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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0-004833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3-03 00:00
名 称: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程序规定》的决定
文 号: 深国资规〔2010〕1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原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程序规定》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原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机构、职责调整的,按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2002年1月18日)
深国资办〔2002〕13号
为了加强对市、区属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活动的管理,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我办制定了《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属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活动的管理,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属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质押或发行企业债券质押;
(二)用于质押的国有股不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
(三)国有股用于国有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质押;
(四)质押国有股数量未超过国有股股东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五)国有股质押已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有符合规定的资金用途和还款计划;
(六)质押经股东单位董事会审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 市、区属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或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提交备案的文件;
(二)国有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证明文件;
(三)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的审议决定;
(四)质押协议副本;
(五)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
(六)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条 市、区属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属国有股股东按照产权关系向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备案材料;区属国有股股东向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备案材料;
(二)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和各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股股东的备案申请及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办;
(三)市国资办对国有股股东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 经市国资办备案的,由市国资办签发《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见附件)。申请单位凭该表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法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 国有股质押后有关信息披露和债务清偿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20日起实行。
附件: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