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第1期(总第632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9年政府公报 > 2009年第1期(总第632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4274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8-12-22 00:00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 号:深办〔2008〕80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08-12-22 【字体: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严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秩序,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总量控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科学的用人理念

  (一)提高对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严肃人事编制纪律,防止随意使用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超编或变相超编现象,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选择;是控制行政运行成本,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的现实需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市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树立科学的用人理念,严格执行用人政策、纪律和程序,严控用人总量,规范用人行为。

  (二)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转变用人观念,积极通过改革创新解决人员需求问题,防止盲目增人和人员无序膨胀。要进一步加快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机构重叠和职责交叉,整合现有资源,挖掘内部潜力,从源头上控制人员膨胀;积极探索公务员分类管理,逐步扩大聘任制公务员范围,以执法机构为重点深入推进专业化改革试点,改进完善雇员制度;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探索以岗位管理为核心、按岗聘用的用人模式,将事业单位各类岗位纳入岗位管理体系;深化以事定费改革,积极探索购买服务、劳务派遣等多种用人形式,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变直接用人为间接用人,变固定用人为按工作任务用人。切实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完善,增强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和机构编制配置及人事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逐步减少临聘人员的使用。

  二、严格控制临聘人员的使用,规范临聘人员管理

  (一)规范临聘人员的使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社会化手段解决的工作事项,如物业管理、保卫、餐饮等后勤服务,应当实行社会化运作,原则上不再使用临聘人员。

  各级党政机关(含行政执法机构、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除治安巡防、交通协管以及行政执法、社区服务、信息采集等基层一线的协助管理、协助执法岗位,经批准可以使用临聘人员(以下统称协管员)外,一律不得使用临聘人员。

  教学类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因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以及教学任务非正常增长等需要安排教师的,经批准可以临时聘请专任教师;其他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使用临聘人员。财政核拨补助、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使用临聘人员,使用临聘人员的岗位原则上限于临时性、阶段性、替代性岗位。

  各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而产生的弹性用人需求,应主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确需使用临聘人员且其项目经费已包含人员经费的,经批准可以使用临聘人员。

  (二)规范临聘人员的审批程序。临聘人员使用实行员额管理,由机构编制部门归口审批,核定临聘人员的员额、岗位及使用期限;其中涉及使用财政经费的,须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各部门、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协管员的,应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建议,由机构编制部门统筹配备;现属于各部门的协管员队伍,凡由区管理或者承担经费的,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整合,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各事业单位确需使用临聘人员的,须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临聘人员岗位期限届满,确需继续使用的,用人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三)规范临聘人员的经费管理。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临聘人员的经费,使用单位为财政核拨经费单位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标准拨付;属财政核拨补助单位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性质、岗位类别等实际情况在核定临聘人员员额时一并明确经费来源渠道;属经费自给单位的,由聘用单位自行解决;因专项任务使用临聘人员的,在该专项任务的项目经费中列支。

  (四)规范临聘人员的入口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临聘人员的入口管理,规范临聘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员额、岗位和期限内使用临聘人员。可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的,应按照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与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用人;不能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的,应根据岗位的职责和资格条件等方面的要求,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属单位临聘人员的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区属单位临聘人员的公开招聘,由所在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事部门组织。公开招聘的具体形式,由组织单位确定。招聘临聘人员应当主要面向就业困难的本市户籍人员,确因需要而不限于本市户籍人员的,市属事业单位应经行政主管部门、区属单位应经区人事部门同意。

  (五)规范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各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聘用临聘人员,并建立健全临聘人员合同签订、工资福利、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临聘人员的依法规范管理。各区、各部门应建立临聘人员使用报备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所属单位临聘人员日常管理的监督。

  (六)规范临聘人员使用的监管制约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从严把关,切实做好临聘人员配备员额的审批,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实际需要增减临聘人员员额;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聘人员经费的核定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临聘人员的,财政部门一律不拨付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临聘人员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的监督指导以及争议处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聘人员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规范用人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临聘人员以及市、区有关部门强令下级部门或单位配备机构或人员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取消该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三、严肃人事编制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秩序

  (一)强化人事编制纪律。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人事编制工作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种类和总额用人,严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外擅自聘用人员。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遵守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除专项机构编制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涉及机构编制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下级部门或单位配备人员,也不得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作为工作考核考评、评优评先的指标和条件。

  (二)认真开展临聘人员及岗位的清查梳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用人的规范管理,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未经编制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新增临聘人员或延长现有临聘人员合同期限。并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规范管理的要求,开展人事编制政策执行情况自查,对本单位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现有临聘人员及其岗位进行清查梳理,登记造册;对于确有必要保留的岗位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规定重新报批。现有临聘人员所在岗位经批准保留的,原合同可继续履行,合同期满后,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决定是否继续聘用或实行劳务派遣;其所在岗位不属于允许使用临聘人员范围的,应在合同期满后终止合同或在保障其合法权益前提下依法解除合同。

  各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对本区的临聘人员管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可对本系统事业单位规范临聘岗位及其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定指导意见,经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范性文件发布的程序予以发布实施。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