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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17期(总第6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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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9-004568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19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深府〔2009〕9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9-05-19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等文件精神,为顺利推进全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要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立足实际,突出重点,稳步有序地推进。

  二、工作目标

  通过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督促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自觉强化消防安全意识,积极整改火灾隐患,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引导保险业充分发挥辅助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功能,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风险管控和灾后安置保障;探索、创新保险业支持消防公益事业发展的新途径、新办法、新模式,为下一步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的推广积累经验。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深圳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徐安良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许东平、市金融办副主任肖志家、深圳保监局副局长陈风担任,负责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具体负责试点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试点内容

  (一)试点范围。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夜总会、歌舞厅、影剧院、卡拉OK、俱乐部、游乐厅、酒吧、茶馆、网吧、桑拿浴室、水疗室、保龄球馆、桌球室、健身会所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承保模式。

  试点阶段,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承保采取自由竞争模式,参与试点工作的各保险公司按照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过的条款、费率和服务流程自行开展业务。

  被保险场所经营者可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及风险程度,选择不同保险金额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但对第三方人身损害的基本保险赔偿责任限额,每人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含死亡、伤残和医疗救助),投保人数根据场所性质和建筑面积核定。

  参与试行工作的保险公司为在深营业的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公司,具体名单由深圳保监局确定,并在深圳保监局网站公布。

  (三)条款费率。

  试点阶段,各试点保险公司应使用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过的条款、费率。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行以单位基本类型、守法状况、理赔情况为基础的浮动费率制度。保险公司应将当年对被保险场所的检查情况和被保险场所的隐患整改情况,作为厘定被保险人次年保费费率的依据之一。

  五、工作进度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时限为6个月,分以下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月1日—2009年5月15日)。

  主要任务是明确试点推进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开展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

  (二)初始推进阶段(2009年5月16日—2009年6月30日)。

  期间,市金融办、深圳保监局、市公安局消防局之间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措施;市金融办、深圳保监局和市公安局消防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在媒体上联合发布公告。

  (三)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7月1日—2009年10月15日)。

  市公安局消防局牵头,各区政府、各职能部门配合,以本方案明确的试点保障范围为重点,积极督促、引导试点范围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试点保障范围内全覆盖,并在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试行推广。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0月16日—2009年10月31日)。

  由市金融办、深圳保监局、市公安局消防局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本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总体情况上报市政府、上级公安部门和中国保监会,为下一步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的推广积累经验。

  六、工作措施

  (一)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深圳保监局要制定对符合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保障范围单位的监管方案,并组织施行。市公安消防部门在对符合试点保障范围单位进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时,对未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应当要求该单位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市公安消防部门对符合试点保障范围单位申请消防许可的,应当要求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防火监督检查的内容,主动开展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教育,通过积极引导单位参加,提高企业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对拒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单位,市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三)保险公司应统一制作公示牌。已经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单位应将公示牌悬挂在经营场所,告知公众。

  (四)保险公司在承保前要详细了解和评估投保单位的火灾风险,将保险费率与投保单位的安全状况(如行业特点、建筑物结构形式、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对被保险场所的火灾风险进行严格评估,根据承保条件和风险评估状况厘定费率水平。在承保后应定期对被保险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通报市公安消防部门。通过浮动费率,鼓励投保人主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降低火灾发生的概率。对保险公司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投保人主动整改消除的,市公安消防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保险公司要加大防灾防损的投入,积极支持消防公益事业的发展,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推进火灾风险防范,积极为被保险场所提供优质、方便和快捷的保险服务。出险后,保险公司应当迅速赶往事故现场,积极配合市公安消防部门的事故处理工作,及时理赔,帮助出险单位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市金融办和深圳保监局要协调保险行业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普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安排,逐级落实责任。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是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试点推进专项工作小组,将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层层分解,落到实处。

  (二)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工作机制。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良性互动机制。要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共同促进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预防和抵御火灾的能力。

  (三)明确工作纪律,加强廉政教育。

  各单位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政教育、警示宣传和依法行政思想灌输,确保试点推广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坚决杜绝不按规定承保模式承保和违规指定保险公司的现象发生。

  (四)认真收集情况,及时上报信息。

  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在试点推广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判。要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要认真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为下一步推进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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