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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1〕280号
(2001年4月4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我局曾以深地税发〔2001〕48号转发,该文适用于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市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2月21日)
粤地税发〔2001〕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粤财法〔2001〕1号转发,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询问,《通知》中的“个人”是否包括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下同)。经请示总局明确:《通知》中所指的“个人”,包括外籍个人。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