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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13期(总第6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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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9-004528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22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邮轮游艇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 号:深府〔2009〕50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邮轮游艇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9-04-22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加快邮轮游艇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深圳市加快邮轮游艇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邮轮游艇产业,强化政府对邮轮游艇产业发展的引导、扶持和规范作用,建设具有滨海特色的国际化城市,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快邮轮游艇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邮轮游艇产业发展环境

  (一)根据深圳市邮轮游艇产业发展战略和布局规划,明确邮轮游艇码头建设标准,加快邮轮游艇码头及航道、锚地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邮轮游艇及关键零部件制造等项目的建设。对符合相关建设规划及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深圳市年度土地供应和海域使用计划,满足项目用地和海域使用需求。

  (二)鼓励国内外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知名企业参与邮轮码头和游艇俱乐部建设;鼓励国内外拥有知名品牌和先进制造技术的企业参与游艇制造及关键零部件制造项目建设;积极引导和重点发展中高端休闲游艇的研发设计制造项目的建设。

  (三)鼓励邮轮游艇配套产业发展,强化配套设施项目建设,重点发展邮轮游艇修理、维护、保养以及游艇驾培、休闲服务基地等项目的建设。

  (四)统筹规划、开发邮轮游艇码头的后方腹地。为邮轮游艇产业发展预留充裕发展空间,对周边旅游资源和国际性旅游活动进行统一开发和策划,依托周边资源,加快区域内的购物、餐饮、住宿等辅助设施的建设。以完善现代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促进邮轮游艇产业与城市发展的有机融合。

  (五)邮轮游艇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享受市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

  (六)建立配套的人才教育培养和成长机制。政府、企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民间培训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应共同努力,通过技术与信息交流和沟通平台、各种讲座和研讨会、学历教育和离岗培训、企业内训、专题等多渠道和多方式,建立一套邮轮游艇产业人才教育培养和成长体系,为邮轮游艇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创造优良投融资环境。鼓励企业采用项目融资、银团贷款、世行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提高企业筹集资金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在保险、信贷等方面开设邮轮游艇产业专项目录。

  二、积极引进全球性邮轮公司,培育邮轮产业增长点

  (八)鼓励国内外著名邮轮公司将全球或区域总部迁往深圳并将所属邮轮在深圳港登记注册。对符合深圳市关于企业总部认定标准的,按深圳市关于企业总部的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九)鼓励国内外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著名邮轮公司参与深圳太子湾邮轮码头项目建设与经营,积极为企业在融资等方面提供金融技术支持。

  (十)鼓励邮轮公司开辟挂靠深圳港的国际邮轮航线,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在运营初期对开辟国际邮轮航线和以深圳为母港长期停靠的邮轮企业给予减免邮轮挂靠费用优惠和一次性的补贴和奖励政策。

  三、鼓励企业建立自主创新体系,促进游艇产业技术升级

  (十一)研究建立游艇产业化基地,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游艇制造企业,增强企业技术研发和设计能力,鼓励本地品牌游艇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培育形成游艇产业集群。

  (十二)鼓励具有中高档游艇或关键零部件设计、开发、制造能力的国内外公司、单位及个人在深圳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研发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对新建的工程研发中心,经认定合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规定给予资助。对新建的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合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2〕15号)规定给予资助。

  (十三)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开展中高档游艇及关键零部件产业技术研发并申请专利,对专利申请费用按照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规定给予补贴。

  (十四)鼓励企业自主实施中高档游艇及关键零部件产业项目建设,对符合我市重大项目认定标准的列为我市重大项目,符合重大技术专项认定标准的,按照我市相关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由市产业发展资金给予资助。

  (十五)中高档游艇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为科研、测试所需进口产品,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完善制度环境,为产业发展提供政策便利

  (十六)建立和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市邮轮游艇产业发展中有关战略和政策的重大问题。

  (十七)组建邮轮、游艇行业协会,统筹协调邮轮游艇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效率,促进行业的自律、规范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协调建立科研中心、信息技术平台与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为生产企业提供信息、技术与专业人才支撑。

  (十八)加强与香港邮轮游艇产业的合作。积极推进深港双方就共同促进邮轮游艇产业发展订立合作协议,在码头泊位资源共享利用、旅游资源合作开发、旅行社服务、通关环境改善等方面建立紧密合作。积极研究深港两地游艇合作机制,开展深港游艇互通在出入境管理、通关查验等方面的研究。

  (十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通关标准,口岸单位采取集中查验方式为邮轮旅客出入境提供通关便利,建立快速高效查验系统,运用船舶交管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监管;搭建单一窗口平台,实现查验电子申报,提高邮轮进出港查验效率;开辟便捷通道,简化口岸查验程序,为邮轮陆上补给、维修提供便利,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提供全方位服务。开展邮轮游艇进出口岸提前申报和审批工作,建立邮轮游艇和船员诚信管理记录,对到港的诚信邮轮游艇和船员提供快速查验的服务。

  (二十)对符合条件的入境邮轮,检验检疫部门可对其实行电讯检疫或随船检疫,方便邮轮入境;入境旅客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合理自用物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免于检验;入境旅客携带的国家禁止入境物品,检验检疫部门对其作截留退回处理,不收取保管费用,旅客出境时可向检验检疫部门领回。

  (二十一)检验检疫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对来往港澳地区的游艇实行检疫登记备案制度,建立船舶卫生档案,并实行简便的检疫程序。在疫情风险较低的情况下,简化入境人员查验手续,方便人员往来。

  (二十二)高度重视口岸各项查验监管设施的建设,按国家口岸有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的原则组织实施。对东部大梅沙等条件相对成熟的岸线积极向国务院申请对外开放口岸,对具备条件的岸线向交通部申请允许外籍船舶靠泊,并建立游艇停靠码头和检查场地。对游艇展会和大型活动设置临时停靠点,建立简易查验设施,由口岸监督单位派出人员进行查验。简化入境游艇海关查验方式,取消视同交通工具的缴纳保证金管理办法。

  (二十三)海事部门研究制订深圳市游艇行业管理细则,对游艇检验登记、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设置以及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游艇在深圳水域的航行停泊等方面进行规范。

  (二十四)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和机构设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基地,对游艇操作人员进行游艇驾驶、水域航行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海事部门积极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十五)海洋、海事部门根据游艇发展规划,结合深圳海域的实际,划定游艇活动区域,给游艇提供一个安全航行、停泊的环境。

  五、加大宣传,促进交流,引领邮轮游艇健康消费

  (二十六)鼓励邮轮游艇企业与境外同行建立紧密合作交流机制,定期举办国际性的游艇展会、文化交流互访和比赛活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展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会展业及国内参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201号)规定给予资助。

  (二十七)结合深圳现代海洋文化特色,采取多种形式、多方渠道,加大对邮轮游艇产业宣传推广。鼓励企业及行业协会从事文化研究,创办介绍邮轮游艇旅游消费及其文化的期刊杂志,开展各种形式的以海洋文化为主题,推广邮轮游艇产业的活动。

  (二十八)进一步加大深圳市国际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多方渠道,在经济、旅游、文化、环境等多个方面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深圳国际知名度,提升深圳国际地位,吸引国际旅客前来旅游参观。同时加大国内宣传力度,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吸引更多的人乘坐邮轮,积极引导新的邮轮游艇消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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