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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19期(总第6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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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0-004962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6-07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文 号: 深府外规〔2010〕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2010-06-07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办对2002年—2006年期间我办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转发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办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

(2003年2月19日)

深府外〔2003〕10号

  现将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外发〔2002〕40号)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深圳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驻深单位)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的,均应当按照外发〔2002〕40号文的规定向市外办报批、备案。

  二、上述邀请单位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市外办申报,以便市外办提前25个工作日上报广东省外办和外交部审批。

  三、邀请外国使节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市外办将对有关接待工作给予协助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

外发〔200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改革开放以来,外国驻华使节及使馆外交官(含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人员)应邀出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种活动日益增多。这些活动增进了各国对我改革开放政策和成就的了解,扩大了我对外影响,总的情况是好的。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方的民间机构不向当地外事部门和外交部主管部门请示,擅自大规模邀请并组织外国驻华使节和使馆外交官前往地方参观访问。由于事先未获通报,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很难在政策、管理和安全等方面给予指导和配合。这种做法违反有关外事纪律,也给必要的安全保卫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应引起各外办的高度重视。为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并严肃外事纪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到地方参观访问须经外交部礼宾司批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以外的各团体、单位如需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前往参加各类活动,人数在3人(含3人)以上的,应事先报请当地省区市外办审批,如同意由省区市外办提前20个工作日将有关计划报外交部礼宾司审批,待批准后方可向使节等发出邀请。有关团体、单位如确因业务需要邀请使节往访,人数在1至2人的,亦应报当地省区市外办备案。

  三、邀请使节的申请获批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应在政策、管理和安全方面严格把关,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四、如经批准,外国驻华使节前往地方出席重要活动或出席活动的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相关省区市外办应加强指导并参与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安排。

  五、邀请外国驻华使节或驻华使馆外交官前往西藏自治区参观访问,仍按现行办法逐案报批。

  请将上述规定通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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