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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增刊·3(总第6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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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9-03-19 【字体:

深地税发〔1996〕658号

(1996年11月24日)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5号)称: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79号)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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