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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9期(总第6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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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0-004846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3-17 00:00

名 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市监规〔2010〕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0-03-17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方便和服务企业,提高市场监管实效,改革创新我市企业年检方式,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方便和服务企业,提高市场监管实效,改革创新我市企业年检方式,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年检信息材料。企业应当对其申报年检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在本市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年检不收取年检费。

  第四条 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通过登录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www.szscjg.gov.cn)或深圳信用网(www.szcredit.com.cn)填报年检材料。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上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和深圳信用网公示企业年检信息。

  (四)已通过年检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需加盖年检戳记的企业,应当在下年度年检结束前,持营业执照副本到所属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企业申报年检时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下列信息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信息;

  (三)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注明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信息;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填报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号)的规定需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上传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检信息系统,也可自行上传审计报告信息和编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检信息系统,以供年检人员核对。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填写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填写本条第一款所列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注明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信息;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填写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信息。

  上述材料通过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第六条 年检审查人员应当自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年检信息材料的形式审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对企业年检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需实质性审查的企业,审查工作不受5个工作日的时间限制。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检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和深圳信用网所公示的企业年检信息是确认企业办理年检的依据。

  第八条 企业年检报告书和年检戳记样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格式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执行本办法的时间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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