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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9-004779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2-18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 号:深人环〔2009〕80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2006年以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注名义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2002年-2006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除外)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注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不再保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职责划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市环保局均改为人居环境部门或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深环〔2003〕108号)
2.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深环〔2004〕240号)
3.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深环〔2004〕321号)
4.关于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申领绿色环保分类标志有关事项的通告(深环〔2005〕289号)
5.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深环〔2004〕241号)
6.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深环〔2004〕365号)
7.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三批)的公告(深环〔2005〕98号)
8.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深环〔2005〕235号)
9.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五批)的公告(深环〔2005〕336号)
10.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六批)的公告(深环〔2006〕95号)
11.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七批)的公告(深环〔2006〕240号)
12.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八批)的公告(深环〔2006〕356号)
13.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九批)的公告(深环〔2006〕437号)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6日)
深环〔2003〕108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深府〔2003〕1号)的规定,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环保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以下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管理:
(一)市重大项目和市政府文件确定的须特事特办项目;
(二)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以下重污染项目:
1.电镀、印刷线路板、电氧化、造纸、印染、制革及危险废物处置等项目;
2.排放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3.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
(四)选址位于以下重点保护区域的项目:
1.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流域水源保护区(地表径流直接进入深圳水库和东深供水渠的流域范围)内的项目,西丽水库水源保护区、铁岗-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和土地开发项目;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区域内的项目。
(五)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注1
按规定须报省环保厅或国家环保部注2审批的项目,由市环保部门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依法须报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电脑管理系统,对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实行统一编号。
各区环保部门使用的电脑管理系统应与市环保部门的电脑管理系统联网,保证电脑联网系统畅通。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的原则和程序规定、申请表格、批复及验收文本格式。
市、区环保部门应执行市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市环保部门制定的审批原则和程序,在审批、验收工作中采用前款规定的表格和文本格式,并在审批时效上与市环保部门保持一致。
第六条 市、区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不得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等级。
第七条 各区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数据传输环节上,应与市环保部门电脑终端保持不间断的连接,并即时传送。
各区环保部门应于每周二以前将上周已审批批复的建设项目审批档案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并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已审批批复的建设项目汇总统计报表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各区环保部门在进行前款规定的备案时,应依照国家环保部注3规定的备案清单制作、报送备案资料。
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从以下方面对各区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审批权限和项目分类管理的执行情况;
(二)审批工作的电脑联网情况;
(三)审批决定的合法性;
(四)审批后的跟踪管理情况;
(五)其他履行审批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九条 市环保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越权审批的,予以撤销;
(二)对突破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审批决定,及违反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产业政策或环境规划要求的审批决定,予以撤销;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应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对上述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市环保部门可建议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越权审批或者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区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市环保部门也可以依法直接责令其停止建设。
第十一条 (此条废止)注4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注1 此条原文为:第三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管理:
(一)由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市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
(二)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以下重污染项目:
1.电镀、电氧化或着色类金属表面处理、印刷线路板、造纸、印染、制革、酿造、化工、冶炼、炼油、染料、玻璃制造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项目和设施;
2.排放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3.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和设施。
(四)选址位于以下重点保护区域的项目:
1.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流域水源保护区(地表径流直接进入深圳水库和东深供水渠深圳段的流域范围)内的项目,西丽水库水源保护区、铁岗水库-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龙口水库水源保护区、松子坑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建设、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和旅游开发项目;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区域内的项目;
3.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沿海陆域(污水纳入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网服务范围之内的区域除外)的项目。
(五)市大工业区和保税区内的项目;
(六)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
(七)市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注2 此处原文为:省环保局或国家环保总局。
注3 此处原文为:国家环保总局。
注4 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指依《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由深圳市管辖的近岸海域二类环境功能区,包括白沙湾-长湾、东村-望角鱼、盆仔湾口-秤头角、秤头角-正角咀及内伶仃岛等近岸海域二类功能区;"沿海陆域"是指与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海岸相连,污水直接排向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或者通过管道、沟渠向二类海洋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水的区域。
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
(2004年7月29日)
深环〔2004〕240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对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除外)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标准
(一)环保分类标志根据机动车的车型来划分。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一阶段排放限值(含以上)车型目录的汽油车及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含以上)车型目录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以下简称绿标车),其它车辆发放黄色环保分类标志(以下简称黄标车)。
(二)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标准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及我市污染控制的要求逐步提高。
二、环保分类标志首次领取程序
(一)环保分类标志首次发放不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不收取工本费。
(二)2004年8月10日起上牌的机动车的环保分类标志,与该机动车行驶证同时发放。
(三)2004年8月10日前已上牌的机动车的环保分类标志,由车主于2004年8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凭车辆行驶证到市内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见附录)领取。
(四)车辆数(包括单位用车和单位职工的私人车)在10辆(含)以上的用车单位,可以将车辆统计资料直接送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注(以下简称监管办公室),监管办公室制作环保分类标志后邮寄给用车单位或通知单位经办人上门领取。有关登记表格可到监管办公室领取或在网站上下载。
(五)因登记资料不全等原因而不能确定环保分类标志种类的车辆(具体车辆号牌将由市环保部门于8月10日前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车主直接到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复检点先行确定环保分类标志的种类,然后领取相应的标志。
(六)车主对所发的环保分类标志存在疑问的,可到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复检点申请复核。
三、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及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一)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为一年,黄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自2005年3月1日起,绿标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排气污染检测,排气污染检测合格的换领下一有效期限的环保分类标志。绿标车车辆号牌尾数对应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及换发相关标志的时间见下表:
车辆号牌尾数 | 3 | 4 | 5 | 6 | 7 | 8 | 9 | 0 | 1 | 2 |
检测换标月份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三)从2005年3月1日起,黄标车应当每6个月进行一次排气污染检测,排气污染检测合格的换领下一有效期限的环保分类标志。黄标车车辆号牌尾数对应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及换标时间见下表:
车辆号牌尾数 | 3或8 | 4或9 | 5或0 | 6或1 | 7或2 |
检测换标月份 | 3月、8月 | 4月、9月 | 5月、10月 | 6月、11月 | 7月、12月 |
(四)个性化车牌按其上牌月份转换为相应号牌尾数进行处理。如上牌月份为8月,则其转换的号牌尾数为8;如上牌月份为10月,则其转换的号牌尾数为0。
四、环保分类标志的使用
(一)环保分类标志由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制作。环保分类标志应当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以便车外检验。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或者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二)我市将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具体交通管制措施另行通告。
五、外地号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六、咨询、投诉与监督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统一制作及发放,对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发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环保分类标志发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违规行为进行查询与投诉。咨询投诉电话:83732698、83972110。
七、本通告自2004年8月10日起实施。
附录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点名称及地址
序号 | 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点名称 | 地址 |
一、市内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 | ||
1 | 深圳市东昌路机动车检测站 | 罗湖区东昌路42号 |
2 | 深圳市桃园路机动车检测站 | 罗湖区桃园路6—8号 |
3 | 深圳市红岭北路机动车检测站 | 罗湖区红岭北路3002号梅园仓库区9号楼 |
4 | 深圳市水贝一路机动车检测站 | 罗湖区水贝一路69号大院 |
5 | 深圳市泰然五路机动车检测站 | 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F5.8栋 |
6 | 深圳市八卦四路机动车检测站 | 福田区八卦四路9号 |
7 | 深圳市泥岗西路机动车检测站 | 罗湖区泥岗西路1006号华日汽车大厦1楼 |
8 | 深圳市皇岗口岸机动车检测站 | 福田区皇岗车管分所南侧 |
9 | 深圳市南山大道机动车检测站 | 南山区南山大道旁 |
10 | 深圳市深南大道机动车检测站 | 南山区麻雀岭工业区(深圳大学北门对面) |
11 | 深圳市龙珠大道检测站 | 市车管所西丽考场内 |
12 | 深圳市龙华机动车检测站 | 宝安区龙华第三工业区5栋 |
13 | 深圳市西乡机动车检测站 | 宝安区西乡镇臣田107国道边 |
14 | 深圳市龙岗机动车检测站 | 龙岗区龙岗镇龙东金钱坳 |
15 | 深圳市坪地机动车检测站 | 龙岗区坪地镇(龙岗坪地交界处深惠公路旁) |
16 | 深圳市沙盐路机动车检测站 | 盐田区沙头角太平洋工业区1栋2406号 |
17 | 深圳市聚福路机动车检测站 | 罗湖区莲塘鹏基工业区703栋 |
二、车辆数(含单位用车和职工的私人车)在10辆(含)以上用车单位的黄绿标集 中领取点 | ||
18 | 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 | 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A座22楼2205室 |
三、未确定环保分类标志种类车辆的黄绿标领取点及标志的复核更改点 | ||
19 | 深圳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复检点 | 福田区上梅林中康北路往北直行至二线铁丝网右转 |
注 此处原文为: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中心。因机构名称变更改为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下文不再另行注释。
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注
(2004年10月20日)
深环〔2004〕3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对本市污染源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对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流量、以及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装置(包括黑匣子等)进行实时自动监测监控的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检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依法定期公布重点污染源名单。
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调试以及自动监控设备正式运行前的验收和日常运行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监控中心整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一)日均排放工业污水量在5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含城市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厂);
(二)单台出力在65t/h(45.5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生活垃圾焚烧厂、设有单台容量≥14MW(20t/h)锅炉、设有炉窑且SO2产生量大于100吨/年的排污单位;
(三)处于水源保护区或其他环境敏感区内日均排放工业污水量5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
(四)其他被省、市列为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
其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水流量计、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装置等设备。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新建项目(包括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自动监控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自动监控设备属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做好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校验,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选用经国家环保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自动监控设备仪器,并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
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排污口进行规范整治。
第九条 排污单位申请自动监控设备验收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系统调试、校准以及检测等技术报告,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排污单位已建立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具备正常的运行管理条件;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输出的数据符合国家规定的比对监测误差标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自动监控设备,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一并验收;现有的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控设备运行考核完成后的10日内,应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自动监控设备方可正式运行使用。
第十一条 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安排经过专业培训的系统操作人员负责自动监控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建立台帐,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转。
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校验,并做好自动监控设备的日常校验工作,年终向环境保护部门书面报告校验情况。
定期校验结果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数据审核的规定对其原有排污监测数据重新核定。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自动监控设备或使其不正常运行。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更换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事先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环境保护部门应于接到报告后7日内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因突发原因导致自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排污单位必须在故障发生2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在故障发生48小时内修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修复设备的,应立即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同时按非自动监控的要求进行排污监控。
第十四条 自动监控设备闲置3个月后重新启动、重新安装、改动,或者主要部件维修、更换的,排污单位必须重新进行校验,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 经验收和定期校验合格的自动监控设备输出的有关监控数据,可以作为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发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收费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不得对监控数据进行任何修改或报送虚假数据。因自动监控设备故障造成数据缺损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有关数据审核的规定进行修正。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自动监控设备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对排污单位的日常检查工作之中,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排污单位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进行指导;
(二)组织对自动监控设备正式使用前的验收;
(三)对自动监控设备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监测监控数据和图像的实时传送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受理排污情况报告并核定排污监测数据(包括总量监测数据),对污染物自动监控结果的准确性实施监督检查;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范、技术标准、自动监控设备仪器生产商及用户等信息。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 此文件原名为:深圳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关于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申领绿色环保分类标志有关事项的通告
(2005年9月29日)
深环〔2005〕289号
为加强对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以下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申领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需在限行时段进入限行区域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不在限行时段进入限行区域的无需领取。
二、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且新车出厂时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一阶段排放限值(含)以上的汽油车、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含)以上的柴油车,可以依法申领绿色环保分类标志。具体车型参照国家环保部注发布的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
三、机动车绿色环保分类标志分长期和临时两种。长期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以下简称长期绿标)有效期为1年,临时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以下简称临时绿标)有效期为30天。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申领临时绿标或长期绿标。
四、自2005年10月20日起,申请人可到各发放点申领长期绿标。自2005年12月20日起,申请人可到各发放点申领临时绿标。发放点设在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复检点、广深高速同乐检查站及梅观高速梅林收费站;具体地址详见附件。
五、机动车首次申领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不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申请人需将车辆开至发放现场进行车型核查,同时需携带车辆行驶证(核原件),填写绿标申领表。绿标申领表可在各发放点索取或登录网站下载。
六、绿色环保分类标志到期后,需在限行时段进入限行区域的机动车应当重新申领绿色环保分类标志。
(一)换领临时绿标的车辆,无论换领前是临时绿标还是长期绿标,无须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申请人凭车辆行驶证(核原件)直接到各发放点换领临时绿标。
(二)换领长期绿标的车辆,无论换领前是临时绿标还是长期绿标,申请人应当先到受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机动车检测站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凭未超过60日的检测合格单及车辆行驶证(核原件)到各发放点换领长期绿标。
七、机动车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不收取工本费。换领长期绿标的检测费用由各机动车检测站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尾气检测收费标准收取。
特此通告。
附件:异地号牌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点地址及工作时间
1.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复检点 电话:83127392
地址:福田区上梅林中康北路福田城管局西侧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1∶30,14∶00-17∶30
2.同乐外地车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点 电话:81866751
地址:广深高速同乐检查站东行货车通道处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7∶00-19∶00
3.梅林外地车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点 电话:81866752
地址:梅观高速梅林收费站出口处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7∶00-19∶00
注 此处原文为: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2004年7月29日)
深环〔2004〕241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通告》(深府〔2004〕104号)的规定,现将《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
本批目录包括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跃进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汽车制造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牡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出产的31891种机动车车型。具体车型可登录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注网站查询。
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2004年12月3日)
深环〔2004〕365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关于执行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通告》(深府〔2004〕104号)的规定,现将《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布。
本批目录包括: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跃进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汽车制造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牡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出产的3701种机动车型。具体车型可登录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查询。
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2005年4月20日)
深环〔2005〕98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关于执行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通告》(深府〔2004〕104号)的规定,现将《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三批)予以公布。
本批目录包括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跃进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汽车制造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牡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出产的5664种机动车车型。具体车型可登录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查询。
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2005年8月11日)
深环〔2005〕235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关于执行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通告》(深府〔2004〕104号)的规定,现将《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四批)予以公布。
本批目录包括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跃进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汽车制造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牡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出产的3838种机动车车型。具体车型可登录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查询。
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2005年11月9日)
深环〔2005〕336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关于执行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通告》(深府〔2004〕104号)的规定,现将《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五批)予以公布。
本批目录包括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跃进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汽车制造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牡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出产的3212种机动车车型。具体车型可登录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查询。
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六批)的公告
(2006年3月17日)
深环〔2006〕95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关于执行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通告》(深府〔2004〕104号)的规定,现将《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六批)予以公布。
本批目录包括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跃进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汽车制造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牡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出产的8321种机动车车型。具体车型可登录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查询。
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2006年6月16日)
深环〔2006〕240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关于执行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通告》(深府〔2004〕104号)的规定,现将《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七批)予以公布。
本批目录包括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跃进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汽车制造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牡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出产的6034种机动车车型。具体车型可登录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查询。
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2006年9月29日)
深环〔2006〕356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关于执行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通告》(深府〔2004〕104号)的规定,现将《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八批)予以公布。
本批目录包括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跃进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汽车制造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牡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出产的4226种机动车车型。具体车型可登录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查询。
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九批)的公告
(2006年12月6日)
深环〔2006〕437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关于执行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通告》(深府〔2004〕104号)的规定,现将《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九批)予以公布。
本批目录包括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跃进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汽车制造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牡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出产的5122种机动车车型。具体车型可登录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