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8年政府公报 > 2008年第44期(总第631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4268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8-12-30 00:00
名 称: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公(交)字〔2008〕605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的发放,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交警局)分别在110报警台和各交警大队报警台设立举报中心,专职负责受理群众举报。举报人可采用信函、电话、上门反映等方式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网上举报可登陆市交警局互联网网站(http://szjj.sz.gov.cn)进行。
第三条 举报以下对交通安全有极大危害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予以奖励:
(一)使用假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假牌)、套牌、无牌车辆上路行驶的;
(二)出售、使用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需强制报废的机动车仍继续上路行驶的;
(三)制造、销售假牌、套牌汽车的;
(四)故意变造、遮挡车辆牌号的;
(五)非法改装、加装车灯或者其它非法装置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七)存在其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
第四条 奖励金的发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的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并向市交警局登记。但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可以匿名举报;
(二)举报的线索应当有交通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和地点等具体信息,并经市交警局或下属大队查实并抓获。
现场发现交通违法人员和车辆后,将其扭送市交警局或下属大队,经查实证据确凿的,视为符合举报奖励的发放条件。
第五条 按照举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分类奖励:
(一)举报使用假牌、套牌、无牌以及报废摩托车的,单辆车辆奖励200元;举报同一单位使用多辆假牌、套牌、无牌以及报废摩托车的,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2000元;
(二)举报使用假牌、套牌、无牌以及报废汽车的,单辆车辆奖励1000元。举报同一单位使用多辆假牌、套牌、无牌以及报废汽车的,奖励最高累计不超过5000元;
(三)举报制造、销售假牌、套牌汽车的,给予奖励5000元。在举报的窝点查获假牌、套牌汽车的,每查获一辆奖励1000元,奖励累计不超过20000元;
(四)举报故意变造、遮挡车辆牌号的,每辆给予奖励100元;
(五)举报非法改装、加装车灯及其它非法装置的,每辆给予奖励100元;
(六)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提供逃逸车辆的车号、车型或肇事者的其他有利于逃逸案件查破的信息,成功查获肇事者的,财产损失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元,伤人案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重大案件中造成1至2人死亡的案件最高奖励人民币10000元;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七)对其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举报,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交警局或下属大队在查获被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后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时已登记的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于匿名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核对其举报线索和自设密码无误后,可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直接将奖励金划拨到举报人的账上。
第七条 市交警局或其下属大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发放奖励金:
(一)对群众举报的事项,交警局或其下属大队应当组织专人进行核查办理;
(二)奖励金额审批确定后,由受案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匿名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可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直接将奖励金划拨到举报人的账上。
同一事项有2个或以上单位、2名或以上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或逃犯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共犯检举的;
(三)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本人新交代的;
(四)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
(五)人民警察或者公务员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奖励金的使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市交警局每年度提出该年度的预算额度申请。
第十条 市交警局应当依法保管奖励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交警局应当每季度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奖励金业务统计报表和奖励经费支出、结余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交警局负责奖励金的财务管理和帐务核算,并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交警局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虚构或恶意举报。对恶意或虚假举报、干扰办案活动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