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9年政府公报 > 2009年增刊·3(总第642期)
深地税发〔1998〕297号
(1998年7月20日)
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略称:
一、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