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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17期(总第6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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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9-004567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9-05-19 00:00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少会议文件评比表彰的通知

文 号: 深办发〔2009〕6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少会议文件评比表彰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09-05-19 【字体: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精简文件会议和省直议事协调机构的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09〕11号)精神,力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的要求,切实做好减少会议、文件和评比表彰“三减少”相关工作,保障各级领导干部将更多时间和精力用于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促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会议

  1.能以发文形式代替会议部署的,不召开会议;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的,不集中开会;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以套会方式召开。2009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比2008年精简四分之一;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一律不得召开全市性会议。

  2.凡需召开全市性的会议,相关单位需在年初及时将会议计划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经分管市领导和市主要领导审批后列入《全市性会议安排表》,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召开。

  3.会议原则上只开至下一级。专业性会议由市分管领导出席,其他市领导不出席。各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确需市领导出席的,须经各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把关后,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批,不得通过其他渠道直接邀请。

  4.除部署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外,其他全市性会议,每次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讲话。全市性重要会议讲话、报告控制在90分钟以内,专题会议讲话控制在60分钟以内,一般性会议讲话控制在30分钟以内,礼仪性讲话控制在5分钟以内。

  5.严格实行“无会日”制度,每周一、周二原则上不召开有各区和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性会议。控制会议时间,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大会外,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市直部门工作会议或以临时机构与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

  6.控制会议开支。各种会议一律不发放纪念品。减少会议材料的印发。会场布置要讲求俭朴实用。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一律不安排接见合影。

  二、减少文件

  7.以市委或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出,以及以市委办公厅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发出的文件,2009年要比2008年精简四分之一。

  8.凡属部门职能范围的工作,由部门自行发文。部门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能解决的,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批转或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各部门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分工方案或常规性的工作安排,一般不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9.非涉密事项,凡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传真或内部办公系统、政务信息系统传输等便捷方式处理的,一般不印发纸质文件。

  10.调整市直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领导成员,由市领导同志担任组长(主任)、副组长(副主任)的,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其他成员调整由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自行发文。

  11.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性文件不超过5000字,其他文件不超过2500字。报送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不超过3000字。督查专报不超过2000字,信息不超过500字。

  12.市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一般只作为会议文件材料由会议印发。市委书记、副书记的讲话,以市委办公厅《深办通报》形式印发;市委其他常委、副市长的讲话如需发文,摘要并经领导同志本人审阅同意后一并印发。

  13.规范发文程序。公文制发须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范要求办理,不得越级报批或行文;各级办公厅(室)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核,去粗存精,压缩篇幅,保证质量。

  14.严格控制文件发送范围,根据文件内容和需要确定发文份数。严格控制市委文件的加印、复印和翻印份数,确需扩大印发范围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15.全市性的重大活动、重大专项行动情况,由相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牵头单位上报,其他单位不得自行报送。

  16.向市领导报送简报,须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备案核准,各区、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领导及其办公室报送简报(重大紧急突发事件专报、市领导特别交待的报件及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报送的除外)。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不规范的公文,予以退文并商来文单位重报。

  三、控制评比表彰

  17.除市委、市政府明确保留的项目外,各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新增评比表彰项目。除涉及特殊意义的表彰项目,一般不召开表彰大会。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未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不得对企业开展各类形式的评比表彰活动。

  18.关于议事协调机构的精简,在作全面清理后,另行通知。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党廉办要加强督促检查,每年年底通报有关落实情况,对遵守通知精神的予以表扬,对违反通知精神的予以批评。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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