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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0-004823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发布日期:2010-02-22 00:00
名 称: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 号:深农规〔2009〕3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制定发布或者牵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农林渔业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按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农〔2005〕126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深农〔2005〕127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农通〔2006〕93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农通〔2006〕126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农通〔2006〕150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农通〔2006〕158号)
7.关于公布烈性犬名单的通告(深农〔2006〕172号)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22日)
深农〔2005〕126号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工作,规范我市农作物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是指由市农林渔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组织种子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二、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前,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该通知书是通知企业及有关单位接受监督抽查的证明。
三、我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检验检测工作由市农作物良种引进中心(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机构)负责。
四、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
五、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或有关单位无偿提供,样品数量不超过抽检的合理需要。
六、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或有关单位收取检验检测费用。
七、监督抽查结果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公布,并依法对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予以处罚。
八、被抽查企业或有关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监督抽查机构。监督抽查机构收到异议书面报告后,应按规定进行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九、监督抽查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检验机构应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结论,不得瞒报、谎报。
十、有关检验机构和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监督抽查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2日)
深农〔2005〕127号
为加强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生物工程技术改变其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危险。
第三条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
深圳市农作物良种引进中心(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监督检查遵循依法、公正和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检查机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就专业技术问题依法进行检验、检测。
第六条 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是否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与措施;
(二)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与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应的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与加工;
(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应的许可证;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标识;
(五)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 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帐册和资料;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前款第(五)项所称紧急情况是指如果不采取封存或者扣押措施,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的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 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签字。监督检查人员签署的监督检查记录原件存档备查。
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检测、检验的记录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签字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尚未受到依法处理的,应当依照法定职权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市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检查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为时,应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检查机构举报。市主管部门对举报属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6月14日)
深农通〔2006〕93号
为了加强对供应我市的主要农产品及生产基地的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方案》顺利实施,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供应我市的主要农产品及生产基地的管理,提高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兴办或与他人合作联营兴办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生产基地)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市农林渔业局负责对生产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基地是指蔬菜、水产品生产基地和生猪生产基地。
第五条 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范围以本省为主,以省外兴办的生产基地为补充。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是经本市工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七条 生产基地的管理主体应当明确。该基地应当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标准,并承诺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
第八条 生产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生产经营台帐,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监测技术人员和检测设施,产品应当进行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生猪饲养场年出栏量为5000头以上;
(二)市内蔬菜生产基地连片50亩以上;市外蔬菜生产基地连片300亩以上,且生产基地总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
(三)市内工厂化种苗厂、工厂化养殖场水体1000立方米以上,深水网箱连片2组以上,符合《深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连片50亩以上,或者网箱养殖连片2个渔排(12个网口)以上;市外淡水、海水池塘养殖连片200亩以上,高位池养虾连片100亩以上,蚝类养殖连片400亩以上,或者深水网箱养殖连片2组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市农林渔业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基地用地证明(从事水产养殖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或养殖使用证复印件);
(四)生产基地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要求的证明;
(五)与本市农产品经营者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自产自销者另行提供说明和证明材料)。
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生产基地,尚需提交市外生产基地合作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表》的填写要真实、准确,所要求填写的内容不能空缺,附件应当齐全。特殊情况无法填写的内容,需要提交书面理由。
第十二条 对生产基地的评审,由市农林渔业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第十三条 对生产基地的评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实申请认定生产基地的相关材料,包括生产基地的用地或水产品养殖证明、合作证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
(二)核实生产基地的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等认证证书,考察生产基地生产环境质量;
(三)核实生产基地生产规模,检查生产基地的生产技术、管理措施和投入品使用记录;
(四)检查生产基地的农产品质量,必要时随机抽取部分农产品样品进行检验,对其持有的省级或省级以上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数据和报告,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 对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生产基地,由市农林渔业局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认定为本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
市农林渔业局应当发布公告公布获得认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名单,并书面通知通过认定的生产基地及所在地的农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应当以供应本市市场为主。
本市企业兴办的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该基地总产量的80%,其中水产品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该基地总产量的60%;本市企业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该基地总产量的60%。
第十六条 生产基地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市农林渔业局按有关规定对生产基地每年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认定资格。每年的年审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 生产基地生产的供应本市市场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品应当有必要的包装和标识。
每批生猪应当具备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第十八条 市农林渔业局应当依据法律及本市有关规定对生产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生产基地应当配合。
对于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基地,市农林渔业局应当通报,并要求生产基地限期改正。对市外生产基地,应当函告其所在地的省、市和县农业主管部门。经通报后仍不改正或因质量问题引起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生产基地资格。
第十九条 市农林渔业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基地进行检查并抽检,生产基地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检测样品。对拒绝检测或不配合检测的生产基地,视为该次检测不合格。
抽检由市农林渔业局指定或委托具备资格的本市或当地的检测单位进行。
第二十条 生产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林渔业局应当取消其资格:
(一)达不到无公害产地要求的;
(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的;
(三)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四)经抽检产品达不到质量安全要求,经函告后检测仍不合格的;
(五)生产基地生产规模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六)虚报或者伪造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的;
(七)生产基地自愿提出取消资格的。
第二十一条 对取消资格的生产基地,在6个月内不受理其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29日)
深农通〔2006〕126号
为了加强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的核算与管理,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99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的核算与管理,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深圳市叶菜、水产品、生猪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的核算与管理。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肉品卫生检验所(以下简称核算单位)分别负责叶菜、水产品、生猪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核算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算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的数量;
(二)对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联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核算单位要加快推广和应用条码管理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供应深圳市场数量核算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算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核算单位所确认的主要农产品供应深圳市场的数量,作为政府扶持农产品生产基地资金的核定依据。
第七条 核算单位用于核算和管理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本市企业兴办的叶菜、生猪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总产量的80%;本市企业兴办的水产品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总产量的60%,工厂化水产种苗供应深圳生产基地种苗不得少于80%;本市企业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叶菜、生猪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总产量的60%。核算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规模最低标准为:
(一)叶菜:5000公斤/亩;
(二)水产品:上一年度广东省平均养殖水平;
(三)生猪:市农林渔业局认定的生产规模。
第九条 核算单位核算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的数量,以下列证明材料为依据:
(一)叶菜、水产品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交易的,以核算单位认可的交易数量证明为依据;
(二)叶菜、水产品直接销售(配送)超市、酒楼、集体食堂的,以产品销售(配送)合同或货款结算凭证为依据;
(三)叶菜、水产品其他销售渠道的,以有效交易数量证明为依据;
(四)供应深圳市场的生猪应当在深圳定点屠宰场屠宰,供应深圳市场数量以驻场动物防疫部门核实的数量为依据;
(五)采用条码管理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进行管理的,以计算机系统采集的数据为依据。
第十条 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联营)企业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建立完整的生产档案和销售台帐,生产基地的产品主要供应深圳市场;
(二)及时、准确提供生产基地的产品供应深圳市场的证明材料,配合核算单位进行核算;
(三)配合农业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四)配合核算单位配备、建立条码管理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
(五)供应深圳市场的生猪应加盖指定针印,产地证明中的畜主栏应填写生产企业名称。
第十一条 生产基地经营(联营)企业建立完整的生产档案和销售台帐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地面积及种植、养殖品种和产量等信息;
(二)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三)产品质量检测记录;
(四)销售渠道、销售去向和数量等信息;
(五)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信息;
(六)采用条码管理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进行管理的,应及时将上述信息上传至核算单位建立的管理服务器。
第十二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有关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致使无法核算的,可不予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没有建立完整的生产档案和销售台帐的;
(二)不配合核算单位进行核算,不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的证明材料,或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数据的;
(三)不配合农业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不配合核算单位配备、建立条码管理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的。
第十三条 核算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核算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制订核算办法实施细则,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
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6年10月16日)
深农通〔2006〕150号
为了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99号)规定,市农林渔业局、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9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市政府安排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申报、拨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是指无公害叶菜生产基地、无公害生猪生产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
第四条 《办法》中所称的已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生猪生产基地、叶菜生产基地,是指2006年6月15日前已取得无公害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基地。
《办法》所称的尚未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生猪、叶菜生产基地,是指2006年6月15日后取得无公害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基地。
《办法》所称的新建养猪基地、水产品建设项目,是指2006年6月15日后建成投产的基地或项目。
《办法》所称的合作联营的生产基地,是指与我市企业建立稳定供销关系,生产的产品供应深圳市场的市外规模化无公害种养场。
第五条 市农林渔业局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工作中,除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负责与认定为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企业签订有关协议。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扶持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市农林渔业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公告;
(二)负责审核安排年度扶持资金预算;
(三)负责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市农林渔业部门基地建设扶持资金专户;
(四)监督检查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的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等,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租地合同期限应在8年以上”,是指租地合同期限从2006年6月起应在8年以上。
第九条 水产品市内基地建设:贝类吊养建设的补助标准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市外基地从事池塘养殖虾类的,其改造标准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海、淡水鱼塘改造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条 《办法》所称的池塘基地建设,是指原性质属滩涂、基围、荒地或农业用地等,经围垦、挖掘等达到标准的水产养殖池塘。
《办法》所称的池塘改造,是指对原有的池塘进行进排水、过滤系统、防渗水、增氧设施等鱼塘改造,达到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要求。
第十一条 本市企业在省外兴办的叶菜生产基地,符合《办法》规定扶持条件的,其扶持标准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现有市外生猪生产基地,符合《办法》规定扶持条件的,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市农林渔业、财政部门在深圳农业信息网联合发布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申报通告。
第十四条 市农林渔业部门负责受理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基地,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生产基地,由市农林渔业部门在深圳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认定为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与申报单位签订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协议。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向市农林渔业部门申请扶持资金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二)上一年度单位财务或审计报告;
(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证书;
(四)土地使用证明,从事水产养殖的可提供养殖证或海域使用证等有关资料;
(五)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明;
(六)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协议;
(七)产品供应深圳市场证明(以市农林渔业部门委托的核算单位提供为准);
(八)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以上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六条 市农林渔业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基地提出扶持资金计划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市农林渔业、财政部门应当将拟扶持的生产基地和资金计划在深圳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下达扶持计划。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拨付的管理,应遵循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程序公开的原则。
第十九条 市农林渔业部门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扶持资金分季度拨付到市农林渔业部门扶持资金专户。
市农林渔业部门必须专款专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的财政制度,并每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扶持资金拨付进度报表。
第二十条 市农林渔业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基地建设进度,无公害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时间,以及农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等情况,将扶持资金分期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现有生产基地扶持资金的拨付,按以下方式进行:
已签订《深圳市蔬菜(生猪、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协议》的单位,按不超过下达扶持资金计划总额30%的比例拨付给建设单位作为基地建设、改造资金;满1年后,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达到《办法》规定要求的单位,一次拨付给不超过扶持资金总额的50%;基地建设验收前应预留扶持资金总额的20%。
生产基地验收合格,且3年期间农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将剩余的扶持资金拨付给生产基地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新建生产基地项目扶持资金的拨付,按以下方式进行:
市农林渔业部门认定新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并与其签订《深圳市蔬菜(生猪、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协议》,按不超过下达扶持资金计划总额30%的比例拨付给建设单位作为基地建设启动资金;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认定后,按扶持资金总额的20%拨付;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满1年后,数量达到《办法》规定要求的单位,一次拨付给不超过扶持资金总额的30%;基地建设验收前应预留扶持资金总额的20%。
生产基地验收合格,且3年期间农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将剩余的扶持资金拨付给生产基地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合作联营的生产基地扶持资金的拨付:从市农林渔业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深圳市蔬菜(生猪、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协议》之日起,每满6个月核拨一次,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按完成当年任务的百分比拨付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生产基地应于签订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协议起连续3年将其生产的农产品按《办法》规定的比例供应深圳市场。
如遇自然灾害、动物疫病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生产基地农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无法达到规定要求的,有关单位应及时书面向市农林渔业部门报告原因,市农林渔业部门核实后提出资金拨付调整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市农林渔业部门委托市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肉品卫生检验所(以下简称核算单位)分别负责叶菜、水产品、生猪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核算单位应公平、公正做好核算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
生产基地农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以核算单位的核算结果为准。
第二十六条 市农林渔业部门拨付扶持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市农林渔业、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生产基地应当配合检测部门的抽检。每年有2次超标的,暂停资金扶持;有3次以上超标的,取消扶持企业资格,追回已扶持资金。生产基地产品抽检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单位应当按基地建设协议、扶持资金使用计划要求,在完成项目建设后1个月内向市农林渔业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验收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三十条 市农林渔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对因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基地建设无法继续实施,或验收不合格的基地项目,市农林渔业部门应当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并依法全额追回政府扶持资金。
第三十一条 市农林渔业、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基地建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实行监督检查。
市农林渔业部门应建立基地建设管理责任制,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对基地建设的检查、评估、验收、协调服务等工作。
市农林渔业部门对每个基地建设应当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监督责任人,负责对该基地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政府扶持资金。
第三十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同时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出具不真实评审意见的,由市农林渔业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有关专家与建设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收受他人好处,或造成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核算单位、核算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提供数据不准确,致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的,由市农林渔业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核算单位、核算人员与建设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的,移交纪检、监察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扶持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与建设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农林渔业、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2日)
深农通〔2006〕158号
为了规范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市农林渔业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和厉行节约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由市农林渔业局业务处提出年度支出计划,办公室综合编入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安排。
第四条 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应当用于以下方面:
(一)主要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办公经费,包括宣传、通告、公示、培训、调研、法规制订等;
(二)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规模确认经费,包括考察认定费、临时工作人员工资,工作人员差旅费、野外作业补助费、伙食费、聘请专家补贴费等;
(三)市外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供应深圳市场销售数量的确认经费,包括聘请人员工资、办公费、专家核实费、临时工作人员工资及设备购置费等;
(四)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会议、专家评审经费,包括食宿、会议场租、资料印刷、专家补贴等;
(五)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经费。
第五条 聘请专家的补贴、临工的工资,工作人员差旅费、野外作业补助费的发放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专家评审费每人每天补贴最高限额500元,专家项目考察、验收等每人每天补贴最高限额300元;临时工作人员工资按月最高限额2000元,按天最高限额100元。进行项目考察、检查、验收,基地认定工作,伙食费按市二类会议标准报销。
委托其他单位确认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产品回深圳市场销售数量的经费,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
第六条 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的开支审批程序、审批权限按《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接受市审计局、财政局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06年10月18日起执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关于公布烈性犬名单的通告
(2006年11月9日)
深农〔2006〕172号
为切实做好我市犬类管理工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烈性犬品种名单公布如下:
一、藏獒TibetanMastiff
二、比特斗牛梗PitBullTerrier
三、阿根廷杜高狗 Dogo Argentina
四、巴西非拉狗Fila Braziliero
五、日本土佐犬Japanese Tosa
六、中亚牧羊犬CentralAsian ShepherdDog
七、川东犬
八、苏俄牧羊犬Borzoi
九、牛头梗Bull Terrier
十、英国马士提夫Mastiff
十一、意大利卡斯罗Cane Corso
十二、大丹犬Great Dane
十三、俄罗斯高加索Caucasian Owtcharka
十四、意大利扭玻利顿Neopolitan Mastiff
十五、斯塔福Staffordshire Terrier
十六、阿富汗猎犬Afghan Hound
十七、波音达犬Pointer
十八、威玛猎犬Weimaraner
十九、雪达犬Setter
二十、寻血猎犬Bloodhound
二十一、巴仙吉犬Basenji
二十二、英国斗牛犬BullDog
二十三、秋田犬Akita
二十四、纽芬兰犬NewFoundLand
二十五、贝林登梗BedlingtonTerrier
二十六、凯丽蓝梗Kerry Blue Terrier
二十七、中华田园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