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9年政府公报 > 2009年增刊·3(总第642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09-004464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3-19 00:00
名 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培训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文 号: 深地税发〔1998〕572号
主 题 词:
(1998年12月12日)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培训业务适用何种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454号)收悉。《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五条的规定,文化体育业中其他文化业是指各种展览、培训活动和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以及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因此,职业技能培训劳务应该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