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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30期(总第6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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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9-08-19 【字体:

深知〔2009〕274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专利申请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

  02    深圳市专利奖评审

  03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资助

  04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资助

  05    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06    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示范展会与示范行业协会资助

0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专利申请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

  一、审批内容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二)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三)PCT申请资助;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登记)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第(十六)项;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2010)》(深府〔2005〕214号)第(二十)项、第(四十九)项。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除"直通车"服务企业按季度受理外,其他日常受理。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四、审批条件

  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资助:

  (一)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市户籍;

  (三)在深圳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

  (四)在深圳市大专以上(含大专)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五)在内地大专以上(含大专)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学历教育的原深圳市户籍学生。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2年内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或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的,或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不予资助。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期限:进入实质审查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期限:授权公告后的6个月内;PCT申请资助期限:PCT申请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的6个月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资助期限: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6个月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6个月内。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37号)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专利申请资助(含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和PCT申请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深圳户籍人口,还需提交缴纳社保凭证(最近半年以上)(原件1份);

  2.《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原件1份);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者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原件1份);

  7.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原件1份);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收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原件1份);

  6.权属保证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材料或网上申请;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同意后,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在局网站予以公告;

  (四)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作出审批文件并依审批文件发放资助款项。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通车"服务的企业按季度核拨。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申请单位凭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的批准文件获得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有效期1年。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相关资助。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深圳市专利奖评审

  一、审批内容

  深圳市专利奖评审及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申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2010)》(深府〔2005〕214号);

  (三)《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深府〔2007〕52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深圳市专利奖评审有数量限制,其中专利金奖每年不得超过3项、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每年总数不得超过15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配套奖励不设数量限制。

  法律依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五条;《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37号)。

  四、审批条件

  (一)深圳市专利奖条件:

  1.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且无权属争议;

  2.申报项目在该行业具有先进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好;

  3.已在深圳市实施,产业化程度高,已产生良好社会及经济效益。

  (二)国家专利奖配套奖励条件:已获得国家专利金奖或国家专利优秀奖。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市专利奖申报须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专利奖申报表》(原件6份及电子件);

  2.专利证书(复印件6份,验原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证书登记薄副本(复印件6份,验原件),实用新型需提交新颖性检索报告(原件6份及电子件);

  4.专利公告文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复印件6份,验原件);

  5.申报人不是专利权人的,需要提交对该专利享有实施权的合法文件或已备案登记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复印件6份,验原件);

  6.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和相关财务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专利奖项目的审计报告,侧重评审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出口额等经济指标)(复印件6份,验原件);

  7.申报项目涉及生命安全的(如药品、食品、农药等),还应提交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书(复印件6份,验原件)。

  (二)国家专利奖配套奖励申报须提交下列材料:

  国家专利金奖或国家专利优秀奖证书(复印件6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专利奖申报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九条;《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

  法律依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九、审批程序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受理申请,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将初选项目清单提交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二)深圳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在审阅推荐材料并经过初步评议后,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后进行讨论及无记名投票,产生各专业组推荐的市专利金奖、市专利优秀奖和缓评及不评的项目,并将考察结果及推荐理由等提交深圳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审议;各学科(专业)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推荐项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三)深圳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提交的项目进行审议,经无记名投票确定拟获奖项目名单提交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审议;

  (四)拟获奖项目经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审定;

  (五)审定结果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十、审批时限

  (一)受理时限:从发布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评选审核时限: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专利奖批准文件,市政府颁发获奖证书,无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依专利奖批准文件给予相应奖励。

  法律依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资助

  一、审批内容

  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2010)》(深府〔2005〕214号);

  (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计划每年评选出20家"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给予相应资助;

  (二)采用企业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审定并公示的方式。

  法律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2010)》第(五)项及本实施办法。

  四、审批条件

  (一)有专门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业领导成员,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了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工作人员;

  (二)已制定知识产权管理与激励机制,且切实执行;

  (三)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已制度化,有具体的计划并予以执行;

  (四)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和利用,建立专利检索工作制度,研发人员能熟练检索和分析专利文献;

  (五)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逐年提高,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成为企业的主营产品,专利技术在企业发展中作用显著,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年申请量在本市同行业前10名,专利或软件销售额占企业年销售额的30%;

  (六)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并逐年加大;

  (七)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在申请日之前2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37号)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1.《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表》(原件5份及电子件);

  2.企业历年申请和授权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清单及证明材料(原件5份及电子件);

  3.在申请日之前2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原件5份及电子件);

  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原件5份及电子件);

  5.知识产权投入及产出情况(申请单位出具的相关财务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审计报告,主要是知识产权投入、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收入、总销售额等经济指标)(原件各5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九、审批程序

  (一)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受理企业申报,初步审核认定条件后拟出年度申报企业名单提交专家评审;

  (二)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2.被抽取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3.专家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

  4.由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推荐的企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

  (三)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家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核认定,认定结果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作出审批决定。

  十、审批时限

  (一)受理时限:从发布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认定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通报》。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授予"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牌匾。申请单位凭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的批准文件获得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对授牌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年内考核1次。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资格。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资助

  一、审批内容

  深圳市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资助。具体包括:

  (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特点,为推动和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而组织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二)在中、小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教育试点,包括编制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材,开设知识产权基础课程,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等;

  (三)组织行政机关、骨干企业、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及专业知识培训;参加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的知识产权培训;

  (四)国家知识产权重大活动和我市知识产权重大宣传项目,包括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

  (五)其他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宣传培训活动。

  二、设定依据

  (一)《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

  (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

  (三)《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2010)》(深府〔2005〕214号)第(三十七)项至第(四十一)项。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有数量限制,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培训与资助计划,确定培训次数与资助总额;未列入计划但涉及国家、省或我市的知识产权重大活动,与深圳市财政局研究后可追加项目;

  (二)采用自愿申请,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审定并公示的方式。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37号)及本实施办法。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专业中介机构;

  (二)具有符合宣传、培训选题要求的人员构成与师资力量;

  (三)具有健全的财政、人员等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宣传、培训工作经验;

  (四)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在申请日之前2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

  (五)无欺诈、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管理等不良行为记录,未因宣传、培训事宜发生纠纷或受到有事实根据的投诉,信誉良好。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原件2份);

  (二)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宣传、培训的计划方案、课程内容、人员安排与师资情况(原件2份);

  (四)相关的管理制度(原件2份);

  (五)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承诺书(原件2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九、审批程序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宣传、培训计划或临时追加的宣传、培训项目,公布与宣传、培训选题相关的条件要求;

  (二)接受申请后拟出承办机构初选名单;

  (三)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认定,认定结果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十、审批时限

  (一)受理时限: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认定审核时限: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批准文件,无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的批准文件获得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人与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签署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合同),按要求专项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并接受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与检查。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一、审批内容

  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建设项目资助。具体包括:

  (一)企业或行业知识产权数据库及其分析系统;

  (二)知识产权行业保护、自律、合作与应急系统;

  (三)知识产权风险监测、评估与应对系统,特别是进出口重点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变动、重大知识产权授权、登记、注册状况等监测、评估与应对系统;

  (四)重大知识产权诉讼纠纷案件的快速应对体系及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对策研究;

  (五)知识产权资源有效储备的整合与开发利用;

  (六)影响我市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利益的突发事件处理体制研究;

  (七)其他急需的国家和我市重大知识产权项目的预警分析。

  二、设定依据

  (一)《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第49项;

  (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第十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有数量限制,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年度资助计划,确定年度资助项目数量;

  (二)一个单位一年内只能申请一个具体项目,项目内容有重叠、交叉的,可按具体项目内容确定资助金额;

  (三)采用企业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审定并公示的方式。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37号)及本实施办法。

  四、审批条件

  (一)知识产权重点及优势企业、重点行业协会(含专业中介机构);

  (二)已经建立或着手建立相应的系统且有具体的建设规划,或者已经制定具体的建设规划和明确的建设方案;

  (三)已有明确的资金投入方案;

  (四)已经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已经制定专门机构的设置方案;已经对专门的研究、管理等人员作出安排;

  (五)已经制定项目目标、研究计划与研究任务;

  (六)已经制定系统、机构的运行与管理制度;

  (七)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在申请日之前2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

  (八)申请人还须就以下方面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作出承诺并签订承诺书:

  1.保证系统、机构建设的必要投入(包括资金与人员)与有效运行;

  2.保证定期公开及免费提供有关信息与研究成果;

  3.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因紧急或重大事项提出的任务,要保证及时、有效的完成;

  4.保证将资助的专项资金用于系统、机构建设与运行。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原件1份,复印件5份);

  (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三)项目报告或项目计划书及可行性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5份);

  (四)系统、机构的运行与管理制度(原件1份,复印件5份);

  (五)针对不涉及本身商业秘密的部分,在项目完成后开展公共服务的范围、模式、对象等的说明(原件1份);

  (五)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相关承诺书(原件1份);

  (六)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在申请日之前2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保证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九、审批程序

  (一)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编制项目指南并发布公告;

  (二)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拟出项目清单;

  (三)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组织项目实地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

  (四)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2.被抽取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3.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4.专家评价采取专家个人定量打分与专家组讨论定性排序相结合的方法,以定性评审为主;定性评审由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推荐的项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

  (五)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实地考察评价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经费初步安排,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拟定立项项目;

  (六)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将拟定项目清单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项目有异议的,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

  (七)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拟定项目,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编制项目计划,报深圳市财政局审核后正式下达经费;

  (八)经审定的项目,项目单位与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签订实施合同。

  十、审批时限

  (一)受理时限:每年1次,从发布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认定审核时限: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下达后,申请人与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签署相关目标、任务、服务与成果提供、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等内容的合同。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的批准文件获得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与检查。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应组织项目验收。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0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示范展会与示范行业协会资助

  一、审批内容

  (一)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示范展会资助评审;

  (二)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示范行业协会资助评审。

  二、设定依据

  (一)《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第(十五)项;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2010)》(深府〔2005〕214号)第(六)项、第(十三)项。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采用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审定并公示的方式。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六)项、第(十三)项及本实施办法。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示范展会资助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

  2.已经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3.落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切实配合处理知识产权投诉案件;

  4.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信息库,对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提供服务。

  (二)申请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示范行业组织资助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重视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及市场开办组织;

  2.已经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或市场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已经制定知识产权自律公约,负责该公约的组织实施,遏止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已经建立知识产权纠纷的内部解决机制,指导、协助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5.已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或市场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制度;

  6.已经建立本行业协会、商会或市场的知识产权信息库,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并定期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报告侵权、维权情况,发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及时报告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并协助查处;

  7.已经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帮助、指导企业或市场经营单位保护知识产权;

  8.根据自身情况,组织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的课题研究,解决本行业的实际问题;

  9.积极协助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协助、配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示范展会资助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示范展会试点申报表》(原件3份);

  2.法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3.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展会知识产权信息库等相关资料(原件各3份);

  4.历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原件3份);

  5.进一步开展展会知识产权工作计划(原件3份)。

  (二)申请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示范行业组织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重点行业组织知识产权尊权维权试点工作申报表》(原件3份);

  2.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

  3.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及计划(原件3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示范展会试点申报表》和《深圳市重点行业组织知识产权尊权维权试点工作申报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九、审批程序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制定计划,确定资助标准;

  (二)申请人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

  (三)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涉及的展会等场所进行实地考察;

  (四)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要求如下:

  1.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2.被抽取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3.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4.由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推荐的项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

  (五)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家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资助项目与标准;

  (六)受资助项目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经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后,报深圳市财政局审核下发资助资金;批准文件下达后,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单位签署资金使用合同,并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颁发"深圳市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示范展会"或"深圳市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示范行业组织"牌匾。无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的批准文件获得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专项用于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示范展会与示范行业组织建设,并接受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与检查。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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