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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增刊·3(总第6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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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屋申报免税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9-03-19 【字体:

深地税发〔1999〕258号

(1999年6月8日)

  

各分局:

  据各地反映,对企业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屋与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其房产税的免税备案手续注1,以及期满后应在何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等问题,目前各地执行不一,不利于管理。为加强新建或购置新建房屋税收的征收管理,对上述问题市局明确如下:

  一、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因此,企业新建或购置新建房屋如与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应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房产税免税备案手续注2,期满后应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企业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屋用于本企业员工居住,而又分散在市内各地区的,为了便于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注3,期满后向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请遵照执行。

  

  注1  深地税发〔2005〕161号文规定,对于新建或购建的新建房屋的单位只需备案,不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所以将原文“其房产税的免税申报手续”修改为“其房产税的免税备案手续”。

  注2  深地税发〔2005〕161号文规定,对于新建或购建的新建房屋的单位只需备案,不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所以将原文“应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房产税免税手续”修改为“应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房产税免税备案手续”。

  注3  深地税发〔2005〕161号文规定,对于新建或购建的新建房屋的单位只需备案,不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所以将原文“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修改为“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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