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8年政府公报 > 2008年第43期(总第630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4251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08-12-25 00:00
名 称:6.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服务指引手册
文 号:
主 题 词:
附件6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服务指引手册
第一章 专利基础知识
一、我国专利的类型和专利权的期限
(一)发明: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特点是: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方法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另外,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实用新型: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
(三)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专利权的主要特征
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三)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三、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四、为什么要及时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的主要目的在于:其一,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以此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及时申请专利就是要防止其发明创造成果被他人随意使用,丧失其应有的价值。其二,及时申请专利是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防止竞争对手将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从而确保自身产品生产与销售的安全可靠性。
在我国,审批专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先申请原则,即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专利,专利权就授予谁。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因此完成发明创造后,要及时申请专利。
五、合作或委托研发的新产品,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
某个单位的科研课题组或非职务专利发明人搞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关系较为明了,专利申请权一般归该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所有,但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之间共同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或者某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研发新产品时,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关系就要复杂一些。我国专利法规定,合作研发或委托研发新产品,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关系。如果委托他人研发新产品,要想取得该新产品的专利申请权,最好在委托研发协议中具有专利申请权归属关系。
六、为什么在申请专利之前发明人应注意对其发明创造进行保密
由于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因此,发明人在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之前,一定要注意技术保密。例如不要提前发表论文公开自己的发明成果,不要将新发明的样品售出或随意对外展示,否则,就会因为其失去新颖性,而丧失申请专利。
七、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定要做出样品吗
有了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构思,且技术方案完整、清楚,就可以申请专利,没有必要非得制作出样品来。申请专利只需提交规范的专利申请文件,不需要提供样品、模型或产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专利审查员为便于理解发明创造,可能会让申请人提交样品或模型,涉及微生物的发明要求作菌种保藏,这些则属于专利申请中特殊规定。
八、怎样向外国申请专利
根据专利法规定,中国单位或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委托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向外国申请专利手续。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如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照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中国专利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外专利申请。
九、发明人和专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样吗
许多人对专利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的概念不清楚,对于两者享有的权利也就不很了解,误认为发明人搞出了发明创造,应享有所有的权利,实际不然。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和署名的权利,却没有独自使用、占有、处分专利的权利,例如,发明人不能将专利作价入股、转让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这些权利只有专利权人才能享有。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在没有征得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专利发明人也不能实施其发明的专利。
十、计算机软件可以申请专利吗
计算机软件可以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用著作权法加以保护。但其中有一些与硬件有关的计算机软件也可以申请专利,使保护更加充分有效。例如,应用于工业化生产的自动化设备,需要通过计算机软件加以控制,那么科研人员设计了一套新的计算机软件,使其控制精度得以提高,自动化设备的运行效率也大为提高,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生产效率,产生了良好的技术效果,这类计算机软件就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使保护更加充分有效。
十一、什么是专利代理
当发明创造人不能按照专利局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等各种专利事项时,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项。专利代理顾名思义是指由代理人代为把当事人的创造发明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代为办理当事人其它专利事务。专利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它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在专利局正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或其它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专利代理人资格是经特定考核后取得的,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接受委托,不能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承办专利咨询;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请求撤销专利权、宣告专利权无效等有关事务;办理专利权的转让、解决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纠纷等事务。
第二章 专利申请
一、如何办理专利申请
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书面申请文件。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各种手续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签章不得复印。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
办理手续要附具证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件应当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同时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二、申请专利提交的文件
(一)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各一式两份。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与说明书连续编写页码,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各一式两份。
(三)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三、提交申请时如何排列申请文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其他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按照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顺序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四、申请专利文件的内容要求
(一)请求书。
请求书是确定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专利申请的依据,应谨慎选用;建议使用专利局统一表格。请求书应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名称或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含邮政编码)以及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是指:
1.申请人的国籍;申请人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2.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为两人以上或单位申请,而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名自然人为代表人,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3.分案专利申请(已驳回、撤回或视为撤回的申请,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类型应与原案申请一致,并注明原案申请号、申请日,否则,不按分案申请处理。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请求书中注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国别、申请日、申请号,并应于在先申请日起一年内提交。
4.申请文件清单。
5.附加文件清单。
6.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7.确有特殊要求的其它事项。
(二)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三)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四)说明书附图。
说明书附图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如有必要也应当提交附图。附图应当使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不得涂改或易被涂擦。
(五)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发明、实用新型应当提交申请所公开内容概要的说明书摘要(限300字),有附图的还应提交说明书摘要附图。
(六)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必要时应有简要说明。
五、申请文件的纸张要求
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应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各种文件一律采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纸张。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纵向使用,只使用一面。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排列,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申请文件各部分的第一页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这些表格可以在专利局受理大厅的咨询处索要,也可以直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六、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
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汉字。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文,应当在中文后的括号内注明英文或原文。申请人提供的附件或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字高应当在3.5~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2.5~3.5毫米之间。要求提交一式两份文件的,其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应采用复印件,并保证两份文件内容一致。申请文件中有图的,应当用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或者用绘图软件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涂改。不得使用工程蓝图。
七、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型新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八、申请文件的撰写
申请文件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尽管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撰写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
九、专利申请的受理机关
专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国家专利局)是我国专利主管部门,也是唯一依法有权接收专利申请的受理机关。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将申请文件直接提交给国家专利局。申请人误将申请文件提交给其它机关、单位或个人的,在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不产生法律效力。
国家专利局设立专利受理处和国家专利局代办处,接收和受理专利申请和其它文件。国家专利局专利受理处和各国家专利局代办处的地址、业务工作范围,由国家专利局以公告形式向公众发布。
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
十、提交申请文件注意事项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可以将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直接递交或寄交给专利局受理处或专利局代办处,在提交文件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或办理各种手续的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申请文件均应一式两份,手续性文件可以一式一份;表格可以从网上下载,网址是www.sipo.gov.cn,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索取或以信函方式索取(信函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发文处)。
(二)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
(三)向专利局提交的各种文件申请人都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
(四)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不得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挂号信函上除写明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外,还应当标有“申请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收”的字样。申请文件最好不要通过快递公司递交,通过快递公司递交申请文件,以专利局受理处以及各专利局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文件。邮寄后,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挂号收据存根。
(五)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不接收样品、样本或模型。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提交样品或模型时,若在专利局受理窗口当面提交的,应当出示审查意见通知书;邮寄的应当在邮件上写明“应审查员×××(姓名)要求提交模型”的字样。
(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向专利局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人与专利事务所解除代理关系,应向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国家专利局代办处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
(一)PCT申请文件。
(二)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三)分案申请文件。
(四)有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五)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当面交或者寄交国家专利局受理处。
第三章 专利缴费
专利费用标准和缴纳期限
一、申请费
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内。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用还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将视为撤回。
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申请附加费,金额以超出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优先权要求费的费用金额以要求优先权的项数计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人民币:元)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申请费 |
900 |
500 |
500 |
文件印刷费 |
50 |
|
|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 从第301页起每页 |
50 100 |
50 100 |
50 100 |
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 |
150 |
150 |
150 |
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
80 |
80 |
80 |
二、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申请人要求实质审查的,应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3年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人民币:元) |
发明 |
审查费 |
2500 |
三、复审费
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提出复审的,应提交复审请求书,并缴纳复审费。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人民币:元)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复审费 |
1000 |
300 |
300 |
四、著录事项变更费等
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上述请求视为未提出。
(人民币:元)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变更 |
200 50 |
200 50 |
200 50 |
中止程序请求费 |
600 |
600 |
600 |
无效宣告请求费 |
3000 |
1500 |
1500 |
强制许可请求费 |
300 |
200 |
|
强制许可使用费 |
300 |
300 |
|
五、恢复权利请求费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纳费用。该项费用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其权利将不予恢复。
(人民币:元)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恢复费 |
1000 |
1000 |
1000 |
六、延长期限请求费
申请人对专利局指定的期限请求延长的,应在原期限届满日之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缴纳费用。对一种指定期限,限延长两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将不同意延长。
(人民币:元) |
第一次延长期每月 |
再次延长期每月 |
延长期限请求费 |
300 |
2000 |
七、办理退款的手续
当事人对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可以自缴费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退款请求。提出退款请求的,应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
八、专利费用的减缓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减缓。可以减缓的费用包括五种:申请费(其中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的年费。其他费用不予减缓。
请求减缓专利费用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如实填写经济收入状况,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九、年费的缴纳
(一)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缴纳申请维持费的,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专利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二)需要缴纳申请维持费的情况是,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两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人应当自第三年度起缴纳申请维持费。
十、滞纳金的缴纳
(一)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最迟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交费时间超过规定交费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收滞纳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一个月的,每多超出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作为滞纳金,例如,缴费时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两个月,滞纳金金额为年费标准值乘以10%(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6条)。
(二)首次缴纳数额不足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再次补缴时,应依照实际补缴日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缴纳的全部年费滞纳金。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5日至6月5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缴纳了25元。缴费人在6月7日补缴滞纳金时,应依照实际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该时段滞纳金为90元,所以缴费人还应补缴滞纳金65元。
(三)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因专利权终止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应按当年年费全额的25%缴纳。
十一、年费的减缓
授权前已获准专利费用减缓的,自授权当年起连续三个年度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比例缴纳年费。例如,一件已获准减缓专利费用的专利申请的授权当年为第三年度(即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所指明的年度),则专利权人按批准的减缓比例可以减缓第三年度、第四年度及第五年度的年费,第六年度起应按全额缴纳年费。
十二、“专利年度”概念
(一)授予专利权当年:是指专利申请在第N年度授权,第N年即为授权当年,以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所注明的为准。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要求缴纳第三年度的年费,即表示该案的“授权当年”为第三年度。
(二)专利年度:是指该专利自申请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专利年度。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则自该日起至1999年6月1日为该案的第一年度,自1999年6月2日至2000年6月1日为该案的第二年度……第N年度。
十三、缴费注意事项
(一)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款,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或者汇款用途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应为9位(2003年10月1日之前申请的专利)或13位(2003年10月1日之后申请的专利),不得缺位,最后一位校验位前的小数点可以省略。
例如:9位申请号可写成9910XXXX.2或者9910XXXX2;13位数申请号可以写成200510XXXXXX.1或者200510XXXXXX1。所缴的费用名称可以用简称(见专利费用标准)。
(二)汇款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一个申请号或专利号应为一笔汇款,并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
(三)通过银行汇款,如需发传真,应在汇款当日,将汇款单复印件及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分项金额、邮编、地址、收件人信息,发至收费处。(传真:010-62084312)。此办法是对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的补救方式,不具有法律效力。
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户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帐 号:0200010009014400518
邮局汇付
商户客户号:110000860
收款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4)费用的查询:当事人汇款后未收到专利局收费收据需要查询的,可电话查询(010-62085566),查询时效为一年。
发明专利费用标准
(人民币:元)
费用种类 |
简称 |
发明 专利 |
减缓比例 | |||||
85% |
70% |
80% |
60% | |||||
申请费 |
申 |
900 |
135 |
270 |
|
| ||
文件印刷费 |
文 |
50 |
不予减缓 | |||||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 从第301页起每页 |
说附 |
50 100 |
不予减缓 | |||||
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 |
权附 |
150 |
不予减缓 | |||||
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
优 |
80 |
不予减缓 | |||||
审查费 |
审 |
2500 |
375 |
750 |
|
| ||
维持费 |
维 |
300 |
|
|
60 |
120 | ||
复审费 |
复 |
1000 |
|
|
200 |
400 | ||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变更 |
变 |
200 50 |
不予减缓 | |||||
恢复权利请求费 |
恢 |
1000 |
不予减缓 | |||||
无效宣告请求费 |
无 |
3000 |
不予减缓 | |||||
强制许可请求费 |
强求 |
300 |
不予减缓 | |||||
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
强裁 |
300 |
不予减缓 | |||||
延长费: 第一次延长期请求费每月 再次延长期请求费每月 |
延 |
300 2000 |
不予减缓 | |||||
中止程序请求费 |
中 |
600 |
不予减缓 | |||||
登记印刷费 |
登 |
250 |
不予减缓 | |||||
印花费 |
印 |
5 |
不予减缓 | |||||
年费 |
年 |
年费标准见年费计算参考表 |
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费用标准
(人民币:元)
|
费用种类 |
简称 |
实用 新型 |
外观设计 |
减缓比例 | |||||||||||
|
|
85% |
70% |
80% |
60% | |||||||||||
申请费 |
申 |
500 |
500 |
75 |
150 |
|
|
| ||||||||
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 |
权附 |
150 |
150 |
不予减缓 |
| |||||||||||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 从第301页起每页 |
说附 |
50 100 |
50 100 |
不予减缓 |
| |||||||||||
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
优 |
80 |
80 |
不予减缓 |
| |||||||||||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变更 |
变 |
200 50 |
200 50 |
不予减缓 |
| |||||||||||
复审费 |
复 |
300 |
300 |
|
|
60 |
120 |
| ||||||||
恢复权利请求费 |
恢 |
1000 |
1000 |
不予减缓 |
| |||||||||||
无效宣告请求费 |
无 |
1500 |
1500 |
不予减缓 |
| |||||||||||
强制许可请求费 |
强求 |
200 |
|
不予减缓 |
| |||||||||||
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
强裁 |
300 |
|
不予减缓 |
| |||||||||||
延长费: 第一次延长期请求费每月 再次延长期请求费每月 |
延 |
300 2000 |
300 2000 |
不予减缓 |
| |||||||||||
中止程序请求费 |
中 |
600 |
600 |
不予减缓 |
| |||||||||||
登记印刷费 |
登 |
200 |
200 |
不予减缓 |
| |||||||||||
印花费 |
印 |
5 |
5 |
不予减缓 |
| |||||||||||
检索报告费 |
实检 |
2400 |
|
不予减缓 |
| |||||||||||
年费 |
年 |
|
年费标准见年费计算参考表 |
|
发明专利年费计算参考表
(人民币:元)
对应年度 |
第1-3年 |
第4-6年 |
第7-9年 |
第10-12年 |
第13-15年 |
第16-20年 |
| ||||||||
|
应缴年费金额 |
年费标准值 |
900 |
1200 |
2000 |
4000 |
6000 |
8000 | |||||||
|
|
减70%年费标准值 |
270 |
360 |
600 |
1200 |
1800 |
2400 | |||||||
|
|
减85%年费标准值 |
135 |
180 |
300 |
600 |
900 |
1200 | |||||||
|
5%滞纳金 |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
45 |
60 |
100 |
200 |
300 |
400 | |||||||
|
|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945 |
1260 |
2100 |
4200 |
6300 |
8400 | |||||||
|
|
减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315 |
420 |
700 |
1400 |
2100 |
2800 | |||||||
|
|
减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180 |
240 |
400 |
800 |
1200 |
1600 | |||||||
|
10%滞纳金 |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
90 |
120 |
200 |
400 |
600 |
800 | |||||||
|
|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990 |
1320 |
2200 |
4400 |
6600 |
8800 | |||||||
|
|
减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360 |
480 |
800 |
1600 |
2400 |
3200 | |||||||
|
|
减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225 |
300 |
500 |
1000 |
1500 |
2000 | |||||||
|
15%滞纳金 |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
135 |
180 |
300 |
600 |
900 |
1200 | |||||||
|
|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1035 |
1380 |
2300 |
4600 |
6900 |
9200 | |||||||
|
|
减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405 |
540 |
900 |
1800 |
2700 |
3600 | |||||||
|
|
减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270 |
360 |
600 |
1200 |
1800 |
2400 | |||||||
|
20%滞纳金 |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
180 |
240 |
400 |
800 |
1200 |
1600 | |||||||
|
|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1080 |
1440 |
2400 |
4800 |
7200 |
9600 | |||||||
|
|
减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450 |
600 |
1000 |
2000 |
3000 |
4000 | |||||||
|
|
减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315 |
420 |
700 |
1400 |
2100 |
2800 | |||||||
|
25%滞纳金 |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
225 |
300 |
500 |
1000 |
1500 |
2000 | |||||||
|
|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1125 |
1500 |
2500 |
5000 |
7500 |
10000 | |||||||
|
|
减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495 |
660 |
1100 |
2200 |
3300 |
4400 | |||||||
|
|
减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360 |
480 |
800 |
1600 |
2400 |
3200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年费计算参考表
(人民币:元)
对应年度 |
第1-3年 |
第4-5年 |
第6-8年 |
第9-10年 | |
应缴年费金额 |
年费标准值 |
600 |
900 |
1200 |
2000 |
减70%年费标准值 |
180 |
270 |
360 |
600 | |
减85%年费标准值 |
90 |
135 |
180 |
300 | |
5%滞纳金 |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
30 |
45 |
60 |
100 |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630 |
945 |
1260 |
2100 | |
减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210 |
315 |
420 |
700 | |
减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120 |
180 |
240 |
400 | |
10%滞纳金 |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
60 |
90 |
120 |
200 |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660 |
990 |
1320 |
2200 | |
减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240 |
360 |
480 |
800 | |
减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150 |
225 |
300 |
500 | |
15%滞纳金 |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
90 |
135 |
180 |
300 |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690 |
1035 |
1380 |
2300 | |
减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270 |
405 |
540 |
900 | |
减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180 |
270 |
360 |
600 | |
20%滞纳金 |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
120 |
180 |
240 |
400 |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720 |
1080 |
1440 |
2400 | |
减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300 |
450 |
600 |
1000 | |
减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210 |
315 |
420 |
700 | |
25%滞纳金 |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
150 |
225 |
300 |
500 |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750 |
1125 |
1500 |
2500 | |
减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330 |
495 |
660 |
1100 | |
减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240 |
360 |
480 |
800 |
以上表中数值按现行标准计算,如费用标准调整,以新标准为准。
第四章 文件副本、证明的办理
副本、证明的种类和办理
一、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第一次在我国申请专利后,12个月内又向外国申请专利,要求优先权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即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个人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证明),需提交本案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提交加盖法人红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本案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提交有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及代理人工作证复印件,以上均需缴纳相应费用。
二、专利文件副本
申请人需要专利文件副本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专利文件副本。办理专利文件副本需提交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个人办理专利文件副本,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办理专利文件副本,需提交加盖法人红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文件副本,需提交加盖代理机构红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和本案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复印件。并交纳相应费用。
三、专利证书副本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只颁发一份专利证书,其他共同权利人需要专利证书,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专利证书副本。办理专利证书副本,个人办理专利证书副本,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办理专利证书副本,需提交加盖法人红章的办理证书副本请求书原件;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证书副本,需提交加盖代理机构红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和本案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复印件,并交纳相应费用。
四、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任何人需要了解其状态及变更的,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需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并缴纳相应费用。
五、证明
用于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曾经颁发专利证书,该证明记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相关专利证书的时间以及所涉及专利的相关事项。专利证书丢失,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该证明。办理该证明,需提交本案专利权人证明,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需提交本案代理人工作证复印件和代理机构签章的请求书,并缴纳相应费用。
六、复制文档
(一)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
(二)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复制专利局向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发出的所有通知书、决定书和正文、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和答复意见正文。
(三)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可以依照(一)和(二)中的有关规定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四)复审和无效请求程序中的文件,查阅请求人仅限于本案当事人。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其复审和无效请求程序中的文件,查阅请求人仅限于当事人;凡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需要而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
办理复制文档需提交有签字或盖有红章的请求书,复制文档的请求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本人查询,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查询的,需提交法人的委托证明及查询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由法人签章的“专利申请案查询、复制申请书”;由专利代理机构查询的需出示代理人工作证复印件并递交由代理机构签章的“专利申请案查询、复制申请书”一式两份。并缴纳相应费用。
注:办理复制文档时,超过20页,每页加收1元;
普通:从提交日到取件日为10个工作日;
加急:从提交日到取件日为5个工作日;需邮寄另加20元。
办理上述文件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查询窗口办理。邮寄办理的请将请求书及费用通过邮局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综合处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邮政编码:100088。
相关咨询服务电话: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咨询电话:010-62085588、62085599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网址:www.sipo.gov.cn 栏目:咨询台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邮编:100088
其他常用电话:
总机:010-62083114
咨询电话:010-62085588、62085599
受理处:010-62085500
收费处:010-62085566
收费处传真:010-62084312
PCT处电话:010-62085577
集成电路登记:010-82083773
电子申请:010-62084281
外观设计咨询:010-62083680
专利查新检索和专题检索电话:010-62083202
传真:010-62083161 E-mail:jiansuochu@patent.com.cn
知识产权出版社购书电话:010-58694336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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