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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9-004425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3-19 00:00
名 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 号:深地税发〔1999〕184号
主 题 词:
(1999年5月4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我市尚未实行公务用车补贴制度,故《通知》第二条中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征税的规定,暂不执行。
二、关于通讯费用的扣除标准问题,在省政府的有关文件下发前,暂按我局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屑于离退休工资,应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