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9年政府公报 > 2009年增刊·3(总第642期)
深地税发〔1996〕658号
(1996年11月24日)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5号)称: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79号)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