企业信息化试点,优先推荐省、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

  (五)对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主任培训人员达到开班人数的大企业可以预约上门服务,就地培训或尽快安排纳入最近的培训点培训。

  四、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协作与配套

  用好用活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尽快发布实施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资助项目的审批办法。主要支持以有形产品形式和技术形式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或出口配套的“小伙伴”型中小企业,鼓励政府信用担保机构对其优先提供担保服务。定期筛选一批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作为大企业的第二梯队实行滚动发展。

  五、把民营企业50强计划与大企业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对大企业中的民营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集中相关资源予以扶持。同时抓紧做好民营企业50强的认定工作,集中力量扶持发展一批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

  六、进一步改进工作规程

  (一)按照《若干措施》的要求,与市领导分工紧密衔接,实行领导分级负责制,坚持绩必奖,误必惩。局主要领导为总责任人,各分管局领导为分管工作责任人,各处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非规范性文件内容,略)

  (二)实行大企业热线服务制度。(非规范性文件内容,略)

  (三)全局各处室服务大企业一律实行首问责任制与各级受理责任人AB角制度。当大企业遇到需跨处室协调解决的问题时,由受理业务的处室提请专办人员进行协商,各处室应当积极落实专办人员的协调意见。在协调过程中,专办人员认为问题重大,应及时提请分管局领导协调解决;特别重大的问题,应当提请局主要领导解决。

  (四)建立和完善大企业与市领导的“直通车”工作机制,抓好事先的联络协调和事后的落实工作;大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如预约提请有关处室上门办理有关事项,有关处室应予以落实并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

  七、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我局各处室要以落实市政府《若干措施》为契机,切实把经贸工作重点转移到以服务企业为中心的基点上来,全面提升我局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工业百强企业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在我局享受与《若干措施》所列大企业的同等待遇,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一如既往地做好民营和中小企业服务工作。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改革特区内生猪肉品流通体制的通知

(2004年1月13日)

深经贸通〔2004〕29号

  我市自1991年以来在特区内设立了清水河、南山、沙头角3个肉联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按照“分区域对口供应”的原则,清水河肉联厂负责供应罗湖区、福田区,南山肉联厂负责供应南山区,沙头角肉联厂负责供应盐田区。从事生猪肉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须向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工商局对各批发商分配市场,各批发商与所分配的市场零售商产生固定的供应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特区内生猪肉品经营形成的“三定管理”(即定点屠宰、定行定价批发、定市场供应)流通体制已经不适应市场的变化。

  为了搞活生猪肉品市场,决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对特区内生猪肉品流通体制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区内新设生猪肉品批发企业或增营生猪肉品批发业务的,可直接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

  二、特区内生猪肉品批发商及自营生猪肉品采购的连锁企业可以在特区内定点屠宰场中自行选择委托代宰。

  三、特区内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的猪肉可在特区内流通,不受原定区域及市场范围限制。

  四、特区内各定点屠宰场、生猪肉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生猪肉品的防疫检疫检验工作,确保肉食品质量安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4月19日)

深经贸发〔2004〕30号

  为规范我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产品检测和信息交流等方面服务功能,提高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扶持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工业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扶持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以下简称技术平台),是指由行业协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独资或者合资兴办的,以行业内企业或相关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究开发、技术推广、设备共用、产品检测、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多方面服务,为工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从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作为技术平台建设的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

  第四条  由政府资助的技术平台,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并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与认定。

第二章  政府资助的技术平台的任务

  第五条  政府资助的技术平台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研究、开发市场前景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为本行业企业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为推动本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二)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开发具有行业特点和自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

  (四)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研究开发能推动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公共技术和关键技术;

  (五)收集分析与本行业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行业技术发展和产品开发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六)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技术、管理、营销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为企业的发展培养和造就各类高素质的人才;

  (七)开展行业技术标准的收集、整理和参与制定,推动实施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标准和ISO14000环保体系标准,推动行业内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八)开展技术交流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促进科技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行业内的推广应用;

  (九)对企业的研究开发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为企业提供信息交流、咨询诊断、市场开拓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等。

第三章  申请资助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技术平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技术平台的行业必须是我市的优势产业,行业的年总产值达100亿元以上,或已设立较大规模产业集聚基地的行业;

  (二)技术平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

  (三)申请单位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同时具备一定的开展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的场地,先进的仪器、设备;

  (四)申请单位拥有一定的自有配套资金。

第四章  申请资助的程序

  第七条  申请技术平台建设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技术平台的申请;

  (二)设立技术平台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八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同意资助的书面意见。资助资金的拨付按《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于未通过专家论证的,市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获得资助的技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第九条  技术平台的组织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精简、高效和创新的原则,符合本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特点和本技术平台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研究、开发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的产生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技术平台应聘请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平台的研究开发方向、重点技术和项目进行咨询与评估。

  第十二条  技术平台研究开发课题的选择和立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任务要求。

  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应合理布局。应逐步增加中、长期课题、关系行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课题的比例,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技术平台应建立开放式运行模式,注重产学研联合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和社会科技资源,不断提高技术平台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技术平台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技术平台发展规划开展工作,应与企业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在研究开发、市场开拓、信息咨询等方面为企业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  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资助的技术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与技术资料等。

  资助资金不得作为技术平台的流动资金、管理费用、日常开支,也不得作为技术平台股东的股本金。

  第十六条  技术平台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事先向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新的用途使用。

  私自改变资金用途的,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技术平台建设资助资金实行报账制。

  由专项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属政府所有,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作为产权代表,与平台筹建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期限内单位无偿使用上述固定资产。

  期限届满后,经市财政部门和市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固定资产产权转归平台建设单位所有。

  未获批准的,资助计划取消,平台建设单位将与固定资产净值等值的资金归还市财政局,固定资产产权转归平台建设单位所有。

  第十八条  凡经市工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获得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的技术平台,应当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专家论证后的可行性报告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技术验收规范、规程及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等,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就政府资助的技术平台建设情况进行现场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技术平台需要进口用于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生产达不到精度要求的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进口设备的相关优惠。

第七章  平台考核

  第二十条  获得资助的技术平台,应当每半年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报送技术平台建设情况报告,对技术平台的研究开发、人员培养、经费投入和使用、工作绩效等作出说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技术平台改变性质、产权、营业地点、场地面积、业务范围的,变更前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经上述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

(2004年10月11日)

深贸工运字〔2004〕62号

  为配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名牌战略实施及产业集聚基地建设,对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扶持,推动全市企业信息化建设,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府〔2004〕82号)和《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深财企〔2002〕1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名牌战略实施及产业集聚基地建设,对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扶持,推动全市企业信息化建设,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府〔2004〕82号)和《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深财企〔2002〕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申报、确定以及对扶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信息化重点项目包括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址在深圳市;

  (二)属信息化应用企业;

  (三)属我市重点行业或龙头企业;

  (四)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

  第四条  申报的重点项目应当属于以下内容之一:

  (一)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究开发与设计水平,实现创新过程智能化;

  (二)改造生产工艺,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

  (三)改善经营管理,实现管理方式系统化;

  (四)改进信息系统,实现管理机制网络化;

  (五)改变营销手段,实现商务运营电子化;

  (六)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流程改造。

  第五条  申报为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项目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当已有一定的信息化建设基础、对下一步信息化建设有明确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可操作性强、预计能取得明显成效,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为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项目的,该项目应当已取得明显效果、有代表性,投资总额在8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报为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的,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较好的信息化基础、较强的技术力量,项目方案完善、可行性好,建成后对该行业企业信息化建设有较大推动作用,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应与产业集聚基地的建设结合起来,发挥行业平台与集聚基地的双重效能。

  第八条  每个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三章  申报审定程序

  第九条  每年6月30日前,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将根据我市企业规模及行业发展的情况,在市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有关项目申报事项的通知。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项目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预选后,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审,然后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审定项目。

  专家小组的组成及项目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的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实用性;

  (二)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

  (三)具有行业代表性;

  (四)具有推广和示范价值;

  (五)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金额不少于50万元。

  第十二条  通过审定后的项目为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并落实相关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列入国家企业信息化试点名单的我市工商企业,其申报的企业信息化项目直接列为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对确认为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项目,且项目资金以自筹为主的,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不超过投资总额15%的配套资金扶持。

  每个试点项目扶持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且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额。

  第十五条  对确认为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项目的,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一次性扶持资金,用于项目的维护、改造、更新。

  每个示范项目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额。

  第十六条  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分为试点项目与示范项目。

  试点项目单位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不超过投资总额30%的配套资金扶持。每个服务平台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示范项目可一次性向市主管部门申请扶持资金用于项目的维护、改造、更新。每个示范项目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同时列入行业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的项目,不能重复享受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扶持资金申请后,市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构对其项目上一年度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论确定扶持金额。

  第十八条  对每个重点项目的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对重点项目,市主管部门将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与项目单位签订管理与考核协议,明确资金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对于扶持资金的项目单位,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审计确定的项目已完成投资金额,按有关规定会同市财政部门拨付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试点示范项目单位,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组织项目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的配套资金只能用于购买信息化硬件设备及相关软件产品,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3年内属市政府,由市主管部门作为产权代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由项目单位无偿使用3年。

  3年期满后,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合同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固定资产产权转为项目单位所有,项目单位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扶持资金和固定资金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对于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取消扶持计划,项目单位将与固定资产净值等值的扶持资金划还市财政部门后,固定资产产权属项目单位所有。

第六章  项目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单位应当积极推广、宣传企业信息化工作,配合与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全市工商企业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单位应当如实申报有关资料,积极组织项目建设。

  市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管理不善的单位,应当取消重点项目资格、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市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30日)

深贸工技字〔2004〕87号

  为规范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全面掌握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信息,落实企业对技术改造活动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全面掌握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信息,落实企业对技术改造活动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或者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  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均在深圳市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企业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备案内容及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时,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

  有关企业可以到市主管部门网站(http://www.szbti.gov.cn)下载上述表格或进行网上申报。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不予备案的原因。

  第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撤销或停止的,有关企业应及时到市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撤消或注销手续。

  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内容、投资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企业应持原《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备案证明》并重新填写《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后,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项目产品方案、改造内容发生变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超过原备案投资预算的20%以上。

第三章  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申请进行核实:

  (一)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是否位于深圳市;

  (二)项目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项目范围;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深圳市产业政策;

  (四)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第九条  有关企业可依据《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依法办理环保许可、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招投标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经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的,有关企业可持《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项目,有关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应当每季度向市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备案项目实施监督,对虚假备案及有其他违法情况的项目,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依法取消项目备案。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市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的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得申请政府产业技术进步资金。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备案项目的统计、汇总、分析以及技术改造投资信息发布工作,并应当及时将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情况通报国土、统计、环保、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技改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1.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略)

     2.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5年2月17日)

深科信〔2005〕34号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科技研发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其他类型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经市科技和信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信息局)审定通过的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在每年12月底前发布。申报项目的通知应包括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市科技信息局办文窗口常年受理计划项目的申请,并负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材料审查工作应当场完成。审查合格的项目导入项目库,并按分管类别提交市科技信息局相关处室。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全市范围内选聘学术、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具有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在一线工作的人员组成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库中应有一定数量的财务专家,财务专家由市财政部门推荐。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咨询专家的工作表现,每年对咨询专家进行增补、淘汰。市科技信息局有关处室协助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做好市科技咨询专家库的建立、更新工作。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价与市科技信息局到项目承担单位实地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位(含5位)以上的评审专家(单数),并负责组织咨询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对评审专家的抽取及评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评审情况进行备案。

  第八条  评审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立项的必要性;

  (二)项目的创新性;

  (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四)目标与任务的可实现性;

  (五)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

  (六)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项目规模化生产的经济效益预测。

  第九条  每个项目必须有5位(含5位)以上专家进行评价,专家评价采取专家个人定量打分与专家组讨论定性排序相结合,以定性为主的方法。

  专家个人对评价项目独立进行定量打分后,专家组再对项目进行讨论并进行评价,评价结论分为A(优选)、B(备选)、C(落选)三类,并对所有A(优选)、B(备选)项目分别进行排序并阐述理由,对项目所处阶段(应用基础研究、研发、中试前期、中试后期、规模化生产,下同)给出评价,结合项目所处阶段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中对各类企业资助金额的指导意见提出建议拨款金额,建议拨款金额不得高于项目单位新增自筹投资额。

  第十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组织考察组对分管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位(含2位)。

  市科技信息局在进行实地考察之前应通知市财政局,由其决定是否参与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实地考察评价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项目申报材料与实地考察情况的吻合程度;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综合情况;

  (三)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的业务和综合素质、项目具体进展。

  第十二条  实地考察评价采取工作人员个人定量打分与考察组讨论定性排序相结合,以定性为主的方法。

  工作人员个人对评价项目独立进行定量打分后,考察组再对项目进行讨论,并给出具体的定性评价意见,评价结论分为A(优选)、B(备选)、C(落选)三类,并对所有A(优选)、B(备选)项目分别进行排序,并阐述理由,结合项目所处阶段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中对各类企业资助金额的指导意见提出建议拨款金额,建议拨款金额不得高于项目单位新增自筹投资额。

  实地考察人员应在考察评分表上和定性评价意见上签字。

  第十三条  市科技信息局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和实地考察评价意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均为“A”的项目列为推荐立项项目,并根据专家及项目分管处室提出的拨款金额建议,初定拨款金额;

  (二)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为“A和B”或“B和A”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备选项目按照专家评分和实地考察评分的平均分进行排序,并根据经费安排情况逐个递补安排;

  (三)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为“A和C”或“C和A”的项目,市科技信息局根据年度经费安排情况,提出是否需要复审及具体复审建议。每个项目的复审人员不得少于3位(含3位),复审人员根据复审建议,经复审人员考察讨论后提出是否推荐立项的具体复审意见;

  (四)其余项目确定为落选项目。

  第十四条  市科技信息局初定立项项目后,送市财政局会签,然后在深圳科技信息网或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五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并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初定立项项目,由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编制科技计划,送市财政局会签后正式下达科技计划。

  第十七条  市科技信息局、财政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研发资金合同书。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研发资金合同书除规定项目的时间、进度、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外,还要明确科技研发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的归属。项目合同考核指标主要根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不得在签订合同时更改。

  第十九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重大项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信息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二)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三)有关材料及经费决算表。

  市科技信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信息局在项目承担单位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检查情况提出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执行的总体情况;

  (二)重大技术突破情况;

  (三)获得成果及知识产权情况;

  (四)经费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二十二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得变更、中止或撤销,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科技信息局调查核实并提出具体的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5年2月17日起实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11日)

深科信〔2006〕47号

  为提高我市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通过能力成熟度模型(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Integration,以下统称CMM)认证2级以上(含2级)的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CMM认证资助资金从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列支。

  通过CMM 2级以上认证的,对企业实际支出的认证费用给予适当资助,标准如下:

  (一)通过CMM 2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二)通过CMM 3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通过CMM 4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四)通过CMM 5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已获得认证资金资助后又通过更高等级认证的,补级差部分资助。

  第四条  市科技和信息局负责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助资金的复核和监管。

  第五条  在认证实施过程中,申请企业应每半年向市科技和信息局提交CMM认证实施进度报告。

  第六条  在认证通过后6个月内,软件企业可向市科技和信息局申请资助资金,并到市科技和信息局受理窗口(设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CMM认证服务机构背景材料;

  (三)与认证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

  (四)主任评估师资格证书;

  (五)企业CMM认证工作情况和实施效果说明;

  (六)CMM认证证书;

  (七)CMM认证费用明细清单;

  (八)认证费用凭证;

  (九)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年检记录。

  申请表可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www.szsti.net)下载。

  第七条  市科技和信息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和企业现场核实工作,拟定拟资助企业名单,并报市财政局复核。

  第八条  市科技和信息局将复核后的名单在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上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和信息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资金资助通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和信息局进行复查,并于受理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上公布复查结果。

  对未通过审(复)核的软件企业,不予资助,并由市科技和信息局给予书面说明。

  第九条  申请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3年内取消其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已获得CMM资助资金的,追回资助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资助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实行前已通过CMM 2级以上认证的企业,可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资助资金。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22日)

深科信〔2006〕108号

  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经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可享受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是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二)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三)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四)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五)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

  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第三章 申请及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应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人员社保清单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申请表可在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www.szsti.net)下载,每年递交申请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排名在前五位的合同的首尾页、合同金额页;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企业还应提供当年软件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结汇单。

  第七条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每年一次受理软件企业的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软件行业协会对软件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上述单位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现场考察通过后,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上述单位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审;

  (四)专家小组评审通过后,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上述单位核准并公示通过名单;

  (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文,认定为市重点软件企业,并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向其颁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度。认定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发布后30日内,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交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应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条  企业申报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对提交材料内容和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3年内取消其申请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资格;已获得认定的取消其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追回已经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申请表及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市科技和信息局统一印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的通知

(2006年2月8日)

深安监管〔2006〕31号

  涂层烘干室的安全使用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针对我市这类事故已经发生多起,造成较大影响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运用标准化的手段监督、引导企业不断提高涂层烘干室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遏制和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组织编写了《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经有关专家评审通过,并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具体文本请查阅《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19期或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szsitic.gov.cn)查询。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矿企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指南》和《深圳市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指南》的通知

(2006年2月8日)

深安监管〔2006〕32号

  我市工矿企业数量庞大,其中大量的中小型企业成立时间不长,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缺乏经验。为了指导这类工矿企业编制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和减少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地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机制,保证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的影响和损失,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组织编写了《深圳市工矿企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指南》和《深圳市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指南》,经有关专家评审通过,并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具体文本请查阅《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19期或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szsitic.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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