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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增刊·1(总第6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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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4291

分 类:抗震救灾对口支援专刊

发布机构: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8-10-14 00:00

名 称: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文 号: 深援〔2008〕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信息来源: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 信息提供日期:2008-10-14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监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市有关规定,结合甘肃省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原则:

(一)我市对口援建甘肃省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的恢复重建自建项目均属抗震救灾工程。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

(三)甘肃省和深圳市两地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援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招标投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

(三)直接发包。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程经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或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后可直接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指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同时明确工程结算原则。

第四条 招标范围:

对口支援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范围包括:招标投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

第五条 投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投标人原则上应在深圳市注册,未在深圳市注册的单位应在深圳市有突出的工作业绩。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经验,并有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组织招标活动,具有甲级招标代理资质。

(二)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的能力,并对勘察及测量结果负责的甲级资质工程勘察单位。

(三)设计单位:应当具有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的能力,并能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的甲级资质设计院。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经深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具有相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能力的甲级勘察设计单位。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能力,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的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具有在建设工程中全过程造价控制的能力(涉及项目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合同管理、材料价格咨询等全过程的造价咨询服务),并能对造价控制负责的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七)施工单位:应当具有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能力,具有一级施工资质,及相应的专业资质。

第六条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

(一)单项工程项目造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投标人应符合第五条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二)单项工程项目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投标人应符合第五条规定,且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三)单项工程项目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可按照“便于管理、奖优罚劣、降低成本、就近挑选”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直接发包给纳入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施工单位或未在深圳市注册但在深圳市有突出工作业绩的施工单位。

(四)上述单项工程项目造价均包含与建设工程密不可分的设备购置。

(五)招标投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类项目,以工程概算造价为准,具体招标方式按以上前三款规定操作。此类项目收费与工程决算价款脱钩,以工程概算作计费基数,不得超出工程概算上限。勘察按2002年全国勘察收费标准计取。

(六)施工招标投标中,如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仍少于3个的,招标失败。若非围标串标原因,建设工程重新招标失败的,由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方指挥部)提出工程项目施工候选单位并报分管市领导批准。

服务类招标投标如出现招标投标失败,按上述执行。

(七)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按标书的合同要约执行。

(八)工程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的额度10%以上时需签订补充合同等合同条款。

第七条 其他:

(一)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已确定了10个单位作为第一批灾后重建队伍,并已按片区分配了援建任务。

(二)由于援建任务紧迫,2008年第一批抗震救灾工程已开工,各参建单位的承包合同需补签。

(三)承建单位施工质量不达标,专业服务不到位,经三次书面警告无效后,前方指挥部有权解除合同,并重新确定承建单位。

(四)对因设计、勘察等前期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浪费或超投资的,应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五)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部门全程监督检查援建工程的招标投标、造价确定、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内容在2009年及以后的工程项目实施中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20087月至援建任务结束。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执行。应急事项由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提请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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