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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2008〕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十一五”污染减排考核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十一五”污染减排考核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控制深圳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省府办《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27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环〔2008〕1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污染减排的各项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属国有控股有关企业。各部门或单位要将污染减排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目标。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要建立本地区污染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污染减排数据、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污染减排台账。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方案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三、考核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与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分类考核。
(一)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光明新区管委会主要考核内容。
1.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定期信息调度数据为基础,依据国家“十一五”污染减排统计办法、核查办法和核算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对我市减排项目的核查情况予以核定。
2.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区有关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3.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停落后产能时间及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主要参照省和市下达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省和市下达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分解落实及完成情况。
四、计分方法
(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考核计分方法。
1.考核指标及分值。
“十一五”污染减排考核由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三大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等三个方面组成,共100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如下:
(1)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情况(40分)。
(2)减排措施落实情况(30分)。
(3)三大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30分)。
2.指标解释及计分方法。
(1)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情况(40分)。
各项治理工程、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措施完成削减量大于或等于下达年度任务量的,为完成任务。
由于该指标为约束性指标,未完成任务将实行一票否决,在计分时应为零分。完成任务时应为满分。各项目削减量优先采用国家和省核定量。原则上原有污染减排设施超额完成的削减量不得用于新增减排设施未完成削减量部分的调剂。
新增减排量每超额完成200吨且经国家和省认可的,加1分,原则上加分额不超过5分。
(2)减排措施落实情况(30分)。
考核市下达的年度任务确定的治理工程(15分)、结构调整(10分)和监督管理(5分)措施落实情况,实行扣分制。其中治理工程减排任务未完成的,每项扣X分,扣完15分为止,即X=15/n分(n为下达的治理工程项目总数);结构调整减排任务未完成的,每项扣Y分,扣完10分为止,即Y=10/n分(n为下达的结构调整减排任务数);监督管理减排任务未完成的,每项扣Z分,扣完5分为止,即Z=5/n分(n为下达的监督管理减排任务总数)。
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在不影响全市及各区年度削减任务情况下,未完成理由经市政府认可的,按工程进度比例给分。下达治理工程、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任务中没有量化工作要求的,参照本方案关于研究、课题、管理类及其他任务的考核计分方法计分。
(3)三大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30分)。
考核污染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重点督察核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是否完善,运行情况是否良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减排统计体系,共12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统计数据、统计方法符合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及我市污染减排台账建设相关要求的,得12分。未按要求的将扣分,具体包括:
①未及时上报污染减排调度信息或环境统计报表的,每次扣1分。
②减排台账档案未按省、市统一要求建立的,每家扣1分。
③减排台账档案存在明显逻辑性错误的,每处扣0.5分。
④减排统计数据错漏严重的,每家扣0.5分。
⑤所管辖企业环境统计中企业有关数据明显失实的,每家扣0.5分。
⑥所管辖企业环境统计中虚报、瞒报企业排污量或缺报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火力发电厂的,每家扣0.5分。
二是环境监测体系,共8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符合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及广东省制定的有关污染减排监测要求的,得8分;否则将扣分,具体包括:
①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未进行比对实验并申请验收的,每家扣8/X分,X为本区负责监管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数。
②核查督查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每家扣8/X分,X为本区负责监管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数。
③污染源在线监测建设任务未完成的,每家扣8/X分,X为本区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测建设任务数。
④未按时填报污染减排监测监察系数有关信息的,每次扣2分。填报不规范的,每项次扣0.5分。
⑤监测数据不符合污染减排有关要求的,每家企业扣1分。
⑥未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管理问题严重的,扣2分。
三是减排考核体系,共10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符合《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和下达年度减排任务规定要求的,得10分;否则将扣分,具体包括:
①未制定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的,扣2分。
②污染减排任务未分解落实到位的,每项扣1分。
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落实到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每家扣1分。
④未按时上报半年工作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及污染减排计划的,每次扣2分。
⑤年度减排计划未按国家规范要求编制的,扣2分。
(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考核计分方法。
1.考核指标及分值。
主要考核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分解落实及完成情况,分值为100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如下:
(1)年度减排任务分解落实情况(10分)。
(2)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90分)。
2.指标解释及计分方法。
(1)年度减排任务分解落实情况(10分)。
已将污染减排任务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位的,得10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2)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90分)。
按年度污染减排任务大项计分,每项任务分值为X分,X=90/n分(n为下达年度任务项数)。
①某项任务为具体工程任务。
任务完成的,得X分;未按规定完成但完成任务量达到要求进度90%或以上的,每项扣Y分,即Y=X/2分;某项任务中又明确包含m项工程任务的,其中每单项任务按X/m分计。
②某项任务为研究、课题、管理类及其他任务。
任务完成良好的,得X分;任务完成情况一般的,得0.8×X分;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得0.3×X分;未开展该项任务相关工作的,该项任务不得分。
以上考核参考各部门提交的自查报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关停落后产能时间及证明文件等有关佐证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五、考核程序
(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统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当年污染减排计划、每年7月10日前将上半年的污染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统计部门。
(二)每年1月中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部门,对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属国有控股有关企业上一年度污染减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和市下达的年度污染减排任务作为考核依据。
污染减排考核主要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属国有控股有关企业落实年度污染减排情况,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省的核查督查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
(三)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部门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会同市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部门形成初步考核意见,经征求各部门意见后,形成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的,评定为合格;考核成绩不满6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
(二)污染减排重点责任单位宝安区人民政府、龙岗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集团、能源集团按考核分值高低评出2—3个优秀单位;一般责任单位福田区人民政府、罗湖区人民政府、南山区人民政府、盐田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按考核分值高低评出2—3个优秀单位。
年度重点减排任务有一项未完成的单位,不得评为优秀。年度重点减排任务是指省下达我市年度污染减排任务中安排的任务。
(三)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单位须在考核结果公布后20日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污染减排考核结果纳入市环境保护实绩考核,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七、其他要求
(一)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工程任务的,必须保证在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不变的前提下,于每年9月底前报调整申请,经批复同意后,调整的任务一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二)对污染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各区可参照市的做法,结合实际制定并开展本地区的考核。
(四)所有数据及有关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及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