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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增刊·3(总第6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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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出租土地使用权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9-03-19 【字体:

深地税发〔1998〕420号

(1998年9月14日)

各分局:

  我局《关于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8〕377号)此文下发后,接到有关分局咨询如何确定出租土地使用权营业额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直接收取租金的,以收取的租金为营业额。对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再进行分摊,全额计征营业税。

  二、对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若干年后出土地方连同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出土地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果双方合同有规定金额的,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如果合同没有规定金额的,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征营业税。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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