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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增刊·11(总第6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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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4248

分 类:市交通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局

发布日期:2008-12-18 00:00

名 称: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深交规〔2008〕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交通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8-12-18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年7月28日)

  深港〔1997〕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1997年第3号令)的要求,结合深圳港口的实际情况,现将深圳港节假日及夜班工作的工班起止时间、引航距离、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干支线空重集装箱中转包干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假日及夜班的工班起止时间

  深圳港装卸、引航、拖轮、外轮理货行业的节假日及夜班起止时间:节假日起止时间为当日0∶00至当日24∶00,夜班的工班起止时间为当日18∶00至23∶00、次日0∶00至3∶00注1。

  装卸作业:节假日的工班起止时间为当日4∶00至次日4∶00,夜班工作的起止时间为当日18∶00至23∶00、次日1∶00至4∶00。

  二、引航锚地至各港区(码头)的引航距离注2

  (一)西部港区

  1.由烂角嘴引航锚地进港

  蛇口港区:4.5海里

  赤湾港区:4.5海里

  妈湾港区:6海里

  东角头油码头:6海里

  福永港区:14海里

  友联孖洲修船基地:8海里

  大铲湾集装箱码头:8.5海里

  2.由蜘洲锚地经铜鼓航道进港

  东角头油码头:29海里

  蛇口港区:25海里

  赤湾港区:25海里

  妈湾港区:27海里

  友联孖洲修船基地:28海里

  大铲湾集装箱码头:28海里

  福永港区:35海里

  3.由桂山锚地经铜鼓航道进港

  东角头油码头:32海里

  蛇口港区:28海里

  赤湾港区:28海里

  妈湾港区:30海里

  友联孖洲修船基地:31海里

  大铲湾集装箱码头:31海里

  福永港区:38海里

  (二)东部港区

  盐田港区:4.5海里

  沙鱼涌港区:3.5海里

  下洞港区:3.5海里

  秤头角LNG码头:9海里

  大亚湾核电站码头:4.5海里

  三、拖轮辅助作业时间

  (一)西部港区注3

  蛇口、赤湾、妈湾、东角头、大铲湾港区: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105分钟。

  福永港区: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225分钟。

  (二)东部港区

  盐田港区: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105分钟。

  下洞、沙鱼涌港区: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165分钟。

  LNG码头: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165分钟。

  四、干支线空、重集装箱中转包干费率

  深圳港集装箱码头公司均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干支线空、重集装箱中转包干费率由各集装箱码头公司自定,并报市港务局和市物价局备案。

  包干范围:集装箱自支线船卸箱起至干线船集装箱离港止。

  注1  此款原文为:深圳港装卸、引航、拖轮、外轮理货行业的节假日及夜班起止时间:节假日起止时间为当日0∶00至当日24∶00,夜班的工班起止时间为当日21∶00至5∶00。

  注2  原此条文为:二、引航锚地至各港区(码头)的引航距离

  (一)西部港区

  蛇口港区:6.0海里

  赤湾港区:5.8海里

  妈湾港区:7.7海里

  东角头港区:7.5海里

  黄田港区:15.0海里

  (二)东部港区

  盐田港区:6.0海里

  沙鱼涌码头:4.7海里

  下洞码头:4.0海里

  大亚湾核电站码头:3.0海里

  注3  此项原文为:(一)西部港区

  蛇口、赤湾、妈湾、东角头: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105分钟。

  黄田港区: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225分钟。

  注4  此处为新增内容:LNG码头已开通使用,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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