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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0-004898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0-04-07 00:00
名 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财购〔2010〕6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明确采购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监察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明确采购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采购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责任机构,并确定专门人员作为采购经办人,从事本单位政府采购具体工作。
第四条 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
采购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单位的重大采购事宜集体研究论证,提出意见;采购单位行政首长应根据集体研究意见作出决策。
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根据行政首长的决策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条 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保持相对稳定,积极参加相关采购业务培训,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徇私情;
(二)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
(三)具有胜任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或实务操作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
(三)严守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纪律;
(四)不得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五)在办理采购事宜时,与潜在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 采购单位责任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管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事务,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对外沟通协调事宜,对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事务进行指导监督;
(二)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
(三)按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以及规定的采购标准申报采购,提出采购具体需求,确认采购文件;
(四)负责审核本单位拟自行采购及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意见,并按市财政部门依法确认的采购类型、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及要求组织采购;
(五)负责本单位委派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六)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八)及时提交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九)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信息统计、档案管理,按规定保存与采购项目和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文件、资料;
(十)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组织内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工作;
(十二)接受或协助市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采购单位应将本单位的采购责任机构及其负责人、采购经办人分别报市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前款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 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实行采购经办人、合同审核人和项目验收人的相互分离。
第十条 采购单位组织自行采购活动时,应成立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应充分掌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数量及市场价格行情等信息,确保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自行采购决策过程及结果应作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负责验收事宜,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市监察部门应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采购单位、采购单位行政首长、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采购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及责任人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