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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增刊·3(总第6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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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9-004461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3-19 00:00

名 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深地税发〔1999〕12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9-03-19 【字体:

(1999年3月26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从文到之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

  国税发〔199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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