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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6〕32号
(1996年1月15日)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5〕275号《关于对供水、供电部门从事安装作业计税营业额确定问题的批复》称:“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对供水(电)部门在为用户安装供水、供电设施时,向用户收取的材料费(水管、水龙头、水表等)和安装费,无论企业如何结算,均应就材料价款和安装费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