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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21期(总第6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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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9-004606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9-06-18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鹏城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2009〕7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鹏城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09-06-18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鹏城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三日

鹏城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激励机制,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鹏城杰出人才奖(以下简称"杰出人才奖"),对在我市科技、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工程技术等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做出重大突出贡献、创造出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业人才进行奖励。

  第三条  评选"杰出人才奖"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突出业绩和贡献。

  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五条  被推荐参加评选者须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被推荐参加评选者不受国籍与户籍的限制。

  第七条  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人员,可被推荐参加评选:

  (一)获得省级以上发明专利奖,并由此为本市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人。

  (二)获得国家或国际科技奖项,并由此为本市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在科学领域产生重大影响者。

  (三)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体育等社会科学领域为本市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显著,并在国际或国内产生较大影响者。

  (四)在深圳科研、教学工作中,其学术研究、教学理论、方法和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在全国享有较高声誉者。

  (五)在重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控制和科技创新中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能凝聚优秀团队和带领本学科持续发展的德才兼备的优秀医学拔尖人才。

  (六)在金融、物流、信息服务、装备制造等行业中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显著,并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

  (七)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高技艺技能,在技术革新改造中,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能方法,或者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技能等方面为本市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

  (八)其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

  第八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市长奖"获得者不再参加本奖评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推荐参加"杰出人才奖"评选:

  (一)被判处过刑罚,或受纪律、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者。

  (三)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者。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者。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杰出人才奖"候选人采取单位推荐或同行专家推荐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单位推荐程序:

  (一)市属单位及在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立户的单位推荐程序:

  1.用人单位经集体研究提出"杰出人才奖"推荐人选,并在所在单位公示5天。填写《鹏城杰出人才奖评选申请表》,提供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2.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主管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择优向市人事部门推荐。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和行业协会直接向市人事部门推荐。

  (二)区属单位及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立户的单位推荐程序:

  1.用人单位经集体研究提出"杰出人才奖"推荐人选,并在所在单位公示5天。填写《鹏城杰出人才奖评选申请表》,提供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2.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主管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择优向区人事部门推荐。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向区人事部门推荐。区人事部门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择优向市人事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  同行专家推荐程序:

  无工作单位者,由2名以上我市国家级或地方级领军人才书面推荐,填写《鹏城杰出人才奖评选申请表》,提供个人业绩证明材料,直接向市人事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市人事部门统一受理推荐材料,并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对被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专家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推荐单位或被推荐人。

  第十四条  市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被推荐人进行审议,审议程序如下:

  (一)专家组提名(第一轮)。按参评人所属学科(专业)划分若干专业组,各专业组按照评选条件对参评人的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评价并记名投票,按票数高低排名提名人选,每组提名名额不超过2名。

  (二)行业组推荐(第二轮)。按被提名人所属行业,划分若干组,再次进行评议并记名投票,按票数高低排名推荐人选,每组推荐名额不超过3名。

  (三)领域组推荐(第三轮)。按被推荐人所属领域划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2个领域组,根据分配名额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对第二轮推荐人选投票,得票达三分之一者,按票数高低排名,获得较高票数的前10名为专家评委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由专家推荐的人选名单经征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涉密人员除外)。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杰出人才奖"推荐人选由市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各单位择优推荐"杰出人才奖"候选人一般不超过1名,市卫生、基础教育系统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推荐候选人各不超过2名,各区推荐候选人不超过3名。

  第十八条  市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推荐人选申报情况,确定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两个领域组的分配名额。

第四章  评委构成

  第十九条  专家评委成员须具有专业和学科的代表性,一般从我市国家级或地方级领军人才中随机抽取产生。必要时可聘请市外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担任评委。

  第二十条  专业组评委由3人组成,行业组评委由5人组成,领域组评委由9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委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委个人信息。

  (二)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评选情况。

  (三)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及其他有碍公正评选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委成员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一)属于被推荐人选的。

  (二)与被推荐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公示期间负责受理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应实事求是,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据。

  匿名举报和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事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通过相关单位或组织,对署名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问题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核实,确不符合推荐条件的,由市人事部门取消被推荐人资格,并通知推荐单位或被推荐人。

  第二十五条  在"杰出人才奖"评选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获奖人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追回奖金,暂停推荐单位推荐资格3年。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六条  "杰出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杰出人才奖"获得者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并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杰出人才奖"奖金从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杰出人才奖"评选和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市人事部门预算。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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