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9年政府公报 > 2009年第32期(总第666期)
深办〔2009〕23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五五"普法规划及市民的法律需求,积极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深度、广度还有待提高,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合力有待进一步形成,社会依法治理水平和群众的法律意识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目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决定》(深发〔2009〕2号)及"五五"普法规划,力争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水平,形成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为全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推进新一轮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就加强和改进普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开展多层次、有针对性的普法工作
(一)加强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和水平。对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正确把握我国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法律知识的学习列入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坚持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和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法次数不少于4次。组织、人事等部门及党校、行政管理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要完善公职人员年度法律培训制度,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和相关法律知识列入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培训课程。组织、人事部门和各机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法律知识考试作为公职人员职业准入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要加强廉政勤政法制教育,建立案例库,加大预防职务违法犯罪工作力度,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法治观念。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通过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法治理论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着力培养青少年学生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公民意识。坚持法律教育与品德教育并重,着力抓好法律教育进学校进课堂活动。充分发挥课堂教育主渠道作用,定期修订(三年一次)全市统一的中小学法制教育读本,加强和改进法制课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促进法制教育与学科教育的结合渗透;切实抓好法制教育课程、课时、教材、教师"四落实",每学期法制教育课时不得少于10课时;完善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聘任制度,加快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健全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和社会氛围,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系统性和实效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三)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国有控股企业主管部门要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管理理念,掌握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市场规则意识和行业自律意识。组织、工商、税务、国资、贸工、劳动保障、海关、工会、个私协会等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法制教育纳入企业领导人培训纲要,建立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积极探索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采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参与等措施,发挥街道、社区、社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企业法制宣传教育的自觉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加强劳务工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劳务工自觉遵守法律和依法维权意识。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将法制宣传与权益保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机结合起来,每年组织劳务工进行免费法律常识培训,引导他们依法维权,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公安、工商等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开展企业及员工的普法教育工作。各企业和各用工单位要主动承担对劳务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把法制教育纳入员工岗前培训和在岗学习、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五)加强社区居民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社区居民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要结合平安社区建设积极推进社区居民学法、用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普法活动,使社区法制教育普及率达到90%以上。强化街道办事处或社会服务机构、司法所、社区工作站的责任,充分发挥居委会、调解委员会干部、市民学校的作用,开展对本辖区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区居民自觉守法、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部门要协助做好出租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不断探索普法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一)创新载体,打造普法新品牌。各有关部门要适应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新要求,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载体。宣传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职责,普法部门要认真统筹协调好普法公益广告,立法部门要大力推进公益广告宣传的立法工作,各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版面和时段免费刊播、发布法制宣传教育公益广告,开设法制宣传教育专栏。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主要公共场所要设置法制宣传栏、公益广告牌、法律法规资料自由查询和索取等设施,运用文字、图片、音像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短讯、QQ群等现代手段开展普法宣传,推进法治文化公园的建设。政法机关要发挥部门优势和资源优势,建立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基地,运用典型案件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文化部门要将法治文艺作品列入年度创作计划,积极倡导、鼓励、扶持法治文艺创作,充分利用各种文艺形式和文艺阵地开展普法活动。
(二)创新内容,营造知法守法氛围。要针对改革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少数群众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忽视应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调整普法工作思路,引导群众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在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法定程序,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三)创新方法,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要围绕地方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环节,通过各种司法实践促进学法与用法、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有机结合,学以致用,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研究制定行业依法治理工作绩效考核标准,适时进行评估,全面推进行业依法治理。深入开展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依法治理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结合法治政府建设,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卫生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出租屋综合管理等专项治理活动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普法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要把普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估体系和各级各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摆上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做到有领导、有机构、有队伍,真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政协支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大普法格局。认真落实《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建立长效机制,保证普法工作的系统性、持续性和实效性。各级依法治理、普法机构作为普法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大投入,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工作实际,每年制定普法工作计划,运用各种形式、载体向全社会、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本部门职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动法律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扩大法制宣传覆盖面。
(二)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和激励监督机制。市普法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普法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深圳市各单位普法工作职责》、《深圳市普法工作评估方案》,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科学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对普法工作职责不落实的单位,普法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整改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要把普法工作作为各区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工作考评体系,加强检查督促。
(三)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普法工作要求,把普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逐步递增。积极探索市场运作方式,充分利用市场功能,采取自愿互利原则,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开展普法工作。充分整合各种普法资源,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广大公民积极参与、支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四)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各级法制宣传教育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普法网络,探索聘用社工参与普法的方式,充实普法工作力量。加强多级普法讲师团建设,充分发挥讲师团的作用,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理论辅导和实践指导。建立健全面向社会、覆盖全市的普法联络员队伍,探索组建法制新闻工作者队伍、法制文艺队伍、法制漫画创作队伍、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和法律服务人员为主的法律咨询队伍。积极探索市场运作方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由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签订合同,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普法。注重建立和培育普法义工队等志愿者队伍,以及能够承载并促进普法工作发展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使之成为我市普法队伍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