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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法〔2009〕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财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深圳市财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建设单位管理费超开支标准核定
02 基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03 政府投资单项工程报废审核
04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数额核定
05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核
06 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单位管理费超开支标准核定
一、审批内容
建设单位管理费超开支标准核定。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二十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市发改局下达的项目概算及投资计划(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超开支标准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预算及相关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或各区财政局(建设单位应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申请建设单位管理费超开支标准核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或各区财政局。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九、审批程序
财政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管理费超开支标准有关材料后,先由具体经办人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业务处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后,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答复意见复函给建设单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管理费超过开支标准的,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经审批后,建设单位方可按核定的超开支标准提取管理费。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基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一、审批内容
基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四十一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十一条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基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批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市发改局下达的项目概算及投资计划(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填制并盖章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填制说明(原件1份);
(四)基建投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或各区财政局(建设单位应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申请基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或各区财政局。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九、审批程序
财政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基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批的有关材料后,先由具体经办人进行审核并草拟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函报业务处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后,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发批复函给建设单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后,基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有效。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政府投资单项工程报废审核
一、审批内容
政府投资单项工程报废审核。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二十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有关部门关于政府投资单项工程报废的鉴定及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审计部门对于报废单项工程的审计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报废工程有残值的应提供残值处理的有关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或各区财政局(建设单位应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申请政府投资单项工程报废审核)。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或各区财政局。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九、审批程序
财政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有关材料后,先由具体经办人审核并草拟批复意见报业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后,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批复意见复函给建设单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报废单项工程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做追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数额核定
一、审批内容
审批行政事业单位(标准和非标准)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标准用汇:指财政部规定按标准核拨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用汇;非标准用汇: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汇。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93〕89号);
(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第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工作规程》(财预〔2002〕97号);
(二)《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财预〔2002〕314号);
(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五、申请材料
(一)标准用汇:
1.所在单位出示的出国赴港澳人员用汇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深圳市外事办公室出具的《深圳市因公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赴台批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通行证(持3个月2次、多次往返因公赴港澳通行证,以及3个月1次未办理预购汇的需另外提供相应时段的通行证出入境(原件1份,复印件1份)和《深圳市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用汇申请表》(原件1份)。
(二)非标准用汇:
1.有权审批出国部门开出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报告(原件1份);
3.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原件1份);
4.国外邀请函(中文译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出国培训团组还需提供组团单位和国外接待单位签订的“出国培训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参加国际会议的会议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用汇申请表》,赴港澳公务车司机需另提交《深圳市市直单位深港两地牌公务车派车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财政局或各区财政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财政局信息网(http://www.szf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或各区财政局。
法律依据:《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法律依据:《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九、审批程序
标准用汇:用汇单位(人)在取得出国任务批件并办好护照等出国手续后,直接到中行办理。
非标准用汇:财政部门收到用汇单位递交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资料后,先由具体经办人进行审核并报业务处负责人复核,按购汇限额权限报处领导或局领导审批。完成审批后,财政部门将发出用汇审批件,用汇单位凭用汇审批件到中国银行指定窗口换领外汇。
十、审批时限
(一)标准用汇: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当日办结;
(二)非标准用汇: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审批后核发《出(境)国用汇审批表》和《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有效期为1个月。
法律依据:《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出(境)国用汇审批表》和《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后方可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指定窗口换领外汇。
法律依据:《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核
一、审批内容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章;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章。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邀请招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金额以上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邀请招标:
(1)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者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人处获得的;
(2)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3)邀请招标应当向3家以上的供应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至少有3家供应人参加投标。
(二)竞争性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单一来源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自行采购: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2.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的供应人处获得,或者供应人拥有对该项目的专有权,并且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者替代物的;
3.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由于兼容性或者标准化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人采购的;
4.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5.经公告或者邀请无3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人参加投标,或者供应人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招标无法进行的;
6.《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材料
对于没有经过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单位需提交项目说明材料,包括资金来源,市场情况,是否涉密等,证明该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
对于已经经过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组织机构须提交该项目招投标文件及评标材料。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九、审批程序
(一)采购单位或采购组织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财政部门办理审批。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申请人可以以非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一、审批内容
审批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
二、设立依据
(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
(三)《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2000〕46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并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管理;
(三)属于市本级预算单位。
五、申请材料
(一)开设或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的申请函(原件1份);
(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之一证明材料:
1.市发改局批准基本建设立项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国务院、省、市政府批准成立专项资金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财政局或各区财政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财政局信息网(http://www.szf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九、审批程序
财政局办公室收文——国库处初审——相关业务处审核——国库处复审局领导审批——发文——申请单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准审批,方可开立、变更、注销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