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10年政府公报 > 2010年第17期(总第696期)
深教规〔2010〕1号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局机关各处室:
《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变更层次;变更校长;变更举办者。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的分立、合并:
1.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规划和需要;
2.分立或合并后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2006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第九条。
(二)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名称:
学校名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十条。
(三)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层次:
1.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规划和需要;
2.达到申请变更相应层次的设置标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教规〔2008〕1号)第五条。
(四)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校长:
1.只能在一所民办学校中任职;
2.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3.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
4.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
5.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年龄不超过70周岁;
7.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九条。
(五)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举办者: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的分立、合并:
1.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含初中及以下办学层次的有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的意见);
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学校章程(原件1份,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各成员签字);
5.分立后或合并后学生和教师的处置方案及处置情况报告(原件各1份);
6.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名称:
1.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含初中以下办学层次的有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的意见);
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
3.学校章程(原件1份,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各成员签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层次:
1.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含初中以下办学层次的有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的意见);
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
3.学校章程(原件1份,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各成员签字);
4.学校所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本区域内学校规划布局情况和学位需求情况及预测详细意见(原件1份);
5.增设高中办学层次的,还需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或增加出资额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6.撤销初中及以下办学层次的,需提交被撤销的办学层次中在校学生和教师的处置方案及处置情况报告(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四)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校长:
1.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含初中以下办学层次的有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的意见);
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
3.拟任校长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拟任校长简历表(原件1份)。
依据:《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举办者:
1.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含初中以下办学层次的有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的意见);
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
3.新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新举办者为自然人的,除身份证外,还需提交简历表(原件1份);
4.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举办者新增出资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属转让或收购性质的,还需提交相关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办高中重大变更申请表》;《深圳市民办高中拟任校长简历表》;《深圳市民办高中举办者(自然人)简历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教育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教育网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深圳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深圳市教育局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深圳市教育局根据需要,可组织对申请人或申请机构进行考察,提出审批意见;
(四)换证:
深圳市教育局同意的,换发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民办普通高中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变更层次的许可期限为3个月;
(二)其他变更的许可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一)民办高中因分立或合并换发的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重新计算,具体如下:
1.自有办学场地,且办学条件达到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要求的,有效期限为3年;
2.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有效期限为1年;
3.通过市一级以上学校等级评估的,有效期限为5年;
4.租赁场地办学的,如承租协议中的租赁期限剩余年限短于上述自有办学场地学校所规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为承租协议中的租赁期限剩余年限;如承租协议中的租赁期限剩余年限长于上述自有办学场地学校所规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按自有办学场地学校所规定的有限期限执行。
(二)民办高中因其他变更换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同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依据:《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深教〔2009〕435号)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后方能实施相应的办学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