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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43期(总第6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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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9-12-07 【字体:

深文体旅〔2009〕139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变更。

  本许可事项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设立的直营门店、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直营门店是指连锁企业(总部)全资设立的门店。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直营门店有数量限制。总量和规划由广东省文化厅规定。本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如果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少于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总量,由区文化局按照先来后到的方式给予行政许可;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多于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总量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符合文化部和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能满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和经营的需要;

  4.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是设置在地上1至3楼合法的、非住宅用途的场所);

  5.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计算机终端总数不得少于100台,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平均每台计算机占地实际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的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计算机终端总数不得少于60台或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80平方米;

  7.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8.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有通过公安部门培训的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以及已通过消防安全培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9.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有3个以上的直营门店;

  4.有完善的连锁经营管理规章;

  5.总部与门店实行在总部统一管理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形象标识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

  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是指在全市范围内3个以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形象标识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的经营组织形式。本修订办法实施前,已有3家直营门店,并符合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其它行政许可条件的,可申请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连锁企业(总部)的许可由拟设总部场所所在区文化局审批;直营门店不够3家的,应在同一个区范围内,采取统一申请、统一筹建、统一发证的方式,申请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连锁企业(总部)的许可由其拟设直营门店场所所在区文化局审批。已设立的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可在全市范围内增设直营门店。

  (二)变更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应当符合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许可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应先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标准和条件重新受理申请。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5〕10号);《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粤文市〔2003〕53号);《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方案》(文明电字〔2005〕23号);《关于在深圳市开展推进网吧连锁经营试点工作的批复》(文市函〔2007〕2373号);《转发文化部关于在深圳市开展推进网吧连锁经营试点工作批复》(粤文市〔2007〕172号);《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9号);《广东省工商系统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工商企字〔2005〕448号)。

  五、申请材料

  (一)立项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以及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深圳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设立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a.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属于深圳市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经区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就该场所是否存在建设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后,由所在区政府(或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场所临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1份)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办理的登记租赁合同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各1份);

  (9)《申请人承诺书》(原件1份)。

  2.全国、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直营门店还应提供: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文化部、广东省文化厅批准其为网吧连锁经营企业的认定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关于设立直营门店的决定(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立项申请应提供:

  (1)《深圳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深圳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设立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a.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属于深圳市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经区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就该场所是否存在建设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后,由所在区政府(或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场所临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1份)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办理的登记租赁合同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总部法定代表人以及直营门店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安排意向(原件1份);

  (7)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统一使用的商标、字号及门店装潢设计的图样(原件1份);

  (9)3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申请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已设立的直营门店提交《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拟设立的直营门店提交其申请材料);

  (10)发展计划书(原件1份);

  (11)《申请人承诺书》(原件1份)。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立项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1份);

  5.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属于深圳市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经区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就该场所是否存在建设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后,由所在区政府(或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场所临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1份)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办理的登记租赁合同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变更地址的,不需要提供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七条、第三十四条。

  (二)发证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以及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原件1份);

  (3)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a.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属于深圳市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经区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就该场所是否存在建设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后,由所在区政府(或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场所临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租赁他人场所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办理的登记租赁合同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市公安机关对该场所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由市公安网监部门核发的该场所的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企业股东或发起人签名(盖章)的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任命书以及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单位内部信息网络安全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文本(原件1份);

  (9)《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2.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发证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筹建立项批复》(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a.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属于深圳市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经区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就该场所是否存在建设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后,由所在区政府(或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场所临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租赁他人场所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办理的登记租赁合同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总部法定代表人以及直营门店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统一使用的商标、字号及门店装潢设计的图样(原件各1份);

  (8)统一的计算机远程管理实施方案,包括与电信部门签定的有关服务器的托管意向书、设备清单、管理制度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营管理监控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3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申请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已设立的直营门店提交《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拟设立的直营门店提交其发证的申请材料);

  (11)《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12)发展计划书(原件1份)。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发证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原件1份);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4)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市公安网监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营业场所地址的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属于深圳市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经区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就该场所是否存在建设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后,由所在区政府(或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场所临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租赁他人场所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办理的登记租赁合同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8月11日市政府令第11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设立申请书》(附件1)、《申请人承诺书》(附件2)、《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3)、《深圳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设立申报审批表》(附表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附表2)。

  上述附件和表格可到深圳市、区文化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化网(http://www.szwe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设立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直营门店、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在区文化局受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直营门店、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所在区文化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设立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直营门店、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所在区文化局决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直营门店、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所在区文化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公布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规划;

  (二)在公布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接受申请;

  (三)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立项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予以立项,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四)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发证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发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三)《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筹建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变更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五)《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获得立项批复后方可进行筹建,筹建完成后,持立项批复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1

深圳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设立申请书(范本)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填写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是指申请公司名称〕)拟在             (填写拟设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住所详细地址)设立名称为             (填写拟设市内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名称)的深圳市网吧连锁企业,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直营门店    家,分别是:

  一、                                          

  二、                                          

  三、                                          

  (以上横线部分填写各直营门店的名称、地址、经营面积、计算机台数、场所与周边最近中小学校距离等详细资料。其中属于已设立的网吧的,也要填写,并写明许可证号)。

  现向贵局申请。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申请人承诺书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本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本人)正在向贵局申请(设立网吧连锁企业总部或直营门店)的行政许可。本人已阅读过《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审批公告和其它有关网吧审批的法律法规、政策说明和温馨提示,了解了其中内容,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经营场所选址的承诺

  (一)本人保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温馨提示的指引进行选址,经营场所为合法的、符合消防部门要求的建筑,不属于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并能提供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文化部门予以立项后,不能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无法提交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被政府依法予以拆除,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人保证对拟设立的网吧经营场所有合法的使用权。属租赁他人场所的,保证该租赁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文化部门予以立项后,因不能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而无法提交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拟设立的网吧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文件有有效期的,本人保证对其自行负责,若超过有效期,本人将申请注销许可证或申请办理依法变更经营地址的手续。

  二、关于采用直营连锁经营模式的承诺

  保证真实地进行连锁经营,发展全资的直营门店,保证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不转卖牌照。

  属于股份合作公司使用自有物业自行申办网吧连锁经营的,保证网吧由本股份合作公司全资设立,经营场所属于本股份合作公司自有物业,不属他人租赁本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经营网吧或他人以本股份合作公司名义经营网吧。网吧申办和经营过程中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本股份合作公司承担。

  三、关于申报材料的承诺

  保证所提供申报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四、关于经营风险的承诺

  本人提交申请前已经对我市网吧行业现状及需求进行过了解,保证对其中的经营风险自行负责。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承诺

  本人如不履行承诺或者履行承诺的行为不符合《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已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且,本人已确知只有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如在缺少其中一项或同时缺少两项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将被有关部门按黑网吧进行查处。

  谨此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2份,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和申请人各1份。

  附件3

守法经营承诺书(范本)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本公司是                  (填写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公司开展网吧经营业务的简介等)。

  本公司承诺:

  一、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在开展网吧连锁经营中严格做到守法经营,并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如本公司违反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

深圳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设立申报审批表

〔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网吧)〕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

是指申请公司名称)

 

拟设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名称

 

企业类型

 

拟设市网吧连锁企业(总部)住所详细地址

 

拟设直营门店(家)

 

法定代表人情况(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传真)

 

以下表格用于填写3家以上(含3家)直营门店详细资料

拟设直营

门店名称

负责人

经营地址

(包括楼层)

经营面积

计算机台数

场所周边最近中、小学校距离

 

 

 

 

 

 

 

 

 

 

 

 

 

 

 

 

 

 

 

 

 

 

 

 

经办人员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科长意见

 

 

 

                                    签字: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

 

申请项目

□ 立项          发证

网吧经营单位名称

 

变更原因

 

拟变更网吧

经营场所原地址

 

网吧经营场所

拟变更至的地址

 

原计算机台数

          (台)

变更后计算机台数

          (台)

原经营面积

      (平方米)

变更后经营面积

      (平方米)

拟变更至地址与

最近中小学校的距离

                                              (米)

经办人意见

 

 

 

 

 

签字:       

                                         

科长意见

 

 

 

 

签字:       

                                     

局领导意见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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