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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增刊·3(总第6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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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9-03-18 【字体:

深地税发〔2001〕280号

(2001年4月4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我局曾以深地税发〔2001〕48号转发,该文适用于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市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2月21日)

  粤地税发〔2001〕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粤财法〔2001〕1号转发,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询问,《通知》中的“个人”是否包括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下同)。经请示总局明确:《通知》中所指的“个人”,包括外籍个人。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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