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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0-005009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07-21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
文 号: 深人社规〔2010〕11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统一于每年7月1日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723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3894元)。因此,自2010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基数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894元计算,进行如下调整:
一、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的,调整为2336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11682元。
经深圳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定,从2010年7月起,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100元/月,调整之后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1100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11682元。
养老保险待遇中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按照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调整为3894元;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计发基数按照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调整为3894元;非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计发基数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计算,调整为1100元。
二、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336元,非从业居民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558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11682元。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894元。
三、工伤保险的缴费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894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336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1682元。
四、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894元,失业救济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月工资80%计算,标准调整为800元。
五、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公布的《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5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