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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9-004564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9-05-19 00:00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信访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 号: 深办〔2009〕12号
主 题 词: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信访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暂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深圳市信访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信访工作绩效大考评体系,推动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加快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设和谐平安深圳,依据《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工作,是指《信访条例》中所规定的信访工作和由信访引起的涉及社会稳定的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绩效考评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奖励与责任追究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主体与对象
第四条 考评主体为深圳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成立市信访工作绩效考评办公室,负责全市信访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成立信访源头问题咨询专家组,负责对源头问题进行鉴定。
第五条 本办法的考评对象为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考评内容与权重
第六条 源头控制(30分)。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政策制定中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依法履行职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健全决策与政策制定过程的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听证与咨询制度;建立健全信访维稳问题排查化解机制;建立健全信访维稳信息汇集分析机制,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建立信访维稳风险评估机制。
第七条 过程控制(20分)。
畅通信访渠道、完善信访诉求表达方式并保持其持续有效运行;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访维稳工作管理职责,并列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主要领导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访、带案下访、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并坚持执行到位;完善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接访制度,坚持执行、取得实效并记录备案;解决好群众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制度,杜绝拒绝接访和相互推诿现象;建立健全信访维稳督查工作机制,定期督查并备案;建立健全信访维稳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不因本部门原因对解决信访问题造成障碍。
第八条 结果控制(30分)。
领导督促、各单位及时妥善处理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信重访问题,以及与信访工作有关的群体性事件。
第九条 保障措施(20分)。
加强对信访维稳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信访维稳工作领导责任制。各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为信访维稳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实行“一岗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维稳工作领导体系;加强信访维稳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兼)职信访维稳工作人员;健全基层信访工作机构;加大对信访维稳干部的交流、培训、重用、激励力度;加大对信访维稳工作的投入,改善工作条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四章 考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考评方式。基本考评指标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分为四大部分,不同内容安排不同权重的分值。基本分值为100分,每项考评指标分值固定,根据工作表现和结果记正分或负分。其中,“源头控制”和“结果控制”两部分工作的考评实行正、负分双向累加,即工作到位计正分,因工作不到位产生各种问题则记相应分值的负分;其他项目考评的基本分采用正向累加制,工作落实计正分,未落实不得分,不设负分。为体现工作量和工作成效方面的区别,另设加分项和减分项,其分值大小不受基本分的限制。考评起评分为0分,最终得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具体考评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评定。绩效考评结果按年度评定,根据各考评对象年终得分排序情况,基本分90分以上且总分列前15%者为优秀,考评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总得分在优秀和不合格之间为合格。
第十二条 考评程序。
(一)单位自查。被考评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前向市信访维稳工作绩效考评办公室报送上季度绩效报表(具体报表由市信访工作绩效考评办公室另行印发)。
(二)调查核实。市信访维稳工作绩效考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到被考评单位、企业、社区,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对、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掌握各项工作指标实际情况。对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信访维稳工作情况的,除对查实的情况予以相应扣分外,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结果反馈。对于被考评单位的信访工作绩效状况,市信访维稳工作绩效考评办公室要定期向被考评单位反馈。
(四)考评公示。市信访维稳工作绩效考评办公室对考评对象的信访绩效情况进行一季度一通报、半年一小结,年终作出绩效考评结论,经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被考评对象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授予市信访工作绩效考评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推荐参加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年度评选;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由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对其进行通令嘉奖并颁发奖牌,提请其所在单位在年终评选先进个人时优先予以考虑;连续三年及以上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由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向有关部门推荐记功,并作为被考评对象提拔任用依据报组织人事部门参考。
第十四条 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被考评对象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工作单位或先进工作者,由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建议暂停对考评对象的提拔使用。其中,第一年度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考评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对考评对象予以严重警告,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连续三年不合格的,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对被考评对象予以降级或调离领导岗位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接受被考评单位相关申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深圳市信访工作绩效考评表
附件
深圳市信访工作绩效考评表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及权重分配 |
评分标准 |
得分 |
考评方式 | |
源头控制(30分) |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政策制定中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法院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标准进行公正司法审判)。(10分) |
工作到位得10分。 |
因违背此要求引起上访,每批(次)100人以下(含100人)扣1分,100人以上扣2分(不保底)。 (凡同一事件责任涉及多个部门者,各部门均照此标准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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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事件倒查;市绩效考评办委托专家组调查核实定性。 |
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依法履行职能、维护群众合法利益。(10分) |
工作到位得10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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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决策与政策制定过程的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听证与咨询制度(法院法律文书的结果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出台后或送达之前,严格按法律程序公开审理或召开听证会,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2分) |
工作到位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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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对象上报材料;市绩效考评办核实。 同上。 | ||
建立健全信访维稳问题排查化解机制。(2分) |
工作到位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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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信访维稳信息汇集分析机制。(2分) |
工作到位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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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访维稳风险评估机制。(4分) |
工作到位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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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控制(20分) |
畅通信访渠道、完善信访诉求表达方式并保持其持续有效运行。(2分) |
工作到位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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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信访维稳工作管理职责,并列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2分) |
工作到位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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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主要领导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访、带案下访、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并坚持执行到位。(2分) |
工作到位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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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接访制度,坚持执行、取得实效并记录备案。(2分) |
工作到位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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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及权重分配 |
评分标准 |
得分 |
考评方式 | |
过程控制(20分) |
解决好群众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制度,杜绝拒绝接访和相互推诿现象。(8分) |
有关部门接群众初信初访后,及时转办督办或直接解决问题,4分。否则每件次扣0.5分,扣完为止。(因户籍地、居住地、工作场所或事发地不一致造成管辖权难以确定或存在争议的个案,政策或其实施部门负源头责任,当事人居住地和工作所在地信访部门分别负稳控责任和信息通报责任;涉法涉诉案件在法院判决前的管辖权归信访部门,法院判决后仍然上访的,管辖权归法院。对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执行难等问题引起上访的,法院和信访部门各负50%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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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对象上报材料;市绩效考评办核实。 | |
建立健全信访维稳督查工作机制,定期督查并备案。(2分) |
没有的扣2分,不健全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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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信访维稳工作综合协调机制。(2分) |
没有的扣2分,不健全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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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控制(30分) |
领导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妥善处理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信重访。(15分) |
工作到位得15分。 |
工作不到位引起:(一)赴京上访:1.敏感时期(包括全国性重要活动、法定节假日)5人以上集体访的,相关双责单位扣10分(事项责任单位扣7分,稳控责任单位扣3分);个人访的扣3分(事项责任单位扣2分,稳控责任单位扣1分)。越级赴京上访的以省正式通报为准。 敏感期中,预警排查被市列为重点人员名单脱控赴京非正常上访,且被省正式通报的,双倍扣分(即集体访扣20分,个人访扣6分,其中,事项责任单位分别扣15分和3分,稳控责任单位分别扣5分和2分)。 2.非敏感时期。5人以上赴京集体访扣5分(事项单位扣3分,稳控责任单位扣2分);个人访扣2分(稳控责任单位、事项责任单位各扣1分)。 (二)赴省上访。敏感期5人以上赴省集体上访,相关双责单位各扣3分;非敏感期集体上访相关责任单位各扣2分。(以省通知为准) (三)劝返工作中未能按规定及时派人赴省、进京、到市处置、劝返的,如人员脱控、回流重访,事项责任单位、稳控责任单位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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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绩效考评办统计核实定性。 |
领导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妥善处理与信访工作有关的群体性事件。(15分) |
工作到位得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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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及权重分配 |
评分标准 |
得分 |
考评方式 |
保障控制(20分) |
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实行“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维稳工作领导体系。(4分) |
工作落实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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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对象自报材料,市绩效考评办核实。 |
配齐专(兼)职工作人员。(4分) |
工作落实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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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信访维稳干部的交流、培训、重用、激励力度。(4分) |
工作落实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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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基层信访工作机构。(4分) |
工作落实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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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投入,改善条件,经费列入预算。(4分) |
工作落实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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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 |
采取新思路和新途径妥善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保证在管辖职权范围内不再产生新的遗留问题,有关经验受到省、市信访部门宣传推广。 |
每一件(次)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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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绩效考评办统计核定。 |
及时妥善处理同一事件多次集体上访。 |
及时妥善处理1件(次)非被考评对象原因引起的事件,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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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妥善处理同一事件多次越级上访。 |
及时妥善处理1件(次)非被考评对象原因引起的且无稳控责任的到省进京越级上访,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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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妥善处理重信重访问题。 |
及时妥善处理1件(次)非被考评对象原因引起的事件,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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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妥善处理违法上访和与信访工作有关的群体性事件。 |
及时妥善处理1件(次)非被考评对象原因引起的事件,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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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项目 |
发生重信重访案件。 |
因初始案件处置工作不到位,每重访一件(次),扣造成该事件的责任部门0.5分。(个案扣分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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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绩效考评办调查核实,上报市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
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信访维稳情况。 |
发现一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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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后果。 |
经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直接扣10分,并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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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及时妥善处理”系指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作为并使本次事件得到平息或控制,没有扩展或恶化。
2.减分项中“重信重访”项中的“工作不到位”指被考评对象没有在源头或过程控制中平息事态并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