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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9-004420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3-19 00:00
名 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文 号: 深地税发〔2000〕461号
主 题 词:
(2000年7月4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已使用过的商品房用于自用、出租、出包、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企业的,不能视为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给予房产税免税优惠政策,应照章缴纳房产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2000年6月2日)
粤地税发〔2000〕13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商品房用于再销售的情况越来越多,对这类商品房是否征收房产税,要求省局给予明确。考虑到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商品房用于再销售是一种正常的经营活动,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粤税三字〔1987〕006号)第24点的规定精神,对这类商品房在出售前也比照自建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但是,这类商品房在出售前若已出租或自用的,应照章缴纳房产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