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9年政府公报 > 2009年增刊·3(总第642期)
深地税发〔1999〕462号
(1999年10月18日)
各分局:
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略称:“关于开发商以土地或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征税问题。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另外,对被拆迁户取得的补偿收入征税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