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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人社规〔2010〕10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局,光明、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从2010年7月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8元/小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