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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34期(总第6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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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9-004699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5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府〔2009〕16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9-09-15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打造阳光政府,保障新闻记者采访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舆论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发布",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利用新闻发言人或其他授权形式,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本行政机关相关政府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的行为及加强与公众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我市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新闻办)是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制度建设,推进、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区政府新闻办或其他指定的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二)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三)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政府新闻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新闻发布工作负领导责任。新闻发言人依行政首长授权发布新闻,并对行政首长负责;

  (四)分级发布、归口负责原则。新闻发布责任与行政管理权限相对应,既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又主动回应社会公众信息诉求;

  (五)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及时发布新闻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协调机制,确保信息沟通及时,内容准确完整。

第二章  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制度,授权确定新闻发言人,配备新闻助理,组成本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机关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新闻发言人既代表本行政机关,又代表本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开展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新闻发言人一名,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市政府新闻办统筹组建市政府本级的新闻助理队伍。

  区政府设新闻发言人一名,由了解全面情况的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或综合协调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级行政部门各设新闻发言人一名,由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一般由本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授权其副职领导担任。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必要时也可根据授权以新闻发言人身份对外发布新闻。

  全市性重要工作、重点活动设立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参照上述规定指定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新闻助理可由行政机关内设部门媒介素养好、业务素质高的负责人担任。

  市、区政府及市级行政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并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二)受理媒体记者采访申请,接待、安排和接受记者采访,并为记者采访提供相关服务;

  (三)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及公众关于本行政机关事权范围所涉及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计划;

  (四)执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新闻发布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积极接受记者采访。新闻助理应紧密关注舆情,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为记者采访提供方便和服务。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也应积极面对新闻媒体,开展重大信息的新闻发布。

  第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应加强本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制度建设,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加强本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和公共关系培训,不断提高公职人员与新闻媒体沟通的水平。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范围及内容

  第十二条  凡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启动相关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或向社会公众通报的;

  (二)舆论已经或可能广泛关注的事件、话题,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之内应公开说明相关情况的;

  (三)在公报、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

  (四)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以新闻发布方式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常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内容;

  (二)社会热点:对新闻媒体及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社会热点的事实确认、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

  (三)突发公共事件: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四)重要预警信息:包括即将发生自然灾害、政府将采取的公共管制措施等可能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

  (五)重大活动:以行政机关名义主办承办的社会文化、经贸交流、体育竞赛、会展论坛等大型活动的相关信息;

  (六)对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事项的及时回应;

  (七)其他需要对外披露、介绍的情况以及市、区政府授权发布的新闻。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规范新闻发布程序,明确工作责任,核实发布内容,确保真实准确。新闻发布的内容由发布机关的行政首长审定;发布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事前进行沟通,并共同确认;涉及全市工作大局的可由行政首长视情况提请上级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新闻,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保密的规定。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接受采访、发布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介绍会、记者招待会以及网络互动、发表声明、谈话等方式及时发布新闻。

  第十七条  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涉及民生、与市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行政机关须事前对该事项实施后的公众反响、社会舆情进行预测和评估,制定宣传工作和公共关系工作方案,对新闻发布工作作出安排(必要时可经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核定并提出意见),再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就相关事项的宣传和公共关系工作提出的意见,交由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召开重要会议、组织大型活动、开展重大工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对相关的新闻发布事务同步做出安排。

  对于市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应积极通过指定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准确地向在场媒体介绍市领导活动的基本情况,披露重要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开展新闻发布,应遵循快速、主动、准确的原则,并采取合适的形式进行:

  (一)主动发布的常规信息,应在相关信息制作审定完成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新闻发布;

  (二)社会热点信息,应视公众舆论情况及新闻媒体的采访诉求,及时组织新闻发布;

  (三)对于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所反映的问题,应积极回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有可能发生的影响公众生活的事件,原则上应在启动事件处置预案120分钟内发布已掌握的事件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及现状等基本信息,并视事态发展及处置进展,开展后续发布,包括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纳入事件处置总体部署,坚持事件处置与新闻发布同步安排、同步推进。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政府和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是新闻发布责任单位。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重大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设立相应的新闻发布应急协调指挥机构,指导协调事件新闻发布。

  事件现场需要进行控制和保护,或可能涉及公共安全的,须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第二十条  建立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平台,通过该平台及时发布深圳市具有全局性的公共决策、重大事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热点等重要新闻信息。

  区政府、市级行政部门应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自主新闻发布会;涉及重大事项的,发布方案和材料须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积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为新闻媒体采访工作提供便利、服务和必要保障,并不得以有偿服务方式向新闻媒体提供政府新闻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受理新闻记者采访申请过程中,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出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逐步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工作的绩效评估体系。

  第二十四条  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积极开展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不积极、造成工作陷于被动,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问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建立新闻发布投诉、评估、监督工作的沟通协作机制。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受理媒体和公众对新闻发布工作的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并开展调查核实、监督处理工作。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移交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的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专门列出新闻发布工作内容,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放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回应社会热点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新闻发布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的机关依法追究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依法应当发布新闻而不发布,或未在有效时间内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二)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突发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及时发布新闻,或者故意发布虚假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四)违反程序规定擅自发布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五)拒绝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新闻发布指令,或延误时机,执行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事务与新闻发布工作的信息沟通机制,为新闻发布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列席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全面深入了解涉及公众利益的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新闻助理按照正常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三十条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新闻,而新闻媒体故意歪曲事实、进行虚假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及本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行政、外事、舆论等渠道或方式予以澄清、交涉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在队伍建设、后勤保障、技术平台等方面对新闻发布工作予以重视和支持。新闻发布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布原始资料专门档案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新闻办应加强对全市新闻发布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新闻发布业务应纳入各类领导干部进修班、公务员培训班的基础课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新闻发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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