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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9-004414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3-19 00:00
名 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文 号:深地税发〔1996〕58号
主 题 词:
(1996年2月7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转发给你们。复函第三条开发银行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贴花一百万元以下的(含一百万元)由主管征收分局(宝安、龙岗税务分局)核准,超过一百万元的由市局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1995年12月22日)
财税字〔1995〕47号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