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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增刊·3(总第6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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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9-03-19 【字体:

深地税发〔2001〕292号

 (2001年4月6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19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指出,根据本通知精神,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的“税率表三”应为如下所示:

税率表三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所得

不含税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同时,市局明确,通知第二条“单位和个人在计算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税款时”,应按国税发〔1996〕161号规定的计算公式,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人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收入额按税率表三中“不含税收入额”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表三中“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
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2000年11月24日)

  国税发〔200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总局曾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近据一些地方反映,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或称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包税)的劳务报酬收入,如何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征税的问题,现行规定不够明确,如果使用(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三”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又不准确。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精神,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下表所示: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二、单位和个人在计算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税款时,应按国税发〔1996〕161号的规定以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未做处理的税务事项和查补税款的计算,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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