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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增刊·3(总第6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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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路桥费收入应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9-03-19 【字体:

深地税发〔1995〕120号

(1995年5月2日)

各分局:

  关于对路桥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后,过路费、过桥费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1995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中又强调,对过桥过路费等不得减免营业税,原来的减免税规定一律停止执行。因此,对过桥过路费收入应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征税,适用税率是5%,以路(桥)收费站为纳税单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交纳。

  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注  根据2005年5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的规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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