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9年政府公报 > 2009年第36期(总第670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09-004713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10-12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9年新增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公告
文 号: 深人社规〔2009〕1号
主 题 词:
为进一步向参保人提供就医便利,保障参保人利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2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3号)的有关规定,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医、兼顾需要、总量控制、鼓励竞争,以及与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容量相适应的原则,2009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拟在全市新增定点医疗机构50家,新增定点零售药店140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四条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公告之日起至2009年10月15日期间,根据医疗机构所属区域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其分局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需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对内服务的卫生所室,还需提交《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验原件,交复印件)。逾期不予受理。
二、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定办法
通过对申请医院的开办时间、规模、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半径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评分标准共10项,满分100分。同一医疗机构级别内,60分以上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予以准入。在对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各项考评时,如发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有错误的,则该错误相关的评分项不得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该医疗机构的注册资金(10分)。
1.人民币5万元以下,得2分;
2.人民币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得4分;
3.人民币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得6分;
4.人民币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得8分;
5.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得10分。
说明:"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二)该医疗机构与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距离(10分)。
1.100米以下的,不得分;
2.100米-200米以下的,得2分;
3.200米-300米以下的,得4分;
4.300米-600米以下的,得6分;
5.600米-1000米以下的,得8分;
6.1000米以上的,得10分。
(三)该医疗机构所在街道辖区内有无其他定点医疗机构(10分)。
1.有3家及更多的,不得分;
2.只有2家的,得2分;
3.只有1家的,得5分;
4.无,得10分。
(四)该医疗机构固有服务人群的数量(10分)。
1.500人以下的,得5分;
2.500人-1000人以下的,得8分;
3.1000人以上的,得10分。
(五)该医疗机构具有的全科医生(含公共卫生职业医师)或高级职称医生的数量(10分)。
1.1名,得3分;
2.2名,得6分;
3.3名以上的,得10分。
(六)该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备药数量(10分)。
1.100种以下的,得3分;
2.100种-200种以下的,得6分;
3.200种-300种以下的,得8分;
4.300种以上的,得10分。
(七)该医疗机构业务用房面积(10分)。
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得2分;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下的,得4分;
3.建筑面积200平方米-300平方米以下的,得6分;
4.建筑面积300平方米-400平方米以下的,得8分;
5.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得10分。
(八)药品收费情况(10分)。
现场随机选出5种药品,核对其药品进货价与零售价,加价在15%以内的,得10分,每升高1个百分点扣1分。
(九)诊疗项目收费(10分)。
现场提供医院诊疗项目收费清单,每出现1个违反深圳市医疗收费标准的项目,扣1分。
(十)该医疗机构的连续开业时间(10分)。
1.半年以下的,不得分;
2.半年-1年以下的,得5分;
3.1年以上的,得10分。
三、定点零售药店申请
零售药店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总部为在深圳的连锁直营零售药店,且同一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内无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可由其连锁医药公司总部于公告之日起至2009年10月15日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书面材料(《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2009年8月版)》,其中《药店员工参加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统计报表》代替《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
(二)深圳市人事部门或药监部门查验(中)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证、学历证书真伪的证明。
(三)出具药店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的证明,证明该申请药店位于该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辖区。
(四)其他书面材料见《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2009年8月版)》填写及提交说明(详见网址:http://www.szsi.gov.cn/xzzq/bgxz/200811/
P020090818506005316748.doc)。
逾期提交申请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不予受理。
各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辖区内无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1家零售药店。
四、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办法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根据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定,评分标准共11项,满分100分。根据综合评定的名次,确定评分60分以上及在同一社区工作站辖区排名第一的为定点零售药店。在对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各项考评时,如发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有错误的,则该错误相关的评分项不得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零售药店或连锁公司的注册资金(5分)。
1.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得1分;
2.人民币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得2分;
3.人民币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得3分;
4.人民币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得4分;
5.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得5分。
(二)与附近的其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距离(5分)。
1.1000米以下的,得1分;
2.1000米-1500米以下的,得2分;
3.1500米-2000米以下的,得3分;
4.2000米-3000米以下的,得4分;
5.3000米以上的,得5分。
(三)药店连锁公司的其他下属零售药店有无纳为医保定点的(5分)。
1.没有的,得0分
2.有1-2家的,得1分;
3.有3-10家的,得2分;
4.有11-20家的,得3分;
5.有21-30家的,得4分;
6.有31家以上的,得5分。
(四)零售药店营业时间(10分)。
1.8小时以下的,得2分;
2.8小时-12小时以下的,得4分;
3.12小时-15小时以下的,得6分;
4.15小时-24小时以下的,得8分;
5.24小时的,得10分。
(五)零售药店有无经营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指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生活用品)(10分)。
1.有,得0分;
2.无,得10分。
(六)零售药店及其连锁公司违规违法情况(10分)。
1.药店有违规违法记录的,得0分;
2.药店连锁公司违规违法情节较重的,得0分;
3.药店无违规违法记录,但其连锁公司总部及其他药店违规违法情节较轻的,得2分;
4.药店及其连锁公司均无违规违法记录,得10分。
(七)零售药店在营业时间内,执业西药师或西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服务的情况(10分)。
1.有1名的,得1分;
2.有2名的,得6分;
3.有3名的,得10分。
(八)零售药店在营业时间内,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服务的情况(10分)。
1.有1名的,得1分;
2.有2名的,得6分;
3.有3名的,得10分。
(九)配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医保西药、中成药)的数量(2330种)(15分)。
1.10%以下(232种)的,得0分;
2.10%-30%以下(233种-669种)的,得3分;
3.30%-50%以下(670种-1164种)的,得6分;
4.50%-80%以下(1165种-1864种)的,得12分;
5.80%(1865种)以上的,得15分。
(十)药品零售价格情况(15分)。
随机抽查5种药品,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最低价格的相比,每个品种分别按下列标准打分,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最后得分。
1.价格高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得0分;
2.价格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同的,得5分;
3.价格低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0.5%-5%以下的,得8分;
4.价格低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10%以下的,得12分;
5.价格低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0%以上的,得15分。
(十一)药店职工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情况(5分)。
1.药店职工有未参保的,得0分;
2.药店全体职工参保的,得5分。
五、申请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弄虚作假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对其违规医保记账收入作予以追回或拒付处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