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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22期(总第6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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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9-06-23 【字体:

深贸工经字〔2009〕78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05号许可事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05号  许可事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国内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非金融企业(机构)核准事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3月16日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二)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三)不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四)不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五)不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其他符合许可条件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需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八条。

  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需提交《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

  《境外投资申请表》、《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网站(http://www8.szbti.gov.cn/ebtsfcd/logon.aspx)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符合以下情形境外投资,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审核后转报商务部核准:

  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

  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核准:

  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七条。

  除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外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机构)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核准。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对外经济合作处)收文(地点: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7号窗口);

  (二)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初审;

  (三)涉及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情形的征求意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意见;

  (四)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核准或转报商务部核准;

  (五)领取核准文件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转报商务部核准事项: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商务部;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二)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核准事项:

  1.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核准。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三)只需提交申请表的核准时限:自收到企业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企业可凭核准文件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4月1日至6月15日参加年检。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7号窗口。

  咨询电话:82107475

  接听时间:上午9:10-11:50,下午2:10-5:45

  投诉电话:深圳市监察局:82001985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82108148、82001386

  接听时间:上午9:10-11:50,下午2:1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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