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9年政府公报 > 2009年第42期(总第676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09-004751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9-11-24 00:00
名 称: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公(法)字〔2009〕74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29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新生婴儿出生入户
02 户籍迁入
03 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定居入户
04 港、澳人员入户
05 本市户口恢复
06 市内移居和立户
07 中英街社区户口迁移
08 人口信息变更、更正核准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核准办理
10 核准设置门(楼)牌号码
11 机动车在禁止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许可
12 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计方案审查
13 开设交通道路路口审查
14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更正
15 机动车转移登记
16 刑侦机动车检验
17 机动车变更登记
18 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
19 机动车注销登记
20 核准查询、查阅、复印机动车和驾驶人档案
21 内地居民单程赴港澳地区定居初审(暂缓发布)
22 内地居民双程赴港澳地区探亲、旅游(个人游、团队游)、逗留、从事商务,其他等非公务活动签注核发(暂缓发布)
23 核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暂缓发布)
24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及居留许可(暂缓发布)
25 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初审(暂缓发布)
26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初审(暂缓发布)
27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初审(暂缓发布)
28 人口信息查询核准(暂缓发布)
29 深圳市过境耕作证核发(暂缓发布)
0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新生婴儿出生入户
一、登记内容
本市新生儿出生入户登记、补报往年出生入户登记、在国(境)外出生尚未取得外国籍或境外居留权的婴儿补报出生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出生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三)《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
(四)《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9号);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六)《关于贯彻实行市政府有关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公人〔2006〕726号);
(七)《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传发〔2003〕2213号);
(八)《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登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母亲是我市常住户口居民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婴儿出生时其父亲是我市常住户口居民,母亲户口在外市(县)的,于1998年7月22日(含当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2003年8月6日(含当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婴儿出生时其母亲或父母双方均是我市常住户口居民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2003年8月7日(含当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婴儿出生时其父母一方是我市常住户口居民的;
(五)夫妇双方均是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其婚后所生育子女可以申请在父母驻军部队所在地入户;如父母一方在本市服现役,另一方在外地服现役,可以自愿选择在父亲或母亲所在部队驻地入户;
(六)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子女;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出生的子女;
(八)我市居民合法收养的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弃童),尚未申报户口的;
(九)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均不是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婴儿出生后其父母双方迁入我市的非超生户子女。
五、申请材料
(一)政策内出生婴儿申报入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1个月申报的,还需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二)政策外出生婴儿申报入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超过1个月申报的,还需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三)夫妇双方均是现役军人,其婚生子女申报入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的结婚证及军官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1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部队驻地还在外地市的,还需提交婴儿未随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四)本市居民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申报入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原件1份);
2.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附中文翻译)(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五)我市居民合法收养的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弃童)申报入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收养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收养人结婚证(单亲家庭除外)、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区计生局出具的《收养子女计划生育审批表》(原件1份);
5.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的经过和报案证明(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一)政策内生育一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决定;
(二)政策内生育二孩、政策外生育、双军人子女、国(境)外出生子女、收养子女及其他特殊情况补报出生登记的,由深圳市公安局决定。
九、登记程序
(一)政策内生育一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所需材料、手续齐全的,由拟入户地派出所受理后当场核准办理;
(二)政策内生育二孩、政策外生育、双军人子女、国(境)外出生子女、收养子女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补报出生登记,由派出所受理后逐级呈报分局、市局核准。
十、登记时限
对于须呈报核准的事项,派出所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呈报分局,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局,市局在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或技术鉴定的,调查及鉴定期限不计入工作时限。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即取得深圳市常住户口居民身份。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户籍迁入
第一项 随迁入户
一、登记内容
夫妻团聚投靠、老人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三)《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公安部三局发布)第七条;
(四)《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
(五)《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9〕72号);
(六)《关于随迁入户受理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公(人)字〔2003〕615号);
(七)《关于恢复随迁入户受理及修改补充相关入户条件工作的通知》(深公(人)字〔2005〕728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九)《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
(十)《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3〕166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十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
(十三)《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
(十四)《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书的通知》(民办函〔1999〕3号);
(十五)《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民婚函〔1992〕263号);
(十六)《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81号);
(十七)《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6号);
(十八)《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7〕20号);
(十九)《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
(二十)《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
(二十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等;
(二十二)《关于加强招调入户和随迁人口入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办〔2008〕22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市政府当年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按申请时间先后审批。
四、登记条件(以申请日为准)
(一)夫妻团聚投靠入户,需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一方是深圳市常住户口,另一方是内地常住户口;
2.夫妻合法登记,分居时间满两周年;
3.申请迁入一方如果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必须是无业人员;
4.该户家庭内没有发生过被视为超计划生育的事实;
5.申请迁入一方如果有未成年的子女则必须携带,如果要求携带18周岁以上的子女,则其必须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且不得超过20周岁;
6.本省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户口未迁至学校,尚随本省户口父或母的,且随父或母一起申请迁入的,不受年龄限制,不受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7.申请人不得具有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招调)迁入的情形。
(二)老人投靠子女入户,需具备以下条件:
1.老人双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必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一并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如老人离异或一方配偶去世,则不受"一并申请"限制);
2.老人双方身边均无子女;
3.凡多子女的申请人,根据其子女户籍地的情况,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处理;
4.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在深圳有房屋产权。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需具备以下条件:
1.内地户口该子女系未成年人,如果超过18周岁,则其必须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且不得超过20周岁;
2.该户家庭内没有发生过被视为超计划生育的事实;
3.全面审核后认为该子女户口曾因合理理由当年未随同父(母)迁入,现须投靠登记为深圳常住户口的父(母);
4.其父母户口均在本市但不在一户内的,按照规定应当并户的应先行并户,因客观因素暂不能并户的按母亲优先原则受理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夫妻分居投靠入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携带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7.属非农业或已不区分户口性质的居民户口申请人,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机构名义或其下属主管业务科(办)名义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8.属携带18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的子女,还需提供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证明(原件1份);
9.属携带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登记证》、办理收养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收养计生证明复印件加盖该机关核验章(如果当时未履行此程序性要求,现在才开收养计生证明或者是计生部门拒绝开具只出具随迁入户计生证明的情况较普遍,虽违反法定程序,但可以受理),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须提供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复印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孤儿及自行捡拾的弃婴童不需提供出生证明,但需提供入院审批手续;凡未按法定程序收养或公安机关认为有疑义的,还需组织亲子鉴定(市公安局组织,根据情况追加其他子女参与鉴定)。
(二)老人投靠子女入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老人与被投靠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老人与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老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原件1份);
5.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名下的本市住宅用途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老人离婚后一方申请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老人配偶已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该子女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16周岁以上子女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5.该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提供该子女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父或母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提供父(母)迁入本市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生父母另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件文书或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境外人员只须提供身份证件,不是用中文签发的则自行在复印件空白处注明翻译),被投靠人的婚姻证件文书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支持本次申请的抚养权确认或变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属收养子女投靠养父母的,还需提供《收养登记证》、办理收养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收养计生证明复印件加盖该机关核验章(如果当时未履行此程序性要求,现在才开收养计生证明或者是计生部门拒绝开具只出具随迁入户计生证明的情况较普遍,虽违反法定程序,但可以受理),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须提供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复印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孤儿及自行捡拾的弃婴童不需提供出生证明,但需提供入院审批手续;凡未按法定程序收养或公安机关认为有疑义的,还需组织亲子鉴定(市公安局组织,根据情况追加其他子女参与鉴定)。
六、申请表格
《入户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符合随迁入户条件的,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登记程序
(一)各派出所接到随迁入户申请时,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回执;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统一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审批,市公安局按申请时间统一排队审批,如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
(三)随迁入户已获批准的,特区内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申请回执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宝安、龙岗两区直接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迁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指标数,按受理入户申请的时间顺序统一安排审批。如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审批。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收费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
法律依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二项 招调人员入户
一、登记内容
经市(区)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招调(录用)的人员及随招调人员同时批准迁入的随迁人员。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
(三)《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局当年计划指标,由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签发批准手续,当事人持批准手续向公安机关申办,由公安机关核准办理。
四、登记条件
经市(区)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招调(录用)。
五、申请材料
(一)《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签发的调动或招收或录用证明(原件1份);
(三)招调录用迁户指标卡(原件1份);
(四)招调迁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市人事、劳动部门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招调人员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签发准迁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持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当场签发准迁证。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收费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
法律依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三项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
一、登记内容
经市人事局接收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四、登记条件
经市人事局接收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五、申请材料
(一)市人事局接收安排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原件1份);
(二)入户指标卡(原件1份);
(三)《毕业生入户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四)原户口所在地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毕业生入户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市人事部门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区公安分局接到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在户口迁移证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持已签署同意入户意见的户口迁移证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当场核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四项 投资纳税入户
一、登记内容
投资纳税人员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四、登记条件
(一)投资纳税人员入户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纳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所有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
3.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24万元以上,在深圳合法就业的个人;
4.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投资纳税人员入户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其他条件:
1.符合前款四大类纳税迁户条件的申请人必须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申请人必须在深圳暂住满3年;
2.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纳税额超过1倍以上的放宽至55周岁;
3.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户内无超生情况;
4.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
5.在深圳有合法固定住所(居所)。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最近3年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信息单(个人就业的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合法就业证明)(原件1份);
(二)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3年纳税证明(原件1份);
(三)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公司章程(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就业不需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如同时提出未成年子女入户申请,还需提供结婚证及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在本市的最近3年暂住证(或暂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明)、暂住地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证明(原件各1份);
(六)房产证或合法的租赁合同及租赁纳税凭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申请人现居住地所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无超生情况证明(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入户申请审批表》或《投资纳税入户资格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登记程序
(一)不符合人事、劳动部门招调条件的人员,直接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投资纳税入户: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民警审核后签发申请回执;
3.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常住人口管理科通知申请人持回执、身份证领取准迁证;
4.申请人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符合人事、劳动部门招调条件的人员,向市、区人事、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投资纳税入户:
1.申请人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常住人口管理科递交申请材料,如实填写《投资纳税入户资格审核表》;
2.民警审核后签发申请回执;
3.经核准,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常住人口管理科通知申请人持回执、身份证领取《投资纳税入户通知》和核准材料后,到市、区人事、劳动部门申请相关的招调手续。
特别说明:若直接在市公安局办理投资纳税入户,不通过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投资纳税入户的人员不能享受连续工龄待遇,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接到投资纳税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5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签发准迁证。对不予受理的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投资纳税入户已获批准的,申请人在市公安局领取户口准迁证和入户档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在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50个工作日内,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收费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
法律依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五项 军队转业干部入户
一、登记内容
经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安置的转业干部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四、登记条件
经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开具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原件1份);
(二)入户指标卡(原件1份);
(三)《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四)警备区出具的预备役登记证明(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市人事、劳动部门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区公安分局接到军队转业干部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在介绍信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持已签署同意入户意见的介绍信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当场核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六项 退伍军人入户
一、登记内容
经市政府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安置的退伍军人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四、登记条件
经市政府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安置的退伍军人。
五、申请材料
(一)市政府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复退军人入户介绍信(以下简称介绍信)(原件1份);
(二)入户指标卡(原件1份);
(三)《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四)本市兵源的还须提供原户口簿或原户口注销证明或底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市人事、劳动部门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区公安分局接到退伍军人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在介绍信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持已签署同意入户意见的介绍信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当场核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退伍军人入户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七项 随军配偶、子女随迁入户
一、登记内容
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人员的配偶、子女随迁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市政府当年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按申请时间先后审批。
四、登记条件
(一)市内一方是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核准并在《入户申请审批表》上盖章;
(二)市外一方为无业人员、不属在职干部、职工;
(三)该户内未发生过超生事实;
(四)申请迁入一方如果有未成年的子女则必须携带,如果要求携带18周岁以上的子女,则其必须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且不得超过20周岁;
(五)申请人不得具有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招调)迁入的情形。
五、申请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二)干部家属随队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军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随军家属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镇或街道办事处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九)有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和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入户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登记程序
(一)各区公安分局接到本市现役军官随军配偶、子女随迁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统一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审批,市公安局按申请时间统一排队审批,如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
(三)随迁入户已获批准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申请回执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四)申请人持准迁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指标数,按受理入户申请的时间顺序统一安排审批。如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审批。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收费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
法律依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八项 各省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处工作人员入户
一、登记内容
经派出地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符合条件的各省、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在编的工作人员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户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委办〔1982〕13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四、登记条件
经我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符合迁户条件的各省、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处在编的工作人员,经派出地人民政府同意,在驻深圳办事处连续工作2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无超生情况,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申请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二)《各省市驻深圳办事处拟调深圳户口人员情况呈报表》(原件1份);
(三)派出地人民政府同意户口迁出函(原件1份);
(四)人事部门副厅(局)级以上干部的任职命令书及深圳市驻深单位管理办公室核实级别证明;或大学本科以上毕业证及深圳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文凭认证室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及经深圳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出具的职称认证证明(广东省人事厅签发的职称证书或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专业资格证书的不需提交认证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无超生情况证明(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入户申请审批表》、《各省市驻深圳办事处拟调深圳户口人员情况呈报表》。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登记程序
(一)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接到各省、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处工作人员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5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入户申请获批准的,申请人持申请回执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领取户口准迁证;
(三)申请人持准迁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50个工作日内。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收费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
法律依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九项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
一、登记内容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移等项工作的紧急通知》(教学司〔2000〕7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四、登记条件
由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
五、申请材料
(一)《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户口迁移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入户指标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申请表格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市人事、劳动部门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招生单位专管人员持申请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办事窗口申请,公安分局人口科接到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户口迁移证上加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入户申请已获核准的,当事人持户口迁移证、入户指标卡及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及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当场核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移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十项 博士后人员户口迁入
一、登记内容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核准接收的博士后人员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398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四、登记条件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核准接收的博士后。
五、申请材料
(一)《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市人事局接收博士后流动入户函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入户指标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市人事、劳动部门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核准接收的博士后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签发准迁证,对已领取户口迁移证的不发准迁证,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在入户函件原件上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入户申请已获批准的,领取准迁证的由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本人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未发证的不须提供)、入户函件、入户指标卡及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及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当场核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博士后入户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收费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
法律依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十一项 国外引进留学生入户
一、登记内容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核准接收的留学生在我市办理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398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四、登记条件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核准接收的留学生人员。
五、申请材料
(一)《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签发的《留学生入户行政介绍信》(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入户指标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原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原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市人事、劳动部门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核准接收的留学生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签发准迁证,对原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原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不发准迁证,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在入户介绍信原件上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入户申请已获批准的,领取准迁证的由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本人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未发证的不须提供)、入户函件、入户指标卡及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及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当场核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博士后入户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收费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
法律依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定居入户
一、登记内容
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来深圳定居的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在我市定居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登记条件
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来深圳定居的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
五、申请材料
(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台湾同胞回国定居证》或《华侨回国定居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境外人员定居复户批准通知书》(原件1份,其中备注栏需本人注明从何地而来和原身份证号码,如没有身份证号码的,需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技术科申请号码)。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核准,在批准通知书上加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持已获核准的通知书和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及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当场核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定居入户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港、澳人员入户
一、登记内容
已取得香港、澳门居民身份的居民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批转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对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及在内地眷属的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4〕181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登记条件
港、澳人员入户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年老在港、澳无人赡养需投靠本市子女生活的;
(二)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的;
(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户口在本市的;
(四)原籍在本市,因年老回本市落户,本人在深圳有房产或退休金,足以维持日常生活,且生活能够自理;
(五)老人在香港无依无靠,深圳本市亲戚(属)愿意赡养且有稳定经济来源,保证生活所需的;
(六)老人在本市仍保留原村里的股份并参与分红,可为晚年生活提供经济保障,村、镇组织同意接收他们回来的;
(七)原籍在本市到香港定居后不适应生活,要求回深圳定居,在深圳有房产或分红,回来不会给社会造成负担的;
(八)深圳原工作单位保留有职位,愿意接收回本单位工作的;
(九)原由市政府派往香港工作已定居,要求回本市安度晚年,政府出具意见同意接收的;
(十)继承遗产的。
五、申请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二)港、澳人员身份证和回乡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本市直系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证、公证处证明、生活来源证明、亲属单位证明、居委会证明)(原件各1份);
(五)原户口簿或原户口注销证明或底册(原件1份);
(六)生活来源证明、房产证明(原件各1份)。
六、申请表格
《入户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登记程序
(一)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接到港、澳人员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回执;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持已获批准的入户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批准的港、澳人员入户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本市户口恢复
第一项 "两劳"人员恢复户口
一、登记内容
劳改、劳教人员释放、解教、假释、监外执行的人员恢复户口。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83〕公发(劳)47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登记条件
原户口在我市因劳改、劳教等原因被注销,现已释放、解教、假释等需恢复户口的人员。
五、申请材料
(一)解教证明、释放证明或假释证明(原件1份);
(二)本市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原件1份);
(三)《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区公安分局接到"两劳"人员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值班科长当场在《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民警在解教证明、释放证明或假释证明上加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持已签署同意入户意见的释放证明或假释证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当场核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两劳"人员恢复户口申请,方可办理复户登记。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二项 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恢复户口
一、登记内容
本市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恢复户口。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登记条件
(一)未落实分配的本市生源的应届毕业生或毕业后两年内未分配的往届生;
(二)分配到西部地区工作选择户口迁回原籍的本市生源的应届毕业生。
五、申请材料
(一)《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学校出具的无分配证明或西部地区接收不办理落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毕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原户口簿或原户口注销证明或底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户口迁移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区公安分局接到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户口迁移证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持已签署同意入户意见并盖章的户口迁移证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当场核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恢复户口申请,方可办理复户登记。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三项 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学生因退转学、被开除恢复户口
一、登记内容
本市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因退转学、被开除等原因恢复户口。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转发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2〕23号);
(三)《关于对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户政〔1997〕170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登记条件
户口已迁入学校的本市生源的在校学生因被学校开除或退学复户。
五、申请材料
(一)《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所在学校出具的退学或被开除等相关证明(原件1份);
(三)原户口簿或原户口注销证明或底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户口迁移证(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区公安分局接到本市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因退转学、被开除等原因恢复户口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户口迁移证上加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入户申请已获批准的,由申请人持户口迁移证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复户登记。
十、登记时限
当场核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的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学生因退转学、被开除恢复户口申请,方可办理复户登记。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四项 赴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后又放弃前往复户
一、登记内容
我市居民赴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后又放弃前往,申请复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公安部三局发布)。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登记条件
赴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后又放弃前往的我市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注销证明或底册(复印件1份,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
(三)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未赴国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有关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未赴国境外定居证明原件上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持已核准并盖章的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复户登记。
十、登记时限
当场办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复户登记。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市内移居和立户
第一项 立户
一、登记内容
符合条件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户口移居及直接自行立户(包括从市外迁入及特殊的出生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公安部三局发布)。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登记条件
(一)家庭户的立户条件:
1.自己或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和朋友、居住在合法自有的住宅用途房产内、规范的门牌地址;
2.具备夫妻关系的只得立为一户,深圳市公安局有关工作规范中已明确的情形可以暂不合户,特殊情况需分别立户的须经深圳市公安局主管业务部门同意;
3.未成年人只得与监护人立为一户,凡未成年人自行立户的须经深圳市公安局主管业务部门同意。
(二)集体户的立户条件:
所有合法的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均可开立集体户,一个单位只得开立一个集体户,在其注册登记备案地辖区派出所立户;没有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予以立户;
(三)派出所代管户的进户条件:
1.按规定不能自行立户的;
2.经派出所核实暂时只能把户口寄放于派出所的;
3.经派出所查找联系暂不知下落的;
4.所内移居迁入代管户的应当收缴户口簿或注销户口簿内当事人页;
5.迁入代管户仅限于所内移居及特殊情况下的市外迁入入户。
五、申请材料
(一)家庭户立户申请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及《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原件各1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房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集体户立户申请材料:
1.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填报的《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3.房产证明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派出所代管户的进户申请材料:
依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九、登记程序
各公安派出所接到有关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十、登记时限
当场办理,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的除外;非配偶、非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的迁入他人家庭户的市内移居申请,由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入户登记或移居户口登记。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二项 未跨特区线的市内移居
一、登记内容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未跨特区线办理户口迁移。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公安部三局发布);
(三)《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
(四)《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
(五)《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登记条件
(一)因结婚、离婚、父母子女互相并户、购房迁居三类原因提出的移居申请;
(二)对于非配偶、非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的迁入他人家庭户的市内移居申请,必须在入住满1个月后方可提出书面申请;
(三)实际居住条件消失后(即房产被拆迁、查封、扣押、收回、转让或搬离的等情形),原户口办理户口移居申请;
(四)集体户户内成员因单位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市内移居;
(五)集体户因单位注册登记备案地址变更的应当整户移居;
(六)在本市范围内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需要迁移户口的;
(七)移入时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产内,要求在该址落户的,而该址内已落有他人户口的(指房产转让等情形),应当给予办理。
五、申请材料
依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房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属本单位员工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六)单位出具的集体户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七)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或失业证、待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收养证或解除收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申请人本人一寸免冠彩照1张。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九、登记程序
市内移居在实现"全城通"的两个派出所之间实行"无纸化一站式"办理,即拟迁入所直接受理办理,不使用市内移居证件。除集体户整户移居使用专门表格,所内移居迁入代管户不使用任何表格外,其他市内移居应当由当事人填报《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并提供所需证件证明材料。迁入所办理后负责收缴原户口簿(户内部分成员移居的加盖注销章)。
(一)对于因结婚、离婚、父母子女互相并户、购房迁居三类原因提出的移居申请,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凭当事人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件文书直接办理;在父母有房产但无深户,其成年子女实际居住该房产内的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办理;夫妻离异后搬出一方申请市内移居的,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移出,另一方拒不提供户口簿的,迁入所户籍民警直接通知教育后可以办理,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办理;
(二)对于非配偶、非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的迁入他人家庭户的市内移居申请,必须在入住满1个月后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凭申报表直接受理,并须由户主到所签署《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仅适用于家庭户,一个成年人1份,可以填报随同的未成年子女),在该声明上,须由社区警务室加具核实意见;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工作,同意迁入的由户籍民警直接办理,办理时必须面见迁入者本人;
(三)实际居住条件消失后(即房产被拆迁、查封、扣押、收回、转让或搬离的等情形),原户口在该址的人员应当主动向辖区派出所户籍民警申报办理迁出手续,无迁入(自立)家庭户、集体户条件的,迁入本所代管户;
(四)集体户户内成员因单位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市内移居;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凭申报表、原单位及现单位证明及户口簿当事人内页直接办理;集体户内成员离职且无新的接收单位的或者下落不明的,单位集体户管理员或户主应当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告,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通知动员迁出或凭单位证明将其及其监护的未成年人迁入代管户;
(五)集体户因单位注册登记备案地址变更的应当整户移居;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凭该单位填报的《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及有关证件文书直接办理;单位迁走后,应当及时变更工商登记资料,集体户应当整户移居;
(六)在本市范围内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需要迁移户口的,一律由拟迁入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提供养父母户口身份证件及标准身份证近期照片各1张、收养或解除收养文书、被收养人、生父母的户口身份证件(如有)及标准身份证近期照片各1张作为申请材料;报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批准后方可办理,凡本市范围内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内的,应当先办理并户;"助养"、"寄养"等原因不得用于办理户口移居;
(七)移入时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产内,要求在该址落户的,而该址内已落有他人户口的(指房产转让等情形),派出所可给予受理,使用同样的住址、门牌,同时在两次动员(15天后)可将原户成员迁入派出所代管户;如无法通知,可当场迁入代管户。
其他:对于按规定不主动移出、移入、分户、合户的,在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业务民警受理的各项与户政和人口管理有关的行政事务中予以暂缓受理办理,明确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后方可受理办理;被监外执行的人员及辖区公安派出所认为不宜迁移的人员确需迁移户口的,须由辖区派出所报分局人口管理科批准后方可办理。
各派出所接到有关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十、登记时限
当场办理。但非配偶、非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的迁入他人家庭户的市内移居申请,由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后方可办理移居户口登记。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三项 跨特区线的市内移居
一、登记内容
本市户口跨特区管理线办理市内移居。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公安部三局发布);
(三)《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
(四)《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登记条件
(一)夫妻分居类:
配偶户口分隔在特区内外的,且符合合并为家庭户条件的;户内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须一并申请;"合并为家庭户条件"具体是指:被投靠方属代管户人员或空挂的不予受理;被投靠方属集体户人员而该单位不同意接纳的不予受理;被投靠方户口在他人家庭户中,户主同意接纳的,可以办理;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类:
未成年子女与父母户口分隔在特区内外的;
(三)老人投靠子女类:
成年子女与父母户口分隔在特区内外,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5周岁,申请投靠子女生活的;老人双方都是本市户口,一方符合年龄条件的,可一并申请;老人一方是本市户口,符合年龄条件的,可以申请;
(四)房产变更移居类:
实际居住的自有合法住宅类房产与户口分隔在特区内外的;申请人是业主的,业主同户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一并申请;业主不是深圳户口,但其直系亲属(指业主的父母或配偶或成年子女)是深圳户口的,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移居到该房产内,申请时同户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一并申请;
(五)集体整户移居类:
单位集体户因单位登记注册地搬迁需整户迁移的。
五、申请材料
(一)夫妻分居类:
申请人及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类:
申请人及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不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及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子女的则提供收养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老人投靠子女类:
申请人及该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该子女房产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由老人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出具,该子女房产证上只登记配偶名字的予以认可,但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房产变更移居类:
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产证;申请人是业主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还需同时提供有关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结婚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房产证指市政府、原宝安县政府国房局(原国土局)、宝安区、龙岗区政府签发的正规住宅类房产证,"红本"、"绿本"均可,其中当事人的产权比例不得低于33%(含);房产证抵押在银行的,可以购房合同及银行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替代;
(五)集体整户移居类:
集体户户口簿(原件),注册登记地址已经变更过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适用于集体户整户移居)。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九、登记程序
由申请人在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直接提出申请,各派出所接到有关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十、登记时限
当场办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四项 迁出市外
一、登记内容
本市居民经内地公安机关批准从我市迁出到内地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公安部三局发布);
(三)《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
(四)《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
(五)《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登记条件
其他城市或地区准予接收的本市居民办理户口迁出。
五、申请材料
(一)《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簿(原件各1份);
(二)大中专招收的新生应提供《新生入学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毕业生被内地用人单位接收的提供《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九、登记程序
各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签发户口迁移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特殊情况下:户内包括父母在内的监护人因上大学、援藏、作为毕业生被分配到西部省区工作而迁走户口后致使未成年人在该户内无法定监护人的,应当将该未成年人迁入辖区派出所代管户内;户内包括父母在内的监护人以其他原因拟迁走致使未成年人在该户内无法定监护人的,或是未成年人单独要求迁出的,应暂缓办理,将相关材料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监护人迁出的,将该未成年人迁入辖区派出所代管户内。
十、登记时限
当场签发户口迁移证。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户口迁移证,一次性30天内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户口迁移证后方可到内地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收费
收取户口迁移证工本费人民币4元。
法律依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五项 户口注销登记
一、登记内容
注销本市居民常住户口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公安部三局发布);
(三)《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
(四)《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公(治)字〔2007〕066号);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户内成员死亡的;
(二)获准出国境定居或因双重国籍、双重身份获准注销本市户口的;
(三)被征集服现役的。
五、申请材料
(一)《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注销户口告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入伍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注销户口通知书》(原件1份);
(五)《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九、登记程序
(一)户内成员死亡的,依序由户主(非户主死亡)、户内成员、生前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其他亲属及时主动向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凭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单位的为介绍信)、《死亡医学证明》或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文书等证明材料办理,历史上死亡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文书的,可以由原工作单位或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出具证明,社区巡警核实后加具意见作为办理凭证;
(二)获准出国境定居或因双重国籍、双重身份获准注销本市户口的;
(三)被征集服现役的,不需要缴交身份证。
各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十、登记时限
当场办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登记的,发给《户口注销证明》,无有效期限。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证明该户口已办理注销登记。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中英街社区户口迁移
一、登记内容
户口迁入中英街社区内。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沙头角镇内入户问题请示的批复》(深府办〔1986〕41号);
(三)《关于做好中英街社区户口迁移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公人〔2005〕36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从市内迁入无数量限制,从市外迁入受市政府每年指标限制。
四、登记条件
中英街社区户口迁移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实际居住、生活在该社区的常住户口居民,要求将在市外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共同生活的,符合我市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政策规定;
(二)实际居住、生活在该社区的常住户口居民,其年老父母要求将户口迁入该社区,符合我市老人投靠子女规定,在该社区外无其他子女照顾生活,必须随该社区内子女生活,且子女已成家,具备赡养条件的;
(三)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与该社区内户口居民结婚,并实际居住、生活在该社区内,夫妻并户的;有未成年子女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
(四)实际居住、生活在该社区内常住户口居民,因离婚、丧偶、收养等原因,要求将其未成年子女户口从市内迁入的;
(五)本市居民在该社区内自购房产,并且连续三年以上实际居住、生活在当地,市内无其他居住地,户口不迁入影响生活的。
五、申请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二)亲属关系证件或证明(原件1份);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件或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住所或居所证件或证明(原件1份);
(五)社区居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原件1份);
(六)派出所调查情况及是否同意迁入的意见(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入户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盐田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一)属于市内迁入的,由盐田公安分局决定;
(二)属于市外迁入的,由深圳市公安局决定。
九、登记程序
(一)盐田公安分局接到中英街社区户口迁移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出受理回执;属于市内迁入的,由盐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属于市外迁入的,由盐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迁入申请获批准的,由申请人持申请回执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盐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领取户口准迁证或批准材料;
(三)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或批准材料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指市外迁入)或直接持批准材料(指市内移居)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市内移居45个工作日,市外迁移65个工作日。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从市外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审批同意市内移居的,仅以审批材料作为办理凭证。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材料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收费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
法律依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人口信息变更、更正核准
一、登记内容
变更、更正人口信息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
(三)《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公安部三局发布)。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登记条件
居民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时候,要有导致发生变更、更正的法律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明(姓名变更要有充分正当的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人口信息主项变更申请审查表》(16周岁以上申请主项变更提供,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一)非主项变更由各公安派出所受理,作出许可决定;
(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名字、增加曾用名由各公安派出所受理,各区公安分局作出许可决定;
(三)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民族、性别、何时何因迁来本市由各公安派出所受理,市公安局作出许可决定。
九、登记程序
(一)属公安派出所管辖的: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2.公安派出所民警受理;
3.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当场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属区公安分局管辖的: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2.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人口科审核;
3.区公安分局人口科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变更、更正人口信息,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变更决定。
(三)属市公安局管辖的: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2.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审核;
3.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审批;
4.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作出最终决定,符合规定的给予变更、更正人口信息,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变更决定。
十、登记时限
主项变更、更正人口信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18周岁以下名字变更20个工作日)办结,非主项变更、更正人口信息当场办结。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居民变更身份项目通知单》,终生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变更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上法定栏目的登记内容,重新证明公民身份某一方面的内容。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核准办理
一、登记内容
准许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6月7日公安部令第78号发布)。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登记条件
(一)居民身份证: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
2.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第五条。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因急事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1.《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原件1份);
2.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数码照相回执》(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
1.《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原件1份);
2.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近期一寸免冠相片1张(原件1份);
5.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证明事由(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由所属区公安分局签发。
九、登记程序
(一)居民身份证:
1.申请人向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公安分局;
3.区公安分局上传数据至市公安局;
4.市公安局对上传数据进行审核后上传制证;
5.申请人向公安派出所领取证件。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2.派出所户籍民警核验后在登记表上盖章并签名,申请人持表直接到所属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办理。
十、登记时限
(一)居民身份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5年,16至25周岁中国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10年,25至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有效;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3个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一)居民身份证: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十三、收费
(一)居民身份证:
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收取40元;对城乡低保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免收工本费,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减半收取工本费;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工本费每证10元。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核准设置门(楼)牌号码
一、审批内容
核准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物编设门(楼)牌。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
(二)《关于加强我省门(楼)牌设置管理的通知》(粤民区〔2006〕39号)第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经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建筑物。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我省门(楼)牌设置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门(楼)牌编码登记表》(原件1份);
(二)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新开发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凭建设部门核发的开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五)房屋所在位置简图(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我省门(楼)牌设置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门(楼)牌编设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机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屋所属辖区的公安派出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房屋所属辖区的公安派出所。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房屋所属辖区的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到市政府招标中心招标确定的制牌厂家指定的银行缴纳制牌、安装费,公安派出所发给《制作门(楼)牌通知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制作门(楼)牌通知书》,该证长期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制作门(楼)牌通知书》,方可合法安装和使用门(楼)牌编号。
十三、收费
(一)大号门牌制作费:108元,安装费:7元;
(二)小号门牌制作费:10.2元,安装费:3元;
(三)大号临时门牌制作费:108元,安装费:7元;
(四)小号临时门牌制作费:10.2元,安装费:3元;
(五)标志牌制作费:108元,安装费:7元;
(六)单元牌制作费:12元,安装费:3元;
(七)楼牌制作费:189元,安装费:10元。
法律依据:《深圳网上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项目编号SZCG2005014678)。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机动车在禁止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许可
一、审批内容
机动车在全市道路禁行范围内临时通行。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九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车辆合法,按期审验并无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
(二)具备在禁行路段上通行的必要性,即除禁行路段外无其他路线可行;
(三)属以下范围内:
1.邮政、送肉、送菜、送水、送报等运送市民生活必需品车辆;
2.工商、税务、城管、环保、交通、劳动监察等行政执法单位车辆;
3.环卫、道桥、绿化、路灯、电信、供电和水务系统等市政管理服务单位车辆;
4.社保、医疗等卫生防疫系统车辆;
5.市委、市政府机关车辆;
6.公司驻地、居民住址在禁行路段内必须经该禁行路段出入的车辆;
7.在禁行路段内有货运业务或工程施工任务的车辆。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车辆数量、需要通行的禁行路段(原件扫描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用以说明法人代表、公司地址、经营范围等(原件扫描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
(四)深圳市交通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用以说明办证车辆是否具备营运资质,具备哪种性质营运资质(原件扫描件);
(五)车辆行驶证(原件扫描件);
(六)能够证明申请单位确需行驶禁行路段的资料如施工合同,货运合同等(原件扫描件);
(七)租用(购买)外单位车辆的单位须出具租车合同(或购车合同)(原件扫描件);
(八)需进入保税区运载货物的车辆,提供《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原件扫描件);
(九)申请办理《水库路段临时通行证》的单位,必须出具环保局批文,梧桐山和大望村的居民必须出具身份证,在水库路段有工程任务的车辆,必须出具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
(十)粤港两地牌照的车辆需提供海关报送单和广东省公安厅核发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原件扫描件);
(十一)申请办理特种车辆临时通行证的车辆,必须出具办证车辆的照片(原件扫描件);
(十二)进入火车站行包房提货的车辆须出具提货单(原件扫描件);
(十三)大型货车(除重型牵引车、部分无后挡板的垃圾清运车外)必须提供喷涂有放大车牌号码的车尾照片(原件1份);
(十四)申请办理《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的车辆,须提供施工工地或公司驻地所在辖区的交警大队确认盖章的《车辆办证资格辖区交警大队核验审批表》、市城管局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原件扫描件);
(十五)申请办理华强北路或东门中路的小型车辆,须提供住址房产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和所属街道办证明(原件扫描件)。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审批程序
(一)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通行证窗口受理申请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二)将符合申办条件的材料上报审批,并打印受理回执发给申请单位经办人;
(三)对经审批同意办理通行证的车辆,给予核发临时通行证。
十、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大型货车临时通行证,小型货车临时通行证,水库路段临时通行证,深圳特区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工程抢险准行证:有效期限为3个月,到期可申请续期;
(二)深圳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有效期限为1个月,到期可申请续期。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领取了临时通行证的车辆方可按照通行证指定的时间和路线在禁行路段上行驶。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计方案审查
一、审批内容
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计方案审查。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须有规划部门的规划方案和意见;
(二)所有新建、改建道路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等阶段先征求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工程类方案图审查业务申请表》(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须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企业、组织及个人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立项批文、政府文件、相关市政府会议纪要和规划方案(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工程施工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施工图含以下内容:
1.封面;
2.图纸目录;
3.施工图设计说明;
4.道路区域位置图;
5.工程量数量表;
6.交通安全设施横断面布置图;
7.交通安全设施平面布置图;
8.标线大样图;
9.标志、隔离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的结构大样图;
10.标志牌面效果图。
(五)对于片区或路网交通运行影响较大的项目,需提出相应的交通评估报告(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工程类方案图审查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路政管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网站(http://www.st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查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并开具受理回执;
(二)审核并出具《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工程方案设计的审查意见》。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工程方案设计的审查意见》,自出具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工程方案设计的审查意见》后方可进行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开设交通道路路口审查
一、审批内容
因工程建设或建筑物功能完善需要开设路口与市政道路接驳的。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申请开设路口应先征得规划部门的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路政管理审核表》、《申请临时占用道路、开设路口平面四置地形图》(原件各2份);
(二)申请报告(原件1份);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开设该路口的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规划部门盖章确认的施工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路政管理审核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路政管理窗口免费领取。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同时派员到开设路口地点勘察,对道路交通状况进行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对开设路口的可行性提出意见;
(二)审批;
(三)同意开设的发放许可证,不同意的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占用道路许可证》,永久路口有效期为永久,临时路口有效期为1年。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开设交通道路路口,与市政道路接驳。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4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更正
一、登记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更正。
二、设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04〕115号)第四十四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更正。
四、登记条件
对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需要更正的,驾驶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驾驶证的原件、复印件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九、登记程序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驾驶证管理科)受理、审核,同意的办理更正手续。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机动车驾驶证原有效期限不变。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规范》第四十四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载更正后的驾驶人信息。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天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15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机动车转移登记
一、登记内容
机动车转移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第七条;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08〕18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4.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5.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四)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五)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五、申请材料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亲自申请的,提供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的,除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外,还应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1.属于在国内购买的二手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旧机动车销售发票,需提供二手车销售发票(原件1份);
2.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生效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需提供《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复印件1份)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3.属于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需提供《仲裁裁决书》(复印件1份)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4.属于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需提供相关文书(复印件1份)和《公证书》(原件1份);
5.属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需提供调拨证明(原件1份);
6.属于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需提供批准文件(原件1份);
7.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需提供《权益转让证明书》(原件1份)。
(四)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解除监管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1份);
(五)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机动车业务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网站(http://www.st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九、登记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二)车辆管理所审核材料,确定车辆;
(三)对于现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辖区内,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对于现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辖区内,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密封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十、登记时限
对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辖区内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对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辖区内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认机动车。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长期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
十三、收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15元/证;
(二)机动车号牌:100元/副(汽车),50元/面(挂车),70元/副(摩托车);
(三)临时号牌:5元/张。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刑侦机动车检验
一、审批内容
为本市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车管部门、执法机关委托检验的19座以下(含19座)国产或进口的中小型乘用车(轿车、客车)、中型以下货车、挂车、摩托车,以及破案追缴回的被盗车辆、其他原因要求撤销被盗抢记录的车辆、特殊情况要求检验的车辆发放《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通知书》、《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确认书》。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公通字〔1998〕32号)第二条;
(二)《转发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粤公通字〔1998〕276号)第二条;
(三)《关于设立全省刑侦机动车辆检验点的通告》(粤公通字〔1996〕19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需将车辆开至深圳市公安局刑侦机动车检验点接受检验。
五、申请材料
(一)车辆发动机号码拓印(原件2份);
(二)车辆车架号码拓印(原件2份);
(三)《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登记表》(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登记表》,该表格可以到深圳市公安局刑侦机动车检验点免费领取。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刑侦机动车检验点提交内容填写完整的《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登记表》,并当场查询该车辆被盗抢信息;
(二)申请人将车辆开到刑侦检验车道接受检验;
(三)深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刑侦机动车检验点经过检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通知书》或《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确认书》,对不具备条件的做其他处理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
(一)经当场审核检验,车辆无被盗抢记录,并且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无凿改的,在一小时内发给《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通知书》;
(二)经当场审核检验,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有凿改,显现出原号码的,现号码和原号码均无被盗抢记录,在每星期二、五下午发给《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确认书》;原号码有被盗抢记录,当场扣留车辆并移交深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四大队处理;未显现出原号码的,区别不同情况做退办或移交深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四大队处理;
(三)经当场审核检验,车辆有被盗抢记录,并且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无凿改的,当场扣留车辆并移交深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四大队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通知书》和《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确认书》。有效期均为2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通知书》或《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验车确认书》,方可在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和变更(转出、转入)登记。
十三、收费
(一)信息查询费:8元/辆;
(二)机动车号码理化检验鉴定费:摩托车150元/辆,汽车400元/辆。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7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登记内容
机动车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第七条;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08〕18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五、申请材料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4.《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二)更换发动机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4.《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
(三)更换车身或车架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4.《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1份);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但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除外;
6.《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4.《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4.《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七)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4.《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
5.机动车档案(原件1份)。
(八)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4.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5.《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网站(http://www.st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九、登记程序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1.查验机动车;
2.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更换发动机的:
1.查验机动车;
2.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三)更换车身或车架的:
1.查验机动车;
2.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1.机动车所有人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凭证、证明,交验更换后的车辆;
2.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3.退还原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1.机动车所有人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凭证、证明,交验车辆;
2.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1.机动车所有人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凭证、证明,交验车辆;
2.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3.核发临时号牌,密封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七)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1.机动车所有人提出申请,提交凭证、证明,交验车辆;
2.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对于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八)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1.变更双方提出申请,提交凭证、证明;
2.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3.如双方住所不在同一管辖区域的,按照迁出与迁入程序办理。
十、登记时限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车辆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迁入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三)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双方在同一管辖区的:车辆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变更双方不在同一管辖区的:车辆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长期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经变更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
十三、收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15元/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证;
(三)机动车号牌:100元/副(汽车),50元/面(挂车),70元/副(摩托车);
(四)临时号牌:5元/张。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8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
一、登记内容
机动车抵押登记或注销抵押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第(三)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第八条;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08〕18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向办理该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解除后,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机动车抵押登记,当事人应当向办理该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各1份);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留存主合同、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二)申请机动车注销抵押登记,当事人应当向办理该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各1份);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网站(http://www.st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九、登记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抵押/注销抵押登记,提交申请材料;
(二)车辆管理所审核材料;
(三)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十三、收费
抵押登记:100元/辆。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9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登记内容
机动车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第九条;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08〕18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二)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五、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三)行驶证(原件1份);
(四)属于已交售解体机动车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1份);
(五)属于机动车灭失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原件1份);
(六)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各1份);
(七)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证明(原件各1份)。
六、申请表格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机动车业务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网站(http://www.st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九、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车辆管理所审查相关材料,回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机动车注销证明》,无有效期限。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机动车所有人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后,可凭《机动车注销证明》办理其他税费的停止缴纳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2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核准查询、查阅、复印机动车和驾驶人档案
一、审批内容
查询、查阅、复印机动车和驾驶人档案。
二、设定依据
(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08〕185号)第五十三条;
(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04〕115号)第四十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公、检、法等行政执法部门因办案需要,出具单位公函及工作证明,可以查询、查阅机动车和驾驶人档案,经业务领导批准后,可以复印档案;
(二)律师机构凭法院受案证明、律师事务机构证明、工作证明可以查询、查阅机动车和驾驶人档案;
(三)机动车所有人可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可查询驾驶人档案。
五、申请材料
(一)《查阅、复印、调取档案审批表》(原件1份);
(二)单位公函,律师查询时还需提供法院受案证明(验原件);
(三)当事人工作证明(验原件);
(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五)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查阅、复印、调取档案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网站(http://www.st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九、审批程序
(一)当事人提交《查阅、复印、调取档案审批表》和相关证明;
(二)车辆管理所业务领导审批;
(三)批准后予以办理。
十、审批时限
当场办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批准后,即向申请人提供机动车、驾驶人档案资料信息。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2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内地居民单程赴港澳地区定居初审(暂缓发布)
2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内地居民双程赴港澳地区探亲、旅游(个人游、团队游)、逗留、从事商务,其他等非公务活动签注核发(暂缓发布)
2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核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暂缓发布)
2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及居留许可(暂缓发布)
2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初审(暂缓发布)
2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初审(暂缓发布)
27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初审(暂缓发布)
28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人口信息查询核准(暂缓发布)
29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深圳市过境耕作证核发(暂缓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