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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增刊·3(总第6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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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9-03-19 【字体:

深地税发〔1996〕76号

(1996年2月15日)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府办〔1996〕1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注:

  (一)行政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工资、薪金应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房补-2000元

  (二)公司企业个人工资、薪金应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2000元

  房补是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计提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从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由个人负担部分,并上缴有关部门专储的住房公积金。

  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请按本规定执行。

  三、各分局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反映。

  

  注  此条原文为:一、根据《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精神,暂定我市的特区综合物价补贴为500元;特区保留津贴为300元。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简化为:

  (一)行政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工资、薪金应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房补-1600元

  (二)公司企业个人工资、薪金应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1600元。

  原发文时法定费用扣除额为800元。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月,各地自行制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相应进行清理,据此进行修改。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府办〔1996〕11号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计征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995〕5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特区物价补贴-特区保留津贴-房补-法定费用扣除额注。

  二、企业个人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特区物价补贴-特区保留津贴-住房公积金-法定费用扣除额注。

  三、宝安、龙岗两区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从1996年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并由你局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注  原发文时法定费用扣除额为800元,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月,各地自行制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相应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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