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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7期(总第6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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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9-004371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3 00:00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的决定

文 号:深发〔2009〕4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的决定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9-03-03 【字体:

(2009年2月18日)

  1998年中央文明委开展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评选活动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历届市委、市政府带领全市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积极探索文明城市建设新模式,不断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实现了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综合素质的持续提高。1999年,我市被评为首批“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2005年,我市被评为首批“全国文明城市”;2008年,经中央文明办复查确认,我市再次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市初步建立了领导责任、社会参与、检查考核、指数检测、立法保障、核心价值内化等工作机制,确保文明创建活动常抓不懈,形成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创建工作局面。

  当前,全国各地正兴起新一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热潮,深圳也进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大力发展力量型和智慧型相结合的文明形态,努力建设包容之城、创新之城、关爱之城、品位之城、生态之城、和谐之城,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城市文明模式,必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现创建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为此,市委、市政府就建立健全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长效机制作如下决定。

  一、强化决策机制

  (一)强化市文明委工作职能。市文明委是市委领导下、专门指导、协调包括各种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在内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各区、各部门贯彻市委关于精神文明建设一系列政策、规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有关政策、规划建议。要进一步强化市文明委在全市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中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职能,发挥市文明委在文明城市建设中的主导和指导作用。

  (二)健全市文明委工作制度。完善市文明委年度工作会议、工作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参照《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完善市文明委议事决策制度,确保市文明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其指导文明城市建设的水平。

  二、健全咨询机制

  (三)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由国内外专家学者、网民代表和市民代表组成的深圳市精神文明建设咨询委员会,建立与之配套的工作规则、课题管理等工作制度,畅通沟通渠道,使咨询委员会委员及时了解文明委决策需求,进行切合实际、有针对性的研究,更好地为文明委决策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市文明委要按照规定程序,将咨询委员会委员的研究成果和咨询意见及时应用到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挥咨询委员会“脑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四)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通过设立群众接待日和热线电话,开展“我为创建做贡献”、“创建活动大家议”、“民心桥”、“直通车”等活动,进一步扩大社情民意征集范围,拓宽民意征集渠道,倾听群众呼声,凝聚群众智慧,使文明城市建设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征集社情民意制度化。建立和完善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广泛发动市民为文明城市建设建言献策。

  三、健全工作机制

  (五)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整合文明创建工作力量和创建活动资源,定期召开文明办、生态创建办、纠风办、社区办、双拥办、社会治安综治办、交通综治办、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办等综合性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通报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文明委统筹、文明办牵头、各部门和综合性议事协调机构共建、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建设联络员工作制度,各相关单位要明确专门的联络员,并定期向文明委汇报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对策和建议。

  (六)加强文明社区建设。进一步完善文明社区评选规则,以绿色社区、“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安全文明小区等创建活动为基础,修订文明社区评选标准和管理办法,实行达标制评选,加强动态管理。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社区教育,改善社区环境,维护社区秩序,完善社区服务,丰富社区文化,健全社区设施,以“五进社区”、“和谐家庭计划”、“四点半学校”、“邻居节”、“创建文明家庭”等活动为载体,广泛发动居民参与创建活动,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夯实文明城市建设的基础。

  (七)加强文明行业建设。以窗口行业和窗口单位为重点,发挥纠风办、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调动行风监督员和市民群众的积极性,大力开展行风评议活动,推动文明行业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各行各业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重点,以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不正之风为突破口,积极开展“优质规范服务”、“共铸诚信”、“百城万店无假货”、“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文明示范窗口”、“企业爱员工、员工爱企业”等活动,大力倡导行业文明新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八)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举的原则,贯彻落实扶持培育社会组织的配套政策,大力支持和鼓励义工联、观鸟协会、绿色人居协会、信息无障碍研究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开展活动。加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文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发挥其种类多样、服务直接、知识专业、方式灵活的优势,使其发展成为文明城市建设的生力军。

  四、健全教育机制

  (九)加强现代公民教育。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积极推行《深圳市民行为道德规范》和《深圳市社会公德“七不”准则》。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大力倡导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营造“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的社会氛围。整合宣传、文化、教育、体育、科学、法制、卫生、计生等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市民学校、家长学校、社区生育文化中心、课堂教育、岗前培训、公益宣传等在公民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十)强化媒体的宣传教育功能。各新闻媒体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人文精神,既尊重规律,又大胆创新,开设创建文明城市专版、专栏,大力宣传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动态和工作成果,在报道新闻事实中体现正确导向,在同市民交流互动中促进形成共识,在加强信息服务中开展思想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注意利用手机、网络等新媒体,主动出击,精心策划,切实维护好网络舆论传播秩序,推进新兴媒体与传统媒体互动,掌控舆论导向,不断丰富宣传教育的载体和手段。

  (十一)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注重发现和培养反映人民意愿、体现时代精神、代表社会前进方向的先进典型,使广大市民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先进人物的感人事迹和高尚品质,大力宣传先进单位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深入开展“学楷模、讲道德”活动,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精心设计,积极组织道德模范、文明市民等先进典型参加各类公民教育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十二)丰富道德实践活动。发挥文学艺术的社会教育功能,积极开展读书月、市民文化大讲堂、美丽星期天、中外艺术精品演出季、公园文化节、“鹏城金秋”艺术节、“创意十二月”等文艺活动,寓德育于美育之中。精心打造关爱行动、未成年人道德教育活动月、文明行动、募师支教、对口扶持、特区与老区心连心、志愿服务等品牌活动,全面推进“迎大运、讲文明、树新风”市民素质提升工程,不断提高道德实践活动的吸引力。充分利用重要传统节日和重大社会事件,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活动,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转化为全体市民的自觉追求。

  (十三)加强公益广告宣传。紧密围绕大局,根据文明城市建设重点任务,对公益广告的宣传内容、宣传重点提出指导性意见,认真做好公益广告的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公益广告陶冶情操、塑造心灵的作用,定期制作、刊播主题鲜明、导向正确、寓意深刻、生动传神,能够体现时代精神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进一步完善、规范公益广告的发布标准、发布程序和管理办法,设立公益广告奖,对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四)创新教育方式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针对机关干部、企业职工、在校学生、城市化居民、来深建设者等不同对象,有所侧重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生态环保知识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改进和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采用渗透式、疏导式、启发式等现代方法,运用鲜活手段和群众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努力使宣传教育从强制性、指令性转为参与性、指导性,从“说教式”、“注解式”转为“诱导式”、“解惑式”,从单一、单向式转为多方法、多载体、双向交流式,不断增强宣传教育的艺术性和感染力。

  五、健全责任机制

  (十五)完善目标任务责任制。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要求,结合《深圳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每年制订《深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任务责任书》,将文明城市建设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层层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化、部门责任法定化、岗位责任具体化、责任层级清晰化、责任链接无缝化,形成层层有任务、级级有指标、人人有压力,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创建活动责任链条,推动文明城市建设各项任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全面覆盖。

  (十六)完善考评点评制度。要健全考评制度,定期对各区、各责任部门落实《深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任务责任书》情况进行检查测评,把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成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评估领导干部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健全点评制度,定期召开点评会,对文明城市建设工作进行阶段性评议,查摆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各区、各责任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召开辖区、部门专项点评会,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相应建立文明城市建设新闻发布会制度,定期通报文明城市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十七)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政“一把手”是文明城市建设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文明城市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建设部门责任检讨制度、部门失职道歉制度、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惩戒力度,对在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中不重视、不负责、不得力,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违纪违规、严重失责渎职的,要切实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健全监督机制

  (十八)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文明城市建设方面的监督作用,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要把创建文明城市的督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文明城市建设专项视察,不定期地对各区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暗访等,认真解决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创建文明城市带来的实惠和变化。开展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明城市建设评议活动,建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别是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建言献策“直通车”制度,定期向他们通报创建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加强党纪政纪法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文明城市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切实履行职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组织精干力量,重点对文明创建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市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检查,认真查找原因、分析问题,切实督查整改,推进文明城市创建进程,提升文明城市建设实效。

  (二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发挥媒体“辅政亲民”的作用,强化舆论监督,在继续办好“直通车”、“民心桥”、“廉政直击”等栏目基础上,在报纸、电台、网络设置“文明大看台”、“文明出行”等常态化文明城市建设专栏,加大监督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定期发布城市文明系列指数,有效监督文明城市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成效,并根据不同时期的文明创建工作重点,选择“政府重视、群众关心、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新闻追踪报道、专家评论和深度调查等形式,及时曝光不文明的现象、不作为的部门,促进各级政府、各单位及时整改,推动问题解决,为文明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二十一)强化市民监督。各级政府、各单位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上意见箱、领导接待日、群众信箱、行风热线等多种方式,实行社会监督,让广大市民在文明城市建设中拥有更多的知情权、发言权和监督权。定期进行市民问卷调查,搞好文明创建民意测评,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让群众监督文明城市建设成效,查找存在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加大整改工作力度。探索实施“市民议事厅”、“市民文明巡访”等做法,成立市民巡访团、市容环境和行业服务检查团等群众自治组织,切实问政于民、听政于民、议政于民,接受市民对文明城市建设的监督。

  七、健全奖惩机制

  (二十二)规范评选表彰活动。要充分发挥评选表彰工作的导向作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整合各种评选表彰活动,修订各类评选表彰办法,严格评选标准,注重创建成果的真实性和实效性。规范评选表彰程序,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注重评选表彰效果,实行长效激励,防止短期行为;激励主动创建,防止被动应付。对各种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防止出现表彰后工作停滞不前甚至严重滑坡的问题。

  (二十三)完善奖励和帮扶措施。制定具体的文明创建奖励办法,明确对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的规定。凡是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示范窗口称号的单位,命名后发给在职在岗干部、职工一次性一定数额的文明创建奖金。行政和事业单位发给每位干部职工的文明创建奖金具体数额,由市文明办提出方案报市委审定。企业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对员工进行奖励,奖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道德模范、文明市民等先进典型,加快制定和实施《帮扶生活困难先进典型实施办法》,采取多种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更好地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四)探索创新激励方式。积极探索建立激励市民文明行为的新方式,借鉴人民银行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做法,制作“市民道德记录卡”、“公民诚信记录卡”等,把发生在市民身边的好人好事以及不文明事件等日常道德表现记录下来,使市民在生活实践中建立“诚信档案”、积累“道德财富”。对于市民的文明道德行为应实行多样化的激励,包括获得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享受辖区内服务行业的优惠待遇,作为评选文明市民、文明家庭的依据等;对于市民的不良行为应实行有效惩戒,将其不良记录与社会公共服务相挂钩,相应进行惩罚,以此褒奖先进、鞭策落后,提高市民道德自律意识。

  (二十五)加强文明建设立法和执法。要将文明城市建设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不断推进文明创建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惩戒力度。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标准,加强在城市管理、市民行为规范、革除陈规陋习等方面的立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市民公约、职业规范等行为准则,提高文明城市建设的权威性和可持续性。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有效惩戒不文明行为,用法律手段引导和规范言行、培养文明习惯,发挥规章制度对人们道德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从他律向自律转变。

  八、健全保障机制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明城市建设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文明城市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考虑,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组织有力、高效务实的文明创建工作大格局。

  (二十七)加强工作队伍建设。要加强和规范各级文明办的自身建设,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充实力量,充分发挥其在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中检查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奖惩等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各类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自觉参与文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壮大文明城市建设力量。广大工作者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业务学习,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文明城市建设的新特点、新途径和新办法。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和关心文明城市建设工作队伍的建设,为其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激励其在文明城市建设中作出更大贡献。

  (二十八)加大经费投入。要舍得投入、加大投入,把文明创建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各种投入,为文明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健全文明城市建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在财政预算、计划立项上优先保证文明创建需要,对市重大项目和活动所需经费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意见给予保证。制定和完善相应政策,建立多元化的文明城市建设筹资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为文明创建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加大对基层文明创建投入力度,建立区、街道资金投入机制,拿出专项经费,保证文明创建活动正常开展。

  (二十九)完善公共基础设施。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化、人性化的要求,科学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注重设施的便民利民和可持续性。从文明城市建设的高度,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文化场所等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后续管理,及时整改基础设施建设中出现的不合理问题,整治市容环境卫生,优化城市环境和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文明城市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十)狠抓组织实施。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形成本辖区、本部门工作的长效机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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